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25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确保献血任务完成的措施办法;
(二)保证献血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
(三)按常住人口比例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四)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六)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七)按照《采供血机构和基层采血点设置规划》,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基层采血点建设。
(八)表彰奖励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用血计划,监督年度用血计划的落实;
(二)制定辖区采血点设置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无偿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
(六)指导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列入公益宣传范围并加强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公安、财政、人事、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第六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各单位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的义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无偿献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将本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或外地人员(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镇(乡)、街道办事处统计上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建筑施工、客货运输、劳务服务等公民,分别由相应管理部门统计上报。
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市无偿献血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10月份,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辖区内临床用血情况及适龄公民人数拟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上报市政府。每年 11月份,市人民政府下达《无偿献血任务书》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任务下达各镇(乡)、办事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
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和献血任务情况制定全市献血计划时间表。各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和市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表的人数和时间组织人员参加献血。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各类中专、中技、职业学校应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鼓励驻肇地区部队官兵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 为了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市直及各县(市)区应建立一支由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启用应急队伍必须得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因临床抢救用血的特殊需要,对临时动员稀有血型公民献血和组织公民参加机采血小板等成份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供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向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颁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向无偿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三条 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不完成献血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单位,由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责令其完成,逾期末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任务计划证》或《无偿献血证》。
第十五条 采血站(点)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标准做好献血人员体检工作,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献血。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医疗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用血指标与献血量挂钩制度。市无偿献血办根据前3年实际用血量及节约用血要求,每年下达各县(市)区献血指标。献血指标的75%为该县(市)区的用血指标,20%上调市作调剂使用,5%为正常损耗。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血液成份,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在给患者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输血技术规范,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提高成份血使用比例,节约血液资源。
第十九条 在具备检测HIV、梅毒、甲肝、乙肝、丙肝等能力的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临时采集血液:
(一)患者急需输血,而市中心血站无法提供该患者适用的血液,经医院告知患者或家属输血可能出现的传染病后获家属或本人签字同意输血的;
(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市中心血站血液供应不到的。
第二十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下列权利:
(一)一次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之日起,在医疗临床需用血时,可享受个人所献血量的三倍全血量价免费用血(指免收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下同)。
(二)个人累计献血达6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满600毫升之日起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医疗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享受所献血量的两倍全血量价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所捐献血液经市中心血站检验室初、复检验不合格者,不享受前述(一)、(二)项规定,但本人用血时可享受与所献血量等量的全血量价免费用血。
前3项规定的用血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本人《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填写《肇庆市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用血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要带《户口簿》或其他有效的关系证明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非用血者领取报销的还要出示代领者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本市实行用血互助金制度。公民临床用血时除交纳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一律须交纳相当于上述费用1.5倍的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不能纳入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用血互助金按下列规定返还:
(一)公民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并符合第二十条(一)项规定,或用血前末参加无偿献血,但符合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领回与免费用血量相应的互助金;
(二)公民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并符合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临床用血时可在所在地献血办领回与所献血量等量血液的互助金;
(三)符合献血条件而末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且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末参加无偿献血的,自临床用血之日起一年内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的,可领回与所献血液量相应的互助金,但该互助献血量不再计算入第二十条(一)、(二)、 (三)项的献血量。逾期末参加互助献血的,用血互助金不再返还,用作无偿献血专项经费;
(四)用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经无偿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并经血站确认,可退回用血互助金;
(五)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核查属实,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退回用血互助金:
1、需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献血条件的直系亲属、配偶已参加无偿献血的;
2、因病一次性用血量超过600毫升以上部分,且其符合献血条件的直系亲属、配偶已参加无偿献血的;
3、经有关部门核定为见义勇为受伤用血者;
4、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灾害性事故的用血者;
5、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用血者。
用血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无偿献血事业。
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无偿献血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无偿献血办公室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或节约用血量10%以上的医疗单位和个人;
(五)对献血事业捐资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外居民及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和医疗用血的,参照本市居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肇庆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肇庆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肇献字[1999]0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大政发〔2003〕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3年3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了使本届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
则。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二、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
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会 议 制 度
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市)县和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需要时根据市长意见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3、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重要事
项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4、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
全市的重要事项。
5、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形势。
6、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的任务由市长决定。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需要时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九、市长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
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确定时间召开。
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
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十三、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文件或电视电话会议代替的则不开会或不开大会,必须召开的会议也要开短会、小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十四、改革会议形式。除重要会议和重大庆典外,原则上不设主席台,减少陪会领导,简
化会议程序,缩短会议时间;一般会议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
十五、控制表彰庆典等活动。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表彰和庆典活动,经市长批准可以组织召开,其他一般性的表彰、庆典活动一律不予组织。确需表彰的,可采用文件形式进行。各类大型活动一律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十六、严格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市政府重要会议一律着正装。凡因出差、
出访、生病、另有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
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十七、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改革政策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企业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或提出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
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十八、审批公文,应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
序》有关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
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
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十三、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
对外开放先导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凡不
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的,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用中、英两种文字、在“中国大连”网站上用中、英、日、韩四种文字发布。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大连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十五、大力压缩文件和简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办、公安局外,政府其他部门不办综合性信息简报或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会议已经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市直属单位邀请市政府领
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位市政府领导出席。
二十七、控制迎来送往活动。要严格坚持“对口接待”和“一次宴请”规定,减少参与会见、宴请的领导人数。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开会,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有关部门也要减少迎送人员。
二十八、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检查工作等活动不配警车;到区(市)县检查工作或调研,各地干部直接到考察现场等候,不在行政区界或高速路口迎送,不组织群众迎送;需就餐时一律实行工作餐。
二十九、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以及开业、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从严掌握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的一般
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报道。
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长出访,由一位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副市
长出访,由一位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迎送的领导和人员由市
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
动,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外事活动请
柬。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
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五、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注意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注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 查 工 作 制 度
三十六、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
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
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
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七、对政府各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由市人事局、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单位,对政府每年的工作目标管理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公休的请假报告制度
三十八、市长离连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
连出差(出访)、公休,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公休回连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
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三十九、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市)县长、先导区主任
离连出差(出访)、公休,本人应当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
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