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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时间:2024-07-03 13:1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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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2005年1月13日




  为了拓广调研工作渠道,合理配置调研工作社会资源,根据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规则。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应当属于公布的选题题目。但理由充分,经特别批准后,也可以申请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审批。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从中国法院网下载)一式两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办理课题的申请事宜,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条件:

  (一)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

  (二)申请人的职务为正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三)同意遵守本招标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课题申请被批准的,于当年4月底前由研究室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课题的中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调研工作。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派员参加各课题组组织的课题论证会,也可以是听取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

  第七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八条 承担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3万字,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提要。

  第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并可以延长半年。对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审批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的调研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一条 每个课题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当年5月底,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启动经费,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合格的,再拨付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课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解释;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7〕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四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环境保护等部门全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有关资源环境、能源环保指标进行考核,逐步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绿色考核体系。
  第五条 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以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手段,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园区,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各类工业园区要按照“同业入园、专业集群、形成循环、绿色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努力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构建绿色经济体系。工业园区要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项目和国家、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要限期关停、取缔和淘汰。
 第七条 在市辖六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铁、炼钢、电力(以热定电或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对现有国家和省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要逐步淘汰、关闭。
  第八条 在太原城市建成区及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建成区,晋祠风景名胜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等工业园区范围内,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或无燃煤区,全部使用电、气、油或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严格禁止原煤散烧。
  第九条 在中心城区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或郊县(市)发展。对中心城区周边水泥、焦化、化工、冶金、电力等重污染企业,组织实施异地搬迁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第十条 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在天龙山、云顶山、凌井沟、汾河上游等自然保护区,晋祠风景名胜区等市级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汾河水库、汾河二库、枣沟等饮用水源地及晋祠泉域、兰村泉域等重点保护和环境敏感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开发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汾河太原段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下为2公里)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严格禁止新建重污染项目;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影响铁路、道路两侧景观的企业,限期改造或搬迁。
  第十二条 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或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在环评中设置清洁生产专章,对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及污染物产生排放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排污交易等方式,减少工业废气,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推行中水回用和污水资源化,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
推进综合利用,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环评。未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经济等部门逐步建立环保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能耗、物耗等指标在同行业内进行考核,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绿色消费,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第十六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大力倡导发展绿色经济,切实推进绿色转型;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敢带孩子“地铁大便”,只因不会受到处罚



于伏海



带孩子到处拉屎撒尿,可以说是中国的一道风景,不管带的是男孩子还是女孩子,也不管是在哪里,一旦孩子说想“要尿尿”或者想“窝耙耙”,父母不管三七二十一,总会旁若无人地退下孩子的裤子,尿尿的尿尿,窝耙耙的窝耙耙,所以,走在中国的大街小巷,除了可以随处看见狗屎狗尿之外,还可以随处看见人屎人尿。



以上说的只是中国大陆大区,不包括台港澳。今年春天,有香港同胞非常厌恶大陆游客在禁止进食的地铁车厢里吃东西,就善意提醒(在我看来,哪怕声音有点大,也是正当的),结果遭来大陆许多网民的语言暴力。在中国大陆,如果一个人提醒另外一个妨碍公共环境的人时,往往会被骂做多管闲事,笔者也是看不惯各种低素质行为的人,也常常控制不住自己会善意提醒这些人,当然有时就干脆告诉他们不要这样做那样做,结果自然是遭到白眼,甚至嘲笑或者谩骂,去年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会场上有人抽烟,就在我旁边,我跟他说,这几天嗓子发炎了,能不能不抽烟,这人回敬了一句,“马上就抽完了”。



马上就抽完了,马上就尿完了,马上就吵闹完了,马上就浪费完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大陆天天发生的非常之多的事情,笔者有一次坐在公交车窗口旁的座位上,边走边看窗外,一路走来,到处都有随地吐痰的,到处都有乱扔废弃物的,其中,碰见七个带着孩子路边尿尿的。



