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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5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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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001-07-08

教基厅[2001]8号


  为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今年6月组织召开了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会,并对通过省级学具鉴定报我部备案的单位及产品进行了审查。现将通过部级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产品予以公布(见附件一、二)


  鉴于目前个别地区学具管理工作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执行,在管理体制、鉴定、配备(发行)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混乱状态,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具的管理工作是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严防把学具配备管理工作当作创收手段去操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学具管理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教基厅[2000]19号)和《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0]20号),认真做好学具的鉴定、配备和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可在全国范围配备(发行),通过省级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仅限在本省配备(发行)。各地配备(发行)的学具必须是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或通过本省学具鉴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学具配备的数量和品种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学校有权拒绝超出目录范围学具的配备。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

  四、各级学具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学具的使用管理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要防止学具只配不用的现象,学具的建、配、管、用工作由单一部门承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提高学具使用效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具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作用


  五、遵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要求,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学具配备(发行)环节。学具的订购、配备工作不得交由企业操作。学具产品的选购要实行招标制,杜绝个人行为和“内定”的不正常操作方式。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学具配备(发行)中具体的经济活动。严禁在学具管理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六、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生产企业销售价的毛利润不应超过合理成本的25%,配备(发行)环节总费用不得超过订购价的25%(含工厂折扣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或除学具以外的捐赠。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产品配备到学生手中。

  七、我部将对学具实行质量跟踪监督,保证学校配备的学具质量。通过学具鉴定的单位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对鉴定后改进产品设计与用料的必须报我部审核。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在学具配备(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与产品质量问题,学校及个人均可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在学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2
南通海易标牌有限公司




3
北京智发教学用品厂




4
北京先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5
浙江余姚市育才教学仪器厂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6
江苏海门市春华塑料制品厂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8
浙江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9
北京翔云工艺美术社




1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11
安徽科慧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12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3
宁波大风车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14
江苏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




15
宁波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17
宁波华雄智能开发有限公司




18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安市求知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百佳艺苑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21
江苏共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经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的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重庆市教鸿学具厂




2
重庆市冠达教学设备厂




3
重庆市启智文教用品厂




4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5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6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重。二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部分城市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引发纠纷。三是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乱收费,随意拉客、甩客、宰客。四是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要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建设部、交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有关司局承担,不增加机构和编制),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公安部要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明确目标、责任、期限,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1999年11月下旬至2000年春节前,重点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春节前至2000年5月底,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7月底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对地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47号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通知
各运行核设施营运单位:


  鉴于目前在我国部分省市出现了非典型性肺炎,且局部地区疫情较为严重。运行核设施存在现实的核安全风险,它的安全运行直接影响到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希望各运行核电站的营运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人员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必须把运行人员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头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以高度负责的的精神,及时布置和采取切实措施,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核电站的运行安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