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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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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6〕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统计、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最低生活保障以持保障地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为对象并实行属地管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分别为一个保障地区(以下简称保障地)。凡持保障地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家庭中非保障地常住户籍的成员(下称非当地户籍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一)杭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本级财政负担的保障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转移支付给各区,由区财政实行专项管理。
  (二)萧山区、余杭区及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区、县(市)和镇(乡)财政的分担比例。
  六、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项目。
  七、杭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符合统一、规范的要求,除城乡标准可以不同外,同一辖区内同一类型的对象不得实行多重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当同步进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九、根据建立就业和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的要求,对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对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证明,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
  城镇居民家庭中无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对鉴定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对经鉴定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
  十、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参加政府推行的各类社会保障所获得的收入,但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的各项收入;
  (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费;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残联机构发给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高温清凉补助费;
  (八)因住房拆迁,被拆迁人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按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前6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保障金。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按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前12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保障金。
  十二、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三)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其中,属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户籍地址以外的亲属或非亲属处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还须提供市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工资单或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
  (五)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七)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八)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以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其中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须提供《就业援助证》;
  (九)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严重疾病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期间的证明;
  (十一)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被拆迁人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市)残联机构出具的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证明,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市)残联机构出具的无就业能力证明;
  (十三)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
  (十四)农业家庭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十五)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六)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因户籍管理规定不能单独立户的,可以申请人作为户主,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能单独立户的证明。
  十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员;
  (二)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三)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
  (四)城镇居民家庭中无就业能力、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残疾子女。
  十四、为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其已婚并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城镇居民家庭中已婚子女与离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二)城乡居民家庭中已婚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十五、在户籍所在保障地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家庭,可以本人或持集体户籍的配偶为户主,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并进行管理。
  前款所规定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就读的学生。
  十六、在保障地范围内因住房拆迁等原因而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家庭,须凭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并进行管理。
  前款所规定的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迁移到其他街道或镇(乡)辖区内居住的,户主应当在移居的当月报告移居前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并交回《困难家庭救助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其移居的次月起,停发其家庭的保障金。户主不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由管理审批机关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移居家庭要求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七、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验并确认其有效和完备的,方可受理申请(应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并由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将自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除外);
  (三)与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六)实际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保障地辖区内的;
  (七)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成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八)失业人员每月主动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少于两次(以《失业证》上的记载为准)的;
  (九)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有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一的。
  十九、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村)内公布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征求群众意见。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二十、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社区(村)内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及其月补助金额、享受期限等有关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一、对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困难家庭救助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凭《困难家庭救助证》领取保障金。对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困难家庭救助证》。
