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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1:3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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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43号




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全国年产5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大部分已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经我局审批。

  经研究,对于已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经我局批复同意的钢铁企业规划中各子项目实施时,如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等未发生大的变化,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简化。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子项目实施时,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审批。

  二、各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视具体建设内容简化,主要针对子项目主体工程进行,重点评价分析子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行性。

  三、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对于年产2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也应要求其尽快开展“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环评批复同意后,其中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以上内容简化。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司(室):


  2010年是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检查总结之年。今年6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为贯彻会议的精神,科学评价测绘系统实施《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制定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国家测绘局根据《纲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为进一步推动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的要求,2009年12月国家测绘局制定并印发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2010年是《规划》的总结阶段,为科学评价测绘系统落实《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将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2006年以来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现制定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引导、推动和规范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全面客观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考核工作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和评价的标准要科学客观,国家测绘局根据全国测绘系统的总体情况,制定重点针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测绘工作实际,在考核市、县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时,充分反映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考核工作的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公开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规范和统一考核的程序,及时公布考核的结果,使依法行政考核能够客观反映考核对象实际工作情况。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突出重点,在考核内容上要加大对测绘重点工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通过考核促进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标准,逐项梳理工作,坚持不走过场。对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使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测绘统一监管成效明显提高的,要提高考核得分权重。要通过依法行政考核达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三、考核范围和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局负责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测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2006年-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政府职能转变情况,履行测绘管理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科学民主决策情况,测绘行政监督情况。


  (一)国家测绘局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遵照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或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另行制定本省(区、市)考核标准。


  五、考核方式和办法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国家测绘局负责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1、国家测绘局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采取自评、抽查、核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占总成绩比重为40%。


  抽查:国家测绘局牵头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实地抽查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依法行政工作。


  核评:国家测绘局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考核内容进行核实评分。核实评分成绩占总成绩比重为60%。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可以参照上述考核办法进行,也可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


  1、国家测绘局制定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召开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组织本省(区、市)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二)自评阶段(8月)


  1、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和总结。


  2、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向国家测绘局提交指标体系自评得分表和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书面材料。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种通知、制度、规定等。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步骤和安排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抽查阶段(9月)


  1、在自评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组成抽查小组对10个左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2、抽查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核实评分阶段(10月)


  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各司(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被考核内容进行核实打分。


  (五)总结阶段(11月)


  1、根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评得分、国家测绘局的核评得分,按照不同权重计算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得分,最终由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抽查情况综合确定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及有关考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国测绘系统公布。


  2、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并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报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3、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省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4、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的考核情况,推荐1个市级和1个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并于9月底前报送推荐材料。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市、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六)表彰(11月)


  根据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国家测绘局召开专门会议,对测绘系统五年来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部署测绘系统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是《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重要内容,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扎实细致开展自评,并按照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核的方案和具体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客观科学、取得实效。各级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积极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注重实效。要通过考核,认真总结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先进典型,为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通过考核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出根源,拿出对策,进一步督促改进工作,为下一步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实施意见打下基础。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婆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张某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下一男壮壮(化名)。原告之子于2008年6月在外地打工时不幸身亡。此后,壮壮一直随其母张某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李某多次去张某娘家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均被张某以再婚为由拒绝。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探望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基于传统道德观念及血缘关系,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孙女是人之常情,对原告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权的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李某所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
  本案涉及到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的亲属的探望权。
  然而,在本案的具体个案中,正确的行使探望权(隔代)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子壮壮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思念寄托在孙子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原告进行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已年逾花甲的原告来说,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允许原告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原告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母对孙子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对原告来说也是心灵的慰藉。从孙子壮壮方面讲,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亲情,让原告与其交往,也会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认知感与归属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壮壮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孩子壮壮的身心健康。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