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1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5〕155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5-12-1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严查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了《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典型案件督办、限期治理、污染控制、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指标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具体指标分值详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区)报送有关文件、行动方案、信息简报等资料的情况。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暗查掌握的情况。
3、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4、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按考核依据提供有关材料,于2005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区)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3、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年终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围绕查出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落实措施,查漏补缺,巩固提高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搞好考核验收。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唯国家物价、计量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维护国家、集团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队伍是各级工会领导的群众性的社会监督组织,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经济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广泛开展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活动,是职工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协助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种必要手段。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领导机关实行委员会制,由市总工会、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几个部门派干部联合办公,具体指导全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实行每月一次
定期碰头会制度。
第四条 各区、县的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机构,其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能参照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 应根据实际需要,划片建立若干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站,并推选正、副站长。站以下设检查监督小组。各小组由三个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并推选组长一人。检查监督站按月制订活动计划,各小组根据站的安排轮流值勤,开展日常活动。
第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五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检查监督小组。不足五百人的单位,可由几个单位联合组成检查监督小组。五千人以上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建立职工检查监督站。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和检查监督员的职责任务:
1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计量、市场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紧紧围绕稳定市场物价、执行计量法规、加强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监督。
3调查了解市场动太民、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4积极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的价格、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紧密配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做好“共建”工作。
6加强职工检查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检查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就要根据分工,搞好对本地区、本地段的日常市场检查。特殊情况下,原发案件的检查监督站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进行跟踪检查。被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各有关部门对职工检查监督队伍应予支持、配
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一般情况下,检查站、组一次罚款处理的权限不得超过一百元;一次罚款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要报区、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一次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应报送市职检办按规定会同有关执
法机构审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如拒绝上缴罚没款时,可通过物价、计量部门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没收已废止和计量失准的衡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惩处。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如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职检办或物价、计量等有关执法机构提出申诉意见,由上级职检组织会同执法部门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作为“建家”及“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的教育,并做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向职检机构提供必要的检查用具、信息资料、有关文件及业务学习书刊,并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定期业务培训。
对价格改革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应在适当的时候向职工检查监督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等执法部门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申报的案件和提出的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需活动经费,仍按一九八六年市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联合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监督检查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上交的罚没款,财政部门可按百分之三十返还。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是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坚强后盾。对发生刁难职工检查监督人员正常工作或殴打、迫害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等行为的,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和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当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如发生分歧,可向各自的上级反映,通过组织协调矛盾,不得在市场上公开争吵,不能影响对方执行公务。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员由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推选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热心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审批,并报市职检办备案,发给检查证。
第十九条 职工检查监督人员参加检查活动属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建立健全考勤、考核、会议、检查登记、报表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检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组织必须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各站、组的罚没款要及时交到区、县职检领导机构,严格手续,不得挪用。各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应按规定定期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对在工作中成绩卓著的职检站、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检查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除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坚守以下纪律:
1要依法办事。做到言之有理,查之有据,事实清楚,手续齐备,定性准确,宽严适度。
2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检查人员在场。
3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礼貌待人。
4不得借检查之机抢购紧俏物品,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礼品、馈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颁布的《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4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国茧协〔1997〕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的决定,为加强对发展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风险基金是国家建立的主要用于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风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发展风险基金来源构成,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的资金;厂丝、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收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回收的垫息资金。
第五条 厂丝、坯绸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必须在出口经营单位缴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后,方能发给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由协调小组指定的收取单位,按时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
第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应在归还到期贷款时,将应归还的垫付利息,以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按年就地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第七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

第三章 项目选择、批准与执行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贷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 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发展风险基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有关省(区、市)及有关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批准的基金合作项目和用款计划,以及发展风险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对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资金,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划
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申请贷款垫息,财政部依据协调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应付息金数额,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国家厂丝储备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协调小组同意后,
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垫付或弥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合作单位均必须提交基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指定银行以及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提交发展风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基金项目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风险基金,擅自改变发展风险基金用途,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违章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发生截留、挪用和拖延发放发展风险基金,或不按规定期限将回收的发展风险基金划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的,协调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细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