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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时间:2024-06-26 07:2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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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3章
  *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
  *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5章
  *05.04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8章
  *08.01腰果仁去壳和去皮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17章
  *17.01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
  第18章
  18.04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4章
  *24.02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
  *24.03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0章
  30.03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19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0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1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2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4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盥洗用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5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税号39.01-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第40章
  40.07硫化橡胶线及绳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08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09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0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1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2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3橡胶内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4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制的附件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5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手套)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6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其他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7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41.04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5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者羔羊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6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7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41.12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41.13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第42章
  *42.02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套;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裁剪、缝制、成型
  42.03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剪、缝制
  第43章
  43.02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鞣制
  43.03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裁剪、缝制
  *43.04人造毛皮制品裁剪、缝制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8章
  48.17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裁切,装订或印刷
  48.18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厘米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巾、尿布、止血塞、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切,消毒
  48.19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0纸或纸板制的登记本、帐本、笔记本、定货本、收据本、信笺本、记事本、日记本及类似品、练习本、吸墨纸本、活动封面(活页及非活页)、文件夹、卷宗皮、多联商业表格纸、页间夹有复写纸的本及其他文具用品;纸或纸板制的样品簿、粘贴簿及书籍封面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1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2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的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3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制品裁切,装订或印刷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51章
  51.06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7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8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9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0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1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51.13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织造
  第52章
  52.04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2.05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6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7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09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2其他棉机织物织造或印染
  第53章
  53.06亚麻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7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8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9亚麻机织物织造
  53.10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织造
  53.11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织造
  第54章
  54.01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54.02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纺丝
  54.03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纺丝
  54.04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纺丝
  54.05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纺丝
  54.06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纺丝
  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物织造
  54.08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5所列材料的机织物织造
  第55章
  55.08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5.09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0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1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2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织造
  55.13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织造
  55.14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织造
  55.15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织造
  55.16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织造
  第56章
  56.03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成网至成品
  *56.07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织
  56.08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鱼网及其他网编结或织造
  第57章
  57.01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2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包括“开来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织地毯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4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5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第58章
  58.01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2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3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4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5“哥白林”、“弗朗德”、“奥步生”、“波微”及类似式样的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例如,小针脚或十字绣),不论是否制成的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6狭幅机织物,但税号58.07的货品除外;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扎匹头用带)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7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8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9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线机织物及税号56.05所列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10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经刺绣,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58.11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裁剪、缝纫、绗缝
  第59章
  59.01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类似用途的;描图布;制成的油画布;作帽里的硬衬布及类似硬挺纺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2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制的帘子布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3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4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以织物为底布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剪切成形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5糊墙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6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7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织造或针刺
  59.10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不论是否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否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织造或针刺
  59.11本章注释七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及制品织造或针刺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编结
  第61章
  61.01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2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3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4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15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6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7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62章
  62.01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3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2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3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4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5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6女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7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8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9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0用税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1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2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钩编的经编结;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织,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3手帕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4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5领带及领结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6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
  62.17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衣着附件和零件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63章
  63.01毯子及旅行毯织造
  63.02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3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4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5货物包装用袋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63.06天蓬及遮阳蓬;帐蓬;风帆;充气褥垫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63.08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布或类似的纺织物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64章
  64.01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2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3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的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4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5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第65章
  65.03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热压定型
  65.04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裁剪,缝制或编结
  *65.05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65.06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裁料,成型
  第66章
  66.01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裁切伞面,装配
  第67章
  67.02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成型,组合
  *67.04假发编结,缝制或粘结
  第十三类玻璃及其制品
  第70章
  *70.09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裁镜片,制框,装配
  *70.18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切割,琢磨或包镶,镶装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