  二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城镇居民为6个月,农村居民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保障对象可免予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管理审批机关须对其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做好验证记录。
  二十三、对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分档给予补助: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对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对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如本人无经济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如本人有一定经济收入,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差额补助。
  (三)对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发放;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
  二十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按双月发放。保障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批准享受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3次以上提供就业岗位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或经推荐就业后因表现不好或消极怠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前被用工单位辞退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勤耕种,任田地(山林、水塘)荒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未经处理的,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四)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五)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八)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二十六、对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民救〔2002〕113号)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计算、核定家庭成员的收入:
  (一)单位在职人员或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或生活费计算;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或退职金计算;
  (四)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领取额计算;
  (五)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按实际领取的劳动收入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月收入;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并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就业人口的个人月收入;
  (八)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净收入计算(须经镇或乡人民政府“评估小组”评估核实);
  (九)对其他应当纳入家庭收入计算范围的各种收入,但本条未作具体计算、核定规定的,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较为准确易行的计算方法。
  二十七、单位在职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须有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个人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有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扣除。其中,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月收入。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须有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扣除。
  二十八、凡城镇居民中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须签定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自就业之月起的12个月内,其劳动收入中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前款规定对同一对象不重复适用。
  二十九、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区或县(市)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区或县(市)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三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必须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每月应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时间(小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劳动的,须凭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公益性劳动考勤登记管理制度,对参加公益性劳动者的情况作好考勤登记,并以此作为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之一。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报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取消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二、家庭成员中的非当地户籍人员,在配偶处共同生活满5年并且其个人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随配偶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三、同一保障地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中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农业户籍的夫或妻必须与配偶在城镇共同生活满5年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四、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家庭中有子女考入大专院校而将户籍迁至就读院校的,在规定的本专科学业年限内,仍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核准的享受待遇有效期限内,可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
  三十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群众评议制度。对群众有异议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群众评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对经群众评议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其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对经群众评议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按规定程序报请管理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七、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或县(市)民政部门退交此前已领取的保障金及其他救助金;未按规定退交的,其所提出的其他类别困难救助、救济申请均不予受理。
  三十八、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建立由最低生活保障向其他类别困难救助、救济过渡的渐退通道,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规定。
  对通过积极就业使家庭收入增加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予以鼓励,自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之月起,给予继续享受不少于12个月的其他类别困难家庭救助待遇。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自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的5年内,其所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如其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济。
  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成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仍未就业的,自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次月起的3年内,所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如其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济。
  三十九、对本实施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事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等三十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等三十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第三十六项行业标准,业经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1.《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MT163--1997(代替MT163-87);