前几年,有人抱怨中国大街上没有公厕或者公厕太少,认为随地大小便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城市都展开了大规模建盖厕所的行动,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单就北京来说,大街上的公厕可是到处都有了,随处可见了,甚至每一个公交站旁边都会有公厕,所有的地铁站也都有公厕,各个写字楼里的公厕也是对外开放的,但是,公厕建起来,并没有减少带孩子随地拉屎撒尿的数量,不管是博士还是文盲,统统都一个德性,前几天,笔者看到从一个高档轿车里出来一个女人,抱着孩子在车旁边尿尿,而且还是个女孩子,真让笔者无语,前头不远处就是公厕,又开着车,不用一分钟就到了,可是,他们还是要像狗一样在路边尿尿,当然,这里的“狗”指的是中国大陆的狗。



更可怕的是,许多父母带着孩子闯红灯,而且还边走边说,这条路上都没有车,没事的,可以过过。现在想来,为什么中国人就改不了这些毛病,因为他们从小就在这种环境中生活,小时候父母带着自己到处拉屎撒尿,长大了,当了父母了,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处拉屎撒尿,一代一代往下传。



生活环境是中国人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的原因之一,但是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不管是随地吐痰,还是随地大小便,都是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如果这些人为此要付出代价,恐怕他们就会收敛很多。举个不恰当但足可以说明“人性”的例子,打开各个社区网站,一些人写文章,总会被另外一些人用非常暴力的语言攻击,当然,这些人攻击别人常用的词就是他母亲的生殖器或者母牛的生殖器,但是,如果是国家主席写了篇文章,他们想攻击也不敢攻击,为什么,因为他们害怕付出代价,他们都知道,骂国家主席可能会被抓起来的(当然,欧美日等先进国家,骂皇帝是没事的,可以变着法的骂),网民们的这种心态也是现实社会中各色人等的心态,所以,如果让他们付出代价,相信他们也不会那么大张旗鼓地带着孩子随地随时大小便的!



该让他们付出什么代价呢?



笔者建议学习新加坡,用鞭刑惩罚这些人。这几天,外电报道,说中共新一届领导群体可能学习新加坡模式来统治中国社会,新加波的政治模式是不是适合中国不好说,但是,新加波对各种陋习的惩罚模式是完全可以引进的。



有的人说,为什么用鞭刑,而不是罚款?其实,罚款也得用,但是绝对不能离开鞭刑,也就是说,惩罚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各种低劣行为,必须使用鞭刑和罚金刑。假如有的人根本没钱或者钱很少无力支付罚金,那就没法惩罚他们,假如有的人钱很多,根本不在乎钱,那罚他们钱也会无济于事的,这样,鞭刑就能配得上用场了,不管是有钱的还是无钱的,只要实施了各种低劣行为,一经发现,就得被判鞭打二十到一百,如果监控录像拍到这些人的低劣行为,那就要在电视台等媒体上曝光,让人们知道这个行使低劣行为的人的真实面目,达到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效果。



有的人又说了,怎么不用“拘留”的方式了,关他个十天八天的?原因是,中国大陆“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太多,如果拘留他们,恐怕没地方关。而鞭刑就不一样了,卫生执法者或者警察发现这些人后,抓去他们,给他们放一遍录像,让他们清楚怎么回事,然后就可以告诉他们鞭刑二十,并带离交通要道,立即执行。如果是在非交通要道,那就不用带离了,拿出鞭子就可以直接打!



通过这种方式治理,肯定能有很好的效果,等到治理得已经很少有各种低劣行为的人了时,全社会应该形成了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可耻的内在共识,此时,再加一条处罚措施,那就是,像银行记录信用记录一样,如果发现谁还敢随地吐痰带孩子随地大小便,那就给他们的信用记录上记录上一笔,让他们再尝尝想贷款无法贷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