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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4:3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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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工本费的收费项目,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做好免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真落实取消收费规定,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通知》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截止日期、取消收费后经费保障渠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等法律、文件,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取消收费的举措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深入贯彻落实宁波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查找薄弱环节,结合免费发放《婚育证明》,促进管理制度创新,努力提高发证率、验证率,完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坚持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依然艰巨,控制人口增长仍然是长期的任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已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升高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据各地统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占到计划外生育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经我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一致认为,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对有效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全国“一盘棋”局面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婚育证明》既是记载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的必要证件,也是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有效控制计划外生育必不可少的信息凭借和有效载体。因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以及相关部门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必须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继续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三、坚持统一定点印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按照《办法》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取消收费后,原有的《婚育证明》发证范围、印制及定购程序保持不变,继续实行“统一格式,定点印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向定点印制厂订购等管理制度。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婚育证明〉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生厅[1999]88号)要求,及时向定点印制厂结清已向群众收取的款项。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地库存的《婚育证明》要免费向群众发放,由财政按原定价格支付经费。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规定,做好有关收费许可等注销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发证率

各流出地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利用元旦、春节流动人口大量返乡之际,做好《婚育证明》免费发放的宣传和服务工作,主动上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发放《婚育证明》,提高他们办理《婚育证明》的积极性,并加强与现居住地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完善《婚育证明》统计和考核制度,促进工作稳定发展

为使《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印制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各地应将财政部门落实和保障《婚育证明》印制经费和免费发放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相应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保障经费落实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测算免费发放《婚育证明》所需经费,抓紧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将《婚育证明》印制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为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于2005年1月25日前,将取消《婚育证明》收费后,本省(区、市)落实《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工作情况(包括经费保障渠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发放数量等)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及时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和政策法规司。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竞赛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竞赛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检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组织

本次学习竞赛活动由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组织,各司局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助实施。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编印竞赛试题、评阅竞赛答卷、奖励等工作;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司局)干部职工参加竞赛答题,回收、报送答题卡。

二、参加竞赛活动的范围

部机关全体公务员、在京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未组织过学习竞赛活动的京外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竞赛试题发放方式

在《中国水利报》和刊登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在水利部网站、人教司网页上刊登竞赛试题。答题卡复印有效,但不得改变大小和格式。

四、竞赛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10月10日刊出竞赛试题。

(二)11月10日前回收竞赛答题卡。

(三)11月10日-20日组织评阅答题卡。

(四)适时公布获奖者名单。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司局)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竞赛活动,及时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发至每位干部职工手中。竞赛试题要求由干部职工本人亲自解答。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人事干部必须参加这次学习竞赛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竞赛的,须事先征得人事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

(三)各单位(司局)请于11月10前,将竞赛答题卡收齐后统一送交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同时报送本单位组织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情况总结。

竞赛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联系。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水利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学习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 ),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B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C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中,除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等以外,还有一条是( )。

A效率优先原则

B党管干部原则

C近亲回避原则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 )。

A写出推荐材料不必署名

B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C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

4.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 )。

A泄密

B向本人透露

C简单地以票取人

5.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 )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A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

B群众联名推荐

C组织推荐

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 )。

A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考察

C由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A书记碰头会讨论

B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商

C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审计部门

B税务部门

C审计事务所

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 )名以上成员组成。

A两

B三

C四

1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

B德、能、勤、绩

C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1.民主推荐的方式包括( )。

A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B群众测评推荐

C领导成员讨论推荐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 )的意见。

A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B上级分管领导成员

C部门中同级领导成员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A全部

B必须

C应当

14.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其组织实施部门是( )。

A干部教育部门

B党委宣传部门

C组织(人事)部门

1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 )。

A 5~7天

B 7~15天

C 10~30天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

A一年

B二年

C半年

1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

A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B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C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此外还有( )。

A自动辞职

B因私辞职

C责令辞职

19.党政机关部分( )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A实践性较强的

B综合性较强的

C专业性较强的

20.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 )。

A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B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C具有六年以上工龄和三年基层工作经历

2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四

B三

C两

2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年以上。

A三

B两

C一

23.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

A大专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2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 )以上的培训。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25.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报经( )同意。

A本级党委

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上级党委

26.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 )。

A给予党纪处分

B撤销现任职务

C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7.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的程序是( )。

A报名,考试,党委讨论决定

B考试,答辩,党委讨论决定

C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2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 )。

A旁听

B参加

C回避

29.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 )。

A责令辞职

B免去现职

C引咎辞职

30.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 )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A组织部门

B人事部门

C党委(党组)

31.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A主要责任人

B党委负责人

C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32.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A依照

B一般按照

C参照

3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A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B党委(党组)及其干部教育部门

C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3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 )中选拔。

A后备干部

B年轻干部

C有实践经验的女干部

3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 )。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3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 。

A考察对象

B后备干部

C提拔干部

37.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干部教育部门

38.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 负责。

A考察报告

B考察材料

C任免结果

39.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主要区别是 。

A考察方式不同。公开选拔可不进行民主测评,竞争上岗必须进行民主测评

B职位要求不同。公开选拔招考的职位一般为综合类的职位,竞争上岗招考的职位一般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C面向范围不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40.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 )标准执行。

A按照新任职务的

B按照原职务的

C可适当提高



二、多项选择题

4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等程序。

A考察

B酝酿

C讨论决定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下哪些是应当经过的程序?( )

A公布考察结果

B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C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43.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除了应当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A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B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C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4.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

A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45.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包括( )。

A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B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内主要领导成员

4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的程序有( )。

A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B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C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有( )。

A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B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C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4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内容除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外,还包括( )。

A主要缺点和不足

B民主推荐情况

C民主测评情况

49.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参加的人员有(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A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B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C直属单位领导成员

50.下列哪些职务的选拔任用,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

A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B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C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三、判断题

51.推荐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选时,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

A √ B ×

5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党组)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

A √ B ×

53.在正处级岗位工作满三年后的干部,应该提拔为副局级干部。( )

A √ B ×

54.某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该单位行政一把手有权决定任命中层干部。( )

A √ B ×

55.某单位所属副局级干部职务被列入向上级党委(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因管理权限归该单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A √ B ×

56.配备某单位领导班子的副职时,主要看该单位一把手意见。(  )

A √ B ×

57.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

A √ B ×

58.某单位的党政副职由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其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应当由上级党委(党组)负责,本级党委(党组)不能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   )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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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6]36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7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条 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 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及时将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预算,确保财政拨款单位和职工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要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运作。要按规定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中专户存储,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条例》(省政府第272号令)规定的用途运作。
  第六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区)公积金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一)新设立单位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预留单位财务印鉴卡,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二)单位录用职工的,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
  (二)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帐号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其它单位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定。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即全年工资总收入除以12),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当月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自行缴存的单位,在工资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公积金中心每月向单位托收住房公积金,对未收到款项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应当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进行补缴:
  (一)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其它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部分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要求住房公积金免缴的职工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按法定程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管理: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离开原单位的;
  (三)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四)其他经确认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的办理,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
  (一)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职工本人查询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公积金对帐单。
  (二)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与单位、职工每年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将职工明细清单公布或发给职工个人。
  (三)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是否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按时缴存等情况。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销户,按照《咸宁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因变动工作单位等各种原因需办理财产转移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先办理帐户封存,并于次月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应填报《公积金转移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封存:
  (一)留职停薪时;
  (二)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
  (三)因其它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时。
  单位在办理封存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个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启封手续,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区域内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