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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6:2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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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琼人劳保专〔2006〕9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高中学历,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3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继续教育条件
高中和非本专业学历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初步掌握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加工、阅览管理和流通利用的有关工作技能。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4. 高中学历, 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并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 外语、计算机和从业资格条件
1.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了解、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二) 业务能力
熟练掌握图书资料预定目录的录入、机读目录(MARC)的著录、文献到馆的计算机登记、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与读者服务的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业务岗位的职责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 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5.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获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存在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熟悉图书馆现代应用技术和业务技术规范。
3.能参加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有一定的文献信息资源收集、加工整理、流通阅览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图书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能指导初级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操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图书馆某一业务科室的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参与过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图书馆业务建设2项以上的工作;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制订图书馆某一部门的管理规则或某项业务工作的操作规程、细则;
4.参加过图书馆为提高效率、质量或服务水平等革新项目1项的工作;
5.主持过1项或参加过2项以上新成果应用的服务工作。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成果等奖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2.完成本单位组织的图书馆业务建设或文献信息开发利用1项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3.编写本部门的业务规范、工作条例或管理规则等,并被采纳付诸实施;
4.在图书馆业务建设和文献开发中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本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
(2)已完成的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或取得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地(厅)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 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 继续教育条件
1.任现职期间需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
2.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2)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
(3)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取得馆员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独立进行文献信息的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判断分析较准确。
(3)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或大、中型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修订)。
(2)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选书判断较准确。
(3)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能解答分编疑难问题。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中型以上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或大型图书馆某方面的读者工作。
(2)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某一大、中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2)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有较好应用效果的成果(以省科技厅或其他业务主管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或二次文献编辑工作或信息咨询服务效益显著,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图书馆业务创新建设2项以上,成绩显著,经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2)主持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1.应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2.熟练、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2)条之一以及第(3)条: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3)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科研能力、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以下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和图书采编工作全过程,熟练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3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 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
2.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其成果达到本系统国内先进水平(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省科技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得到本行业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文献资源开发或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等重大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解释。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的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定。
六、论文: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研讨会必须是在地市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宣读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本条件所说“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非商业性的由权威机构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
七、“核心期刊”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八、省、市级专业刊物:指由省、市级专业学会、协会主编、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九、本条件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十、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十一、获奖项目或课题须有获奖证书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书。同一科研项目、课题如获多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
十二、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十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申报研究馆员撰写10万字,申报副研究馆员撰写8万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12月05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级检察机关务须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把全国基层检察院整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


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单位,是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生力军,对检察工作全局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适应依法治国和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需要,特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目标和步骤


1、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法为本,以人为本,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司法公正、纪律严明、形象良好、人民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2、基层检察院建设必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


――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依法规范基层检察院各项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向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发展。


――坚持以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根本。把教育培训摆到战略地位,以检察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坚持有效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生机与活力。


3、基层检察院建设应努力实现“五个好”目标:(1)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检察长。努力把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执法严格、廉洁务实、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坚强领导集体;(2)培养一支好的队伍,努力建设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专业化基层检察队伍;(3)建立一套好的机制,用法律、制度和纪律管人、管事,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秩序;(4)创造好的工作业绩,全面履行检察职责,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5)树立一个好的形象,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4、全国基层检察院都要按照“五个好”目标搞建设,上级检察机关要依据“五个好”要求抓基层,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分阶级抓好落实。


第一步;当前必须全力抓好教育整顿全面攻坚和成果巩固工作,使执法思想得到进一步统一和端正;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得到充实调整和加强;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得到严肃查处,基层检察队伍按照要求得到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查办案件、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步;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打牢基层检察院建设基础,从根本上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建设整体水平。争取到2000年,全国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基层检察院,达到或基本达到“五个好”的目标。


第三步:到2003年,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达到“五个好”的要求,实施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优良、管理机制规范、各项保障有力、业务成效显著、社会形象良好。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为发展检察事业、完善检察制度、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


