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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时间:2024-07-02 18:3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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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更好地担负起辖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城市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和协调监督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功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街道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区。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居民工作为重点,并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的工作,进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根据地域、居民密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划分确定。管辖区域的人口一般在四万人左右。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性质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管理辖区内的行政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内设办公室、经济工作科、城市管理科、民政工作科。
第九条 街道可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财政管理所、市容管理所、房产管理所,行政上归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辖区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一比例配备(含街道党群部门)。人员来源可由市区人民政府从机关干部中选调,亦可在编制范围内招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街道办事处和区人事部门统一考核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行政关系在街道,享受办事处同级全民干部的政治待遇、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可按原企事业工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办事处统筹解决。连续聘用的人员确实符合干部条
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1、宣传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居民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2、积极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教育活动,活跃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3、全面管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和其他地区性的行政工作。
4、根据市、区、街道三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新建小区的配套建设,向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自管部分的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洁;负责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租金的收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居民动迁、住房改造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施工工地
的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卫生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河坡保洁和明沟管理;负责自管街巷内树木、绿地的养护、管理及开展群众性的绿化工作;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监督辖区的集贸市场、文化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零星摊位的秩序、物价、卫生和安全等工作。
6、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发展区街工业,提高经营水平,不断增强街道自我发展的能力。
7、搞好城市社区服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震、防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做好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民政工业的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待业人员登记、管理、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讲行招工、聘用、
调配工作。
8、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安置工作。
9、协助和配合人民法庭做好民事、经济纠纷的调处工作,以及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10、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主任主持下行使行政职权,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干部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街道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居委会主任会议或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居民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政府布置下达的任务,必须认真负责地贯彻实施,并主动及时地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属于本身的行政业务,不可交街道办事处承办,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粮管所、卫生院等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必要时,也可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应下交居委会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1987年9月25日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农业部 国家经贸委 国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农企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
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
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乡镇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四、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乡为重点。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自查自纠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以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摊派等项目。地市及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在11月底前结束。上一级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促检查。采取边清理边取消,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从乡、县开始,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清理整顿的情况。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性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向乡镇企业乱摊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其违法收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上缴财政。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附件:

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
填报地区、部门: 填报日期:2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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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其中省级政府 | 地市政府 | 县乡政府 | 案件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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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项目|金 额|项目数|金 额|项目数|金 额|项目数|金 额| 查纠案 | 处理人|
|数(项)|(亿元)|(项)|(亿元)|(项)|(亿元)|(项)|(亿元)|件数(个)|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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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