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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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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33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其中公务员不超过16名。市规划委员会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公务员委员要多于公务员委员。
第八条 提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事项,除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外,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评审和审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市规划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通过。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但对此应做出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以否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但一般不得在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之外确定其它方案。特殊情况下,被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被市规划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政府复议研究。
第三章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分为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两个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审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
(二)评审和审查专业规划、专项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评审和审查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大于2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
(四)评审和审查除工业项目外,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市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12层以上,高度40米(含)以上]选址与设计方案。
(五)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以下项目的审议(查):
(一)对提交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进行初审。
(二)已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小于2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四)市区一般地段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以及市区建筑层数低于12层(含12层,高度40米以下)的单体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五)除园区工业项目外的其它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由33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区长或分管区长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五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市规划局公务员、专家学者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市规划局聘任。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一般项目审定委员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形成的意见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通过。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但对此应做出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八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委员对评审和审查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连同委员投票及书面意见一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市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向市规划委员会推荐项目的方案不得少于2个,并标明推荐顺序。
第二十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可以否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但一般不得在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方案之外确定其它方案。特殊情况下,被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四章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提交市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
(二)评审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大于10公顷(含)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评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没有详细规划的城市一般地段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土地、园林、海洋、地震、文物保护、消防、交通、环保、人防、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议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于会前集体推举产生。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在市规划局聘任的专家库中选定。确定评审专家时,一般规划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确定;城市重要规划和建筑设计招标项目,须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局召集。会议对市规划局提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委员有同等表决权。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在评审会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会议前保密。评审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作为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的汇报依据。
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提供,一般不得少于2个;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要标明推荐顺序。
第五章 城市规划项目评审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提报三个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成立初审委员会。未经市规划局初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初审不同意的项目,不得提报三个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三个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自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委员会各项评审和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评审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的委员、专家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任。
第二十八条 三个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是: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评审和审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拟评审和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接受申请,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
(三)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时应提前5日将拟评审和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与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评审和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进行最后表决时,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和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项目,由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外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依据。需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项目,以地块名称或地块编号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六章 城市规划项目评审和审批时限
第三十条 提报各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都属于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阶段,所需时间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规定如下:
(一)规划项目初审委员会:从受理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评审申请之日起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市规划委员会: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项目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规划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9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评审,凡被评审或审查合格的项目,并经社会批前公示期满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建设项目放验线,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委员会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书面回复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做出书面说明,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章 城市规划项目公示
第三十三条 提报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与事项,均需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项目经过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办理项目手续前进行的公示,为批前公示;项目经批准开工后,为确保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批后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示内容和时间:
(一)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其它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公示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公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建、工业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公示,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应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报项目原评审和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和审查。经重新评审和审查被否定的项目,规划部门停办一切规划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虽经公示,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拆迁主管部门不得给建设单位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拆迁和施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示方式:
(一)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主要是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和项目工地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分别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工地设立的公示牌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二)书面公示。年度内经批准拟实施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汇编成册向社会公示。
(三)新闻媒体和城市规划网站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和烟台市城市规划网站上网发布,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在逐级提报时应予以说明。各位专家、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记录在案,并在逐级提报时作出说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专家、委员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的制度。凡所评审和审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在规划建设项目决策、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为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凡在项目评议、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位专家、委员进行业务交流,以提高决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预或影响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出的议案,决定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辽宁沿海开发战略基础设施项目——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经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即借款法人,以下同)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支付和偿还。

第四条 经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在开发银行的贷款使用人。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资金使用的宏观管理、具体项目审定、调整和批准。市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指挥部,由借款法人(城投公司)和贷款使用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组建,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验收和决算,并提交项目建成后的评价意见。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城投公司作为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派驻财务总监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代表市政府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贷款项目的确定

第九条 北港工业区、兴城临海产业区、绥中滨海经济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龙港船舶产业园区(含白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葫芦岛市十一五规划和北港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二)完成由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五)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六)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十条 城投公司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备选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应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项目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备选项目经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城投公司向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贷款的借入及资金提取

第十五条 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由城投公司作为借款法人,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贷款使用人)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十六条 提款前,城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存款账户,用于项目贷款发放,并保证按《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有关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接受开发银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城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照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现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二十二条 当城投公司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城投公司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转发,贷款使用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通知将偿债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城投公司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三条 当城投公司有提前偿还贷款需要时,应提前经市领导小组审批,由城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对新项目申请贷款的各项要求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城投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采取调度资金垫付或对项目进行补贴等方式,确保到期贷款本息的及时、足额偿还,并通过年度结算扣减贷款使用人所在县(市)区政府财力等方式,收回代偿资金。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投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贷款使用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城投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由工程指挥部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上报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二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城投公司还应接受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城市临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管委会、龙港船舶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城投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