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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23 02:1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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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共青团


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24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并讨论了王兆国同志代表共青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工作报告。大会认为,报告对共青团十大以来全团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报告提出的全国青年和共青团组织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的任务,符合党的十二大精神,切合青年工作的实际。大会决定批准这一报告。

  大会号召全体共青团员、广大团的干部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高举共产主义旗帜,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接班人,为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的意见

高检会[2000]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检、法两院的工作关系和执法活动,及时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公正司法,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

  一、工作协商的指导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正司法,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理顺工作关系,协调检、法两院的司法活动;(3)着眼于全局,及时研究解决检、法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协商的内容,主要是:(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工作中,需要检、法两院互相沟通、协调行动的有关重大问题;(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认识不一致的重要问题;(3)检、法两院工作中需要统一司法活动的其他重大问题。对具体案件的协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属于工作协商的内容。

  三、工作协商的方式,主要在“两高”领导同志之间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先行协商后,再提交“两高”领导同志进行协调。

  四、工作协商的时间不定期举行。双方均可提出协商的议题。议题确定后,双方有关部门均应认真准备。

  五、工作协商的成果,必要时可以形成“纪要”。纪要由提出议题的一方草拟,经会签后行文。

  六、有关工作协商的具体事宜,由“两高”办公厅共同商定。

  2000年2月13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为适应当前清查、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是: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对本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3.对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4.对中央
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



198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