  *71.13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71.16珍珠及宝石制品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71.17仿制首饰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抛光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73章
  *73.23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用制品及其零件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和餐叉及其零件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十六类机电类
  第84章
  *84.14电风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15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制造壳体,总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18冰箱、冷藏箱及其它冷冻及冷藏设备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23衡量器(人体秤及其它秤)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50家用型或洗衣房用洗衣机,包括洗涤干燥两用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52非家用缝纫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67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70计算器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85章
  *85.01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04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09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机、磨碎机等)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0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2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3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号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6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器;电熨斗;其它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7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无绳电话机、有线载波通讯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可视电话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8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成音箱;耳机、耳塞机,不论是否装有传声器,由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大器;电气扩音机组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9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它声音重放设备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0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1录像机和放像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3未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4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5无线电话、对讲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7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8电视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34印刷电路制版、腐蚀、打孔,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41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十七类车辆
  第87章
  87.12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87.14鞍座裁切或模压,装配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第90章
  90.04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它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制镜片、制框架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06照相机(电影摄像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号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09装有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复印设备及热敏复印设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19按摩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28工业用电量计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30万用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1章
  91.01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1.02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的货品除外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1.03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4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5其他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8已组装的完整表芯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2章
  92.07通过电产生或扩大声音的乐器(例如,电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插件、焊接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94章
  *94.04睡袋裁剪和缝制
  *94.05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制灯架和装配
  第95章
  95.02玩偶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3其他玩具;缩小的(按比列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无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4室内游戏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5圣诞节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6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7渔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6章
  *96.01动物雕刻材料制品雕刻
  *96.02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雕刻
  96.05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从价百分比标准
  *96.06钮扣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96.07拉链制链带和装链齿
  *96.13纸烟打火机及其它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制外壳和装配
  *96.17带壳的真空瓶和其它真空器皿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经冲压或模塑料制成和装配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家庭)等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社区群众,真实记录社区历史面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市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把社区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保证社区档案工作的经费、设施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由社区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确定一名社区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 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设备,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九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指导、监督社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安全规范保管全部档案;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 社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制度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凡本社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各项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整理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社区应通过征集、代管等方式接收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齐全、完整、规范,真实反映社区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须本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本社区党、群组织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协商委员会、自治工作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
  6.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本社区基建、设备、产品、科研形成的文件、图纸等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本社区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
  1.照片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表彰、上级党政机关领导视察本社区工作等形成的照片(底片)。
  2.音视频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会议、重大事件、庆功表彰等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电子档案
  本社区在各项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支持软件、参数和相关数据。
  4.实物档案
  本社区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牌、奖旗、证书及印章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并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用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以便耐久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第十六条 社区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随办随归;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在任务完成或阶段性工作告一段落后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社区文书档案整理要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应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个期限,分别以件为保管单位,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九条 整理的档案要符合质量要求,文件排列有序、备考表填写清楚无误、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盒保管。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组成。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其形成的档案,由社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家庭)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档案人员要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保存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裱和复制。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要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社区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社区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0日发布的《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1〕51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

教技发厅[2004]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规范查新机构的行为,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使科技查新工作成为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条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查新机构发展的管理体系
  (一)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高校信息咨询机构。
  (二)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三)教育部根据学科发展和科技查新业务需要,认定有关高校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具备条件的有关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四)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认定、管理、指导和协调高校的查新机构。
  (五)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或数据库;
  2.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4.有健全的查新规章制度:
  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业务实践;
  6.教育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校长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书;
  2.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3.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资源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进行认定。获得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颁发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查新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科技查新业务:
  1.科研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2.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4.其它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机构不得受理超出其经批准认定的专业范围的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可以拒绝以下情况的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描述其查新需求;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内容超出了查新规范。
  (三)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五)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六)根据科技查新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畴等特点,查新机构应与科研管理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查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一)教育部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认定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学校关于设立查新机构的批件;
  3.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4.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5.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6.教育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按规定时间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二)教育部对查新机构适时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查新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2.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3.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5.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6.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7.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8.教育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教育部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教育部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四)查新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科技部、教育部委托组织的科技查新业务培训。
  (五)查新机构出具虚假查新报告给他人或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取消其查新业务资质。
  (六)查新机构遗失查新业务专用章,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教育部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专用章。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