5、检察长是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全面建设的关键,要高度重视对基层检察长的选择、培养和使用。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加大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力度。基层检察院拟任正副检察长,必须从熟悉政法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条件的干部中选任;必须坚持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共同考察;提请任命之前必须征得上级检察院党组同意。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选举的检察长,上级院检察长要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任命。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基层现任检察长轮训一遍,使他们在理论水平、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等方面都有一个大的提高。依法保护因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基层院检察长要讲政治、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6、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领导班子建设的首位。基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必须保证时间,提高质量。注意结合实际学习掌握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服务大局和服从上级检察院领导意识,提高从政治和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领导基层全面建设和解决班子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半年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7、优化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整体结构。上级检察院要着眼于发挥整体效能,积极协助地方党委,优化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努力做好结构合理、梯次配备、优势互补。地(市)级检察院要结合平时或届中考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问题。建立基层检察院后备干部人才库并纳入地方党委规划。基层检察院要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广开选贤任能之路,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推荐后备干部。到本世纪末,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具备法律大专学历的比例,要争取达到70%以上。


8、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执行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指示,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沓应付现象,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健全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完善下级对上级、党组对地方党委、个人对组织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三、努力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9、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基层检察院必须设立政工机构或专职政工人员,充实加强政工力量;保证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时间,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干警头脑;针对新形势下检察人员的思想特点,加强服务大局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廉洁从检、秉公执法教育。突出抓好经常性的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教育、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克服和纠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干部要坚持与干警谈心制度,院党组半年、党支部每季分析一次队伍思想动态;依靠群众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渗透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基层院各级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办案,又抓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作用,建立以中层干部、支部成员和党小组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利用谈话诫勉等方式,结合办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各种不良倾向和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性和战斗性,培养良好院风。关于发挥党的传统政治优势,弘扬正气,狠刹歪风。尤其要注意培养、树立和宣传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力求在全院形成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思想氛围,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院风。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效果的检查和考核。


10、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下大力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认真落实《1996――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规划》。省级院和地(市)级院要加强对基层院副职、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集中培训,新进人员的岗前集中培训。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采取请人辅导、派出进修、短期集训等方式,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培训。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适应性培训、岗前培训、职务培训、晋升培训等,使所有检察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着重提高实际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组织业务知识竞赛和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组织模拟法庭,提高公诉水平;组织业务论文和司法文书评比。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各类专业人才活动。提倡和鼓励检察人员成为业务尖子或专家,造就一大批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


11、鼓励和支持干警学习法律和科技、文化知识,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法律和科技素质。鼓励检察人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特别是法律专业自学,力求到2000年,基层检察官队伍50岁以下人员中,法律专业比例达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人数的85%;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法律专业的比例,也应逐年有所提高。有计划地组织大专以上业务骨干更新知识结构,逐步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向科技要战斗力。组织检察人员学习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用现代科技武装检察队伍,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2、强化基层检察院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好检察队伍作风养成。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建设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健全其他各项制度和规范,使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有章可循,并按制度和规范严格管理,严格执行。


四、改进和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


13、基层检察队伍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基层检察院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加强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建设,保证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14、严格依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完善基层党的组织。党员人数较多的业务部门,可以建立党的支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根据办案和其他检察工作的需要,独立活动时间较长并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办案组、工作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15、健全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重点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制度,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要从检察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出发,丰富和活跃基层党的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发展和管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6、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支部(党总支)定期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党组汇报;了解掌握并向党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及时谈话提醒。不是党组成员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副书记,应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有关会议。


1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严格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选好配强纪检干部,充分发挥其作用。实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上级院要加强对基层院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要严格按党规党纪查处违法违纪党员;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18、基层检察院党组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任务中的保证、协助和监督作用,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组书记要亲自抓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协调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依法规范基层检察院各项业务建设


19、坚持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检察业务工作。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独立公正在行使检察权,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