2.《雷管生产线导静电地面、台面电阻值测定方法》:MT/T690-1997;
3.《雷管生产线静电电位测定方法》:MT/T691-1997;
4.《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T692-1997;
5.《矿用无线电波坑道透视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93-1997;
6.《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694-1997;
7.《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MT/T695-1997;
8.《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9.《煤矿用燃油惰气发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7-1997;
10.《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
11.《煤矿采空区阻化汽雾防火技术规范》:MT/T699-1997;
12.《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MT/T700-1997;
13.《煤矿用氮气防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
14.《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2-1997;
15.《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一氧化碳测定器技术条件》:MT703-1997;
16.《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氧气测定器技术条件》:MT704-1997;
17.《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MT705-1997;
18.《一般兼矿用本质安全型安全栅》:MT706-1997;
19.《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MT/T707-1997;
20.《煤自燃性测定仪技术条件》:MT/T708-1997;
21.《煤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MT709-1997;
22.《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MT710-1997;
23.《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MT711-1997;
24.《煤矿防尘措施的分级除尘效率测定方法》:MT/T712-1997;
25.《煤矿粉尘真密度测定方法》:MT/T713-1997;
26.《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1997;
27.《矿用防爆电磁阀通用技术条件》:MT/T715-1997;
28.《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MT716-1997;
29.《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MT717-1997;
30.《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链》:MT244.1-1997(代替MT244-91部分);
31.《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插销》:MT244.2-1997;
32.《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安全栅》:MT718-1997;
33.《煤矿用隔爆行程开关》:MT719-1997;
34.《瓦斯抽放管路自动阻爆灭火装置技术条件》:MT/T720-1997;
35.《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MT/T721-1997;
36.《煤矿用网路闭锁发爆器》:MT/T722-1997。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东四六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及创新完善构想

温录欢


  今年3月底至5月短短一个多月来,全国接连发生了福建南平郑民生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广东雷州陈康炳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江苏泰兴徐玉元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5儿童伤势较重、陕西榆林宋利荣持斧头和菜刀连砍9名村民等多起重特大恶性持刀故意杀人案,特别是校园杀人案,影响极为恶劣,并且这种恶性事件显现出模仿、蔓延之势。这反映了我国一些地方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差,防控体系不健全,致使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后,恶性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这一系列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治安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当前,五华县的社会治安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仍较强,但是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流动人口少的农业县,各类治安矛盾纠纷、刑事犯罪仍处于不尽如人意的状态,每年均有四五百宗刑事案件,包括几宗故意杀人案,不安定因素仍较多。针对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危机,如何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确保一方平安是全县人民,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责任。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视角,就我县如何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当前我县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县以平安五华建设为目标,按照“打防并举,重点打击,预防为主”的防控思路,采取“警察为主,依靠群众,专群结合,科技添翼”的治安预防打击方式,全面加强我县城乡治安防患、打击,促进了我县社会治安形势好转,实现了社会稳定,群众安全感较强。
  1、以综治中心为龙头,发挥派出所的主力作用,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农村治安防控工作中,我们在各镇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充分发挥了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单位、小区、村治保主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多兵种联合作战作用,重点发挥派出所在打击各类刑事案件,镇党委、镇政府、村两委、司法所、综治办、法庭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
2、以公安防控打为龙头,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狠抓城镇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实施多兵种作案,全天候巡查。发挥治安大队、巡警、派出所等警种的协同作战作用,巡警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发现、跟踪可疑人员、预防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辅警作用。将全部辅警撒向路面,分成,协助警察日夜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分时段、分区域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案件多发地等进行治安巡逻和协管,尤其是加强了上下班、夜间的巡逻。三是建立以人防为重点的内部单位安保网络。以党政机关、金融网点、居民小区等单位为重点,各单位聘请保安人员,加强内部小区的安保,形成了一个个安全的堡垒。四是强化了敌情耳目建设管理。积极发挥敌情耳目,及时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准确、有效地研判治安形势、犯罪分子活动情况。五是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我县公安机关想尽千方百计加强治安建设,对各类案件抬头就打,决不手软。各警种加强合作,领导靠前指挥,加大对各类犯罪团伙的打击。
3、科技助威,加大了科技防范报警监控防范体系建设。在县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9年我县投资巨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重点治安路段、车站等安装视频探头,实行全天候、全覆盖立体式监控,初步形成了覆盖县城视频监控防范网络。二是大部分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安装了监控设备。全县银行系统和部分单位、私营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和报警器,一些小区也安装了视频监控器,有效加强了城镇区域的防控措施,群众安全感提升。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足存在的原因
  虽然,我县社会治安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形势不容乐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社会防控能力建设提出了不少挑战,当前,我县治安防控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防控力量不足,打击力度不够,防控针对性不强。我县治安防控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在支撑,在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部门参与的力度不够,深度广度不够。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主动参与、全力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我县是财政穷县,人员缺编严重,导致警力不足,特别是乡镇。我县的乡镇都是大镇,稍小的镇派出所才几个警力,却要负责二三十个村,五六万人口的治安,而且这几个人还要有一部分要负责户政等工作,大的乡镇警力也才十几号人,却要承担十多万人的治安及户政,人员抓襟见肘,仅能应对已发案件的侦破、报警,难有精力应付防患,把力量前置在预防阶段。即使是县城警力也同样严重。县城、圩镇由于警力少,街面上的见警率不高,特别是社会面、居住区及各种复杂、偏僻地段因治安防范力量不足而成为死角,导致一定程度上防控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双抢一盗”案件时常发生,案发后侦破难度大。
  2、居民小区建设落后,治安漏洞大。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居民小区建设,一些新建的楼房建成了小区,聘请了物业公司或自聘了保安,小区安保得到了加强,但是我县仍存在一些无小区的住房。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容易发生失盗案件。一些有保安的小区,由于管理不到位,保安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叠加,也时常发生失盗现象。
