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淄博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旅游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市场规模以及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速度;
(三)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以及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环境保护的原则以及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市重点旅游区(点)规划,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他旅游区(点)规划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旅游规划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重点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游区(点)、旅游项目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环境评审性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旅游规划进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破坏性建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旅游规划的;
(二)旅游规划未按程序报批的;
(三)不依据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的;
(四)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旅游规划设计的。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2月3日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间苯二酚产量在2010年和2011年1-9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3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3/201203080326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将《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控制,进一步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调控和供应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均应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储备土地。
第五条 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计划、财政、建设、经贸、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上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用地需求,拟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列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置换的土地;
(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非法占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拟盘活或调整的划拨土地;
(二)政府依法可以优先购买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引起的需要处置的土地;
(五)改制企业需要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建设规划需要盘活或者调整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统一收购。原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不得擅自以地招商,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土地储备机构预报。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费用测算。上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三)制定方案。上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核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
(四)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收购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收购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购价为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之和。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土地原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评估由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政府有关动迁、拆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为土地出让金金额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之和。土地出让金应为土地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政府有关动迁、拆迁政策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动迁、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整理工作,达到净地条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土地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对近期内暂不供应的土地,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出让方案并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储备的土地除法律规定以外一律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建设项自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上地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出让底价必须由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经政府研究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储备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上地出让信息、出让方式和出让结果。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