20、坚持依法监督,全面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力求达到执法严肃公正,办案及时准确,法律监督有力,预防犯罪有效。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依法办案,检察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能。


21、坚持文明办案,遵守诉讼程序。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依法规范文明接待和文明办案用语,规范执法行为,摒弃和杜绝准、硬、横、粗等不良习气和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在依法收集、审查、固定、运用证据上下功夫,严禁刑讯逼供及其他违法收集、使用证据行为的发行。坚决杜绝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自杀和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


22、坚持公正执法,确保办案质量。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使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建立办案质量保证机制,建立健全各个办案环节的业务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从监督管理上保证办案质量;改革办案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办案考核体系,从考核机制上保证办案质量。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及时纠正错案。


23、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理案件要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并结合办案抓好犯罪预防工作,确保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检察宣传,增强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透明度,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以改革精神抓好基层检察院机制建设


24、改革和完善人员进出机制。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队伍也是改革的观念,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落实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任免、晋升、辞职、辞退等项制度。依法严把人员进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检察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考,严格考试考核和审批审核。所有新进人员,必须逐级报省级检察院审核。要优先录用政法院校毕业生。依法疏通基层检察人员出口。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整顿,依法处理和清理违法违纪人员。今后要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


25、改革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基层检察院要普遍推行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和干部双向选择,逐步推行任期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竞争上岗的中层领导干部,要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对于在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检察干警,要实行待岗培训、试岗、下岗制度。普遍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基层检察院干部的职级、法律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等,都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竞争精神。要依法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护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按照“五个好”的要求,积极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争当优秀检察官”和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运用奖惩手段,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26、改革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以分散和制约个人、部门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检察长易地交流、任职回避和中层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在保持业务骨干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同一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一般要轮岗,主管同一业务时间较长的副检察长一般要改变分工;侦查和批捕起诉,应由两名副检察长分别主管;内部业务部门之间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加强制约;严格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对重大案件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严格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强化以“检务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高检院有关决定,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布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向发案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案后回访,强化社会和家庭监督。要认真落实高检院有关规定,加强重要案件请示报告,加强与人大和人民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院的监督,自觉接受其他司法部门的制约。


七、逐步改善基层业务装备和工作生活条件


27、基层检察院改善业务装备和工作生活条件,要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把基点放在依靠党委政府和艰苦创业上,力求与办案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年有所改善。防止不切实际追求高标准,严禁以乱拉赞助等方式改善物质条件。


28、努力保证办案急需装备、科技设施和干警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逐步配备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检验、视听、微机等设备,加强技术用房和通讯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办案快速反应能力。


29、积极争取和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改善工作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重大节假日组织文化体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氛围,提高检察人员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院党组要关心干警的工作生活,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尽力解决好检察人员的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和两地分居等问题。


30、上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保证基层工作需要。对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要给予重点扶持,争取一定的专项补助。


八、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领导


31、实行领导机关抓基层分级负责制。高检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同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基层检察院,建立联系点,以点带面;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抓先进,带中间,促后进;地(市)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并帮助解决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直接联系不同类型的基层检察院,每年要有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下基层指导工作。


32、牢固树立为基层建设服务的观念。改进领导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努力为基层多办实事。上级检察院要在领导精力、工作安排、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制定规划、部署工作要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各种评比活动,使基层检察院把主要精力用于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到基层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基层检察院的请示,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予以协调或答复。


33、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探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有效途径;要结合对基层检察院全面工作的考核,按照“五个好”的标准,分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对后进院要派得力干部下去帮助工作,对中间状态的院侧重协助选好争先方向和路子,对先进院要不断提出新的目标,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尤其要着力抓好后进院转化工作,提高基层建设整体水平;要高度重视用典型指导工作,高检院侧重抓好在全国有影响力和感召力的重大先进典型,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要抓好在本地有影响的先进典型,带动和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全局。


34、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具体规划或实施细则。


35、从1999年起,每年都要将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向上级院写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