  3、财政投入少,软硬件建设滞后。由于我县的财政穷,财政资金用于治安防控相当有限,先进科技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不多。近年来,各地均在大力发展平安视频监控系统,这项工作我县是在去年才开始的,但仍十分不普遍,没有遍及各重点地段、治安乱区域。
  4、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热情不高。虽然群众对良好治安环境的期望很高,但普遍对如何加强治安防控,主动参与性不够,对自己积极参与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认为,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综治部门、政府的事情。或者害怕惹事上身,或者担心自己安全,面对犯罪分子不敢主动站出来,不敢积极制止,或报警。
  5、情报信息管理落后,信息收集能力较弱。情报在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或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们的情报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情报网络建设不广、发展不平衡,吸引群众参与其中的吸引力不大。举报奖励不够公开,群众知之较少。
  6、民事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时常发生。每年我县均有二三成刑事案件是由于日常的民事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的,主要是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如2003年,大田镇张范新(已枪决)故意杀人案,是由于张范新与受害人家双方近十年的水池地之争引发的家庭式打斗。其他如小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就更多了。
  三、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构想
  去年12月份,中央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要求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执法公信力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认真开动脑筋,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管理路子,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造平安五华。笔者认为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平安创建的着力点,大力加强科技防范、队伍防范、重点防范,形成城乡一体特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为“平安名城”再立新功。
  1、创新动态控制防线建设,加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 以积极预防和压降社会面可防性案件为重点,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改革勤务机制,建立城区镇区、街面路面、农村全方位、全天候的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增强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重点抓好三道防线建设:一是抓好治安防范科技防线建设。警力是有限的,但是科技的力量是无限的,要突出科技防范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大投入,严密科技防范体系建设。在110、119、122、120“四台合一”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设备设施的改造升级,实现了接警平台一体化、指挥功能多样化、信息资源集成化、调度处警高效化,进一步夯实以110为龙头的防控基础体系。深度发掘视频系统、管理系统发现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的功能作用。二是抓好治安巡逻流动防线建设。压降可防性案件,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关键在于提高巡逻密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改革社会面巡防机制,做到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巡警、治安队、派出所每天确保二分之一以上、招录的辅警确保100%的警力投入路面巡防,确保路面的见警率,增强群众安全感,形成打击街面犯罪快速反应机动队。一方面,引导加强镇、村专职治安联防队建设,延伸公安工作触角,特别是边远农村的联防触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争取每个镇、每个村都有自己的联防队伍,并能够正常开展日常巡逻管理工作。创新防范队伍建设,管好用好巡控力量,推行勤务创新,发挥其最大能量。形成以公安为主导,联防队员协助,群众全员参与的防控局面。探索并建立一套以动态排查、动态暗访、动态评估、动态管控、动态考核为核心的社会治安动态管控工作体系,落实娱乐服务场所重点监控。三是抓好治安卡口防线建设。建立治安卡口、治安岗亭,严格对社会面人流、车流、物流的治安盘查,更加有利于组织开展网格式治安巡逻,对犯罪分子起到了一个极大的震慑,同时一旦发生警情,在110统一指令下,大大增强了策应、合围能力。
  2、创新管理方式,实现打击功能向预防功能转变。建立实用高效的运作机制。一是通过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政绩考核机制,全面加强防控体系领导层面的责任性,加强协调整合能力,以提高防控体系的整体运作合力;二是在打击、控制刑事犯罪的方式上,实现从运动型、突出型逐渐向模式型、日常型转变;三是在打击控制刑事犯罪的态势上,逐步实现从被动遏制型向主动控制型转变;四是在防控资源调动上,从单靠警力资源向更多挖掘调动社会资源转变;五是在防控资源配置和使用上,实现从粗放型、人力型向经济效益型、科技型转变;六是在防控资金投入上,实现从单一的“县长模式”向“县长+市场”模式转变。七是在指挥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宝塔型、层级型向扁平型、网络型转变。
  3、创新大情报系统建设,加强情报收集研判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敌情耳目的建设,增加耳目人员,把的士司机、摩托仔、保安人员、娱乐场所管理人员、村治保主任、社会热心人士等与社会最密切接触,最了解流动人员的群众尽量纳入敌情耳目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管理,定期收集信息,发放特殊经费。要想办法调动耳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我所用。二是要打造领先的综合平台,力求平台功能更多更强,信息资源高度整合,系统运作高效顺畅;三是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情报信息运行机制。重点要在如何建立情报信息工作网?如何完善提炼有特点的情报研判模型和方法,建立不同领域,小而精的专业化情报研判队伍?如何建立全警采集、全警运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制定信息采集标准和信息考核规范、建立数据质量倒查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定期会商研判机制,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服务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积极探索合成工作机制,在明确各部门、各警种社会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工作体系,统一管理信报,促进管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四是要积极推动情报信息从战术应用到战略应用、从操作应用到决策应用、从表层应用到深层应用的转变,全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经营具有品牌效应的网上技战法。
  4、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思路,构建矛盾化解机制。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纠纷,坚决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点加强四项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大维稳工作格局。创新维稳工作理念,围绕情报、化解、控制、处置、网上等关键环节,建立各警种、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大维稳、大情报、大化解工作机制。二是健全规范信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畅通与基层群众的交流与沟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排查分析机制。与综治、司法、检察、法院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换意见,定期集中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大排查、大摸底、大调处、大监控工作,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苗头性事端,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由民事纠纷、小矛盾的积怨引发刑事案件、大矛盾。四是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因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创新打击破案工作,构建精确打击机制。一是着力抓好快速反应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完备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侦查流程各个环节操作,加快刑事案件侦破进程,逐步形成我局打击亮点。二是深化专业打击模式。改进作战理念,继续打造好便衣侦查,重点“两抢一盗”、故意杀人、诈骗犯罪等专业打击队伍,研究建立新型的打击工作机制和模式。三是打造刑事技术方面的亮点。
  6、创新互联网管理,构建网上主动管控机制。一是建立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机制。围绕“网上维稳、网上治安、网上引导、网上侦查、网上处置”五个重点,把网上搜集、封堵、侦查和网下查处、控制、打击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建立既对网上违法犯罪“落地查人”,又对现实社会中各类重点人“跟踪上网”的机制,实现对群体性事件、涉警舆情炒作、网上渗透破坏和信息化违法犯罪的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二是研究创新网上侦查手段。针对性网上信息诈骗多发性犯罪活动,研究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加强防范打击。三是创新网上引导机制。建立专门网上舆情队伍,加强正面引导,分化瓦解热点、炒作,及时化解危机,由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