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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02:1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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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五年三月五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直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八)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的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有关的外事工作。

 (二)综合法规处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研究起草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负责有关重大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 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根据确定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提出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并指导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五) 资产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经营责任目标;研究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对国有控股公司中需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进行审核;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重大投资决策的咨询评估;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结构调整;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企业改组处(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处理中央下划企业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推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拟定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利用;协助人事处做好监事会专职监事和专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批复监事会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负责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中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直企业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纪委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监事会工作办事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财政厅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以及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省经委负责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四)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包括中直企业和地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不包括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国有中小企业的转制收尾工作,并按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企业范围开展工作。


商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商业部


商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1991年3月23日商业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结合商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及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艺复杂精湛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设置,并按专业确定高级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商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先选择中餐面点、西餐点心、中餐烹调、西餐烹调、摄影、染色专业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高级技师职务名称分别确定为中餐面点高级技师,摄影高级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担任技师三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在本地区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4.热心传授技艺,培训高级技术人员,指导技师工作,并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6.了解国内外本行(工种)的先进技艺和主要服务对象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传统习惯;
7.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按照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考评高级技师要在工作业绩、业务技术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潜在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其中重点考核本人业绩和解决本岗位高难度操作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传授技艺的能力。
四、比例限额
商业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可评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试点地区、部门可在控制的总数以内,统筹安排,平衡调剂使用。
五、津贴与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原技师职务津贴同时取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内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
高级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六、评聘办法
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业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聘期一般为三年。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需一式七份,存入本人技术案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各一份,商业部两份,劳动部两份。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117号

  现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项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学校及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按照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项目学校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立项。

  第九条 项目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参照评审意见,审批下达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 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有利于创新和促进项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参照基建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五)项目管理费指“985工程”办公室在实施工程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985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

  项目管理费由“985工程”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审定后在年度“985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项目学校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时须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应确保“985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学校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985工程”成效突出的项目学校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