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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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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建 设 部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到期,各地正陆续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防止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一)发挥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作用。要抓紧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已经审批的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城市的性质、功能和规模作出准确定位,统筹安排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合理调整。
  (二)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要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通过认真分析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水平。
  (三)深入开展专项政策研究。要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工作。通过研究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趋势,科学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要认真研究城镇人口集聚机制、市域城乡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以及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资源和环境等制约条件,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三、进一步改进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其中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二)切实转变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提高规划修编水平,鼓励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修编单位。
  (三)加强对规划纲要的审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要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能开始规划成果的编制报批工作。城市总体规划要以规划纲要为基础,严格按照纲要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四)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要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五)健全规划审查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审查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未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的,不得提请国务院审批。各地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审查协调机制,严把规划审查关。
  四、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实行统一的动态监测。
  (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建设部要会同监察部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要对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查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要求,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新一轮规划审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的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规划修编和实施有关工作,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7]4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财政拨款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单位的行政事业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八条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助、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九条 市财政根据市编办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包括政法单位)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公用经费中,可以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量化到物的支出的,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交通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
  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日常维修(护)费、购置费、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专用燃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表)。
  考虑到部分行政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实施差别化预算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方式;其他事业单位,暂按原办法进行预算管理,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公用经费定员定额管理。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测算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适用标准等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按照单位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进行审核后,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下同)。
  第十五条 市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将基本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挪用,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实行综合定额的各项支出内容之间可调剂使用;公用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实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原则上留归预算单位使用,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废止)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税(20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调整和制订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关税政策,现对各地财政厅(局)的关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
关税政策工作“影响面较大、专业性较强、协调部门较多”,特别是关税税率调整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各地及有关企业反映与关税政策相关问题及建议提供一个正常、畅通的渠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地财政厅(局)应指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同志担任关税联络员,以加强各地财政厅(局)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则办)的联系。
二、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关税政策
做好关税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咨询工作,将有效地引导本地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国家关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税则办将及时把具体内容和有关情况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年度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包括税则税率、税目、征税办法、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等。
(二)国家重大的进口优惠政策及其他特定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关税税率挂钩的有关国产化政策措施及调整。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分重点商品进口情况而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四)其他临时进口税收政策及其调整。
三、关税政策的分析研究工作
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及时研究分析国家关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企业和主要产品市场的影响,对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各地区关税联络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区主要进出口商品影响分析;各类商品间的税率结构变化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影响;如何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二)我国对外经贸谈判(包括WTO、APEC和曼谷协定)结果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生产的影响分析。
(三)研究进口关税与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对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研究分析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体意见。
四、提出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将本地区主要行业和生产企业有关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税则办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以使关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充分考虑到地区的特点,支持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协助税则办进一步做好关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有关具体内容为:
(一)本地区生产企业和行业对大宗和敏感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税目设定及上下游产品税率结构的意见。
(二)反映有关行业、企业对新产品、新型材料税目设立的要求。
(三)反映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意见,并配合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有关调查工作。
(四)对国家关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税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一)保证信息传递通畅性,加强工作实效性。为使关税政策调整能够及时适应经济形势变化,提高关税政策调整的实效性,可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渠道(如与本地区经贸委、外经贸厅和重点大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针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整个地区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上。
(三)工作方式、方法多样性。一是建立本地区内部工作网络,以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必要时可以转发一些有关关税的文件;二是以培训班和研讨班的形式,向本地区重点企业介绍有关政策;三是加强与本地区其他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每年还可召开一至两次行业和企业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关税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四是受部里委托,承办关税政策执行的部分具体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厅(局)将机构改革后关税联络员名单于8月底前报税则办。
(二)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对关税政策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应经各地财政厅(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三)请各地关税联络员在每年10月份以前,将本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关于下一年关税税率、税则税目调整等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汇总后报税则办。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