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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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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公文交换工作是党和国家党务、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政令、信息和机要文件传递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



是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交换、信息传递的重要场所。为了强化公文集中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机要交换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城区(不含双阳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长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负责对机要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进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四)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研究公文集中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集中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部门或单位之间在公文交换过程中出现问题,经

相互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交换站负责协调、裁决;

(三)按有关规定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奖惩;

(四)对机要交换人员在交换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和评比;

(五)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

的交换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选配机要交换人员,须事先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填写《机要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送交换站,经批准后,应到交换站办理注册、领证等手续。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机要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机要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注册、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机要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公文交换单位要积极支持交换站的建设和工作,并按时交纳机要交换服务费。

第四章 机要交换人员

第十三条 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固定职工。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机要交换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收发机要文件或带有编号信件必须持附有条形码的本人机要交换证,以便扫描器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机要交换证、条形码身份标签和文件箱钥匙,证件和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交换站报告。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交换证件和钥匙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文件箱钥匙参加交换。

第十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认真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并要直接返回单位,不得中途在外逗留。在途中如发现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文件可以进行交换: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省、市直机关,城区(不含双阳区),以及驻长有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的各类公文;

(二)经交换站报上级批准的其他单位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一)绝密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到的文件;

(二)公开或内部出售的书报、刊物;

(三)私人信函、货币、有价证券;

(四)各类传单、上访信、贺年片(卡 )、挂历、纪念品;  (五)转退邮政渠道传递的文件、信函、资料和刊物等。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周三除外)为每日上午九时至九时三十分。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和编号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字(电子签收)手续;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编号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字(电子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

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文件没有装封或

装封不严的,以及误投的文件,收件人有权拒收;

(五) 邮寄的信件必须填写完整地址、邮政编码、收信人等内容,并用胶水封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交换站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好的个人除进行通报表扬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写书面检查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直至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暂停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参加公文交换;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1年6年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在北京的可通知本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高检奖字〔 〕第 号
------------------------------------------------------------------------------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举报日期| |
|------------|----------------------|----|--------|--------|----------|
| 工作单位 | |职务| |住 址| |
|------------|----------------------|----|--------|--------|----------|
|被举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
|------------|----------------------|--------------|--------------------|
|原工作单位 | | 住 址 | |
|------------|----------------------|--------------|--------------------|
|案 号| |案由| | 追缴金额 | |
|--------------------------------------------------------------------------|
| | |
|犯处| |
|罪理| |
|事结| |
|实果| |
|及 | |
| | |
|----|--------------------------------------------------------------------|
|举意| |
|报 | |
|中 | |
|心见| |
|----|--------------------------------------------------------------------|
|有意| |
|关 | |
|部 | |
|门见| |
|----|--------------------------------------------------------------------|
| | |
|检批| |
|察 | |
|长示| |
| | |
|----|--------------------------------------------------------------------|
|备 | 发奖日期 | | 经办人 | | 领奖人 | |
|注 | | | | | | |
------------------------------------------------------------------------------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文 件

珠经贸字[2002]9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
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附 件: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条 贴息方式为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定额贴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一定的贴息。全额贴息根据贷款发生额,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补。全额贴息一般适用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部门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计划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申请贴息。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
(四)贷款到帐的进帐单复印件;
(五)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六)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及本年度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资质等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评审计划。
第十条 根据评审计划,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的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评审小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的定额或全额贴息方式,编制出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并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和企业付息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须在获得贴息资金的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将对承担企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违反本贴息办法,或擅自改变贴息金用
途,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