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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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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84年3月1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1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4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科教发[2004]8号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户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承担着接受和使用农业科技的任务。从农业发展和农民实际需要出发,推动农业科技入户,对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科技应用水平,加速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农业科技入户是当前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农业科技入户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迫切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业科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业比较效益不高,农民增收后劲不足,农产品竞争力不强仍是制约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科技转化能力薄弱,农业科技进村入户难度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是农业增长最活跃、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建立农民获得先进实用技术的便捷通道和机制,把农业科技成果送到千家万户和田间地头,发挥农业科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支撑推动作用。

  (二)农业科技入户是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资源约束大,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建设现代农业和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把农业发展纳入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在农村选择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户,进行重点扶持,以示范户带动广大农户,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科技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向农民传授科技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效途径。推进农业科技入户,有利于解决农业科技与农户生产经营脱节的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科技入户是加强农业部门科技创新与推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不活、投入不足、渠道不畅、手段单一,科研、教育、推广各环节缺乏有机联系。这种状况不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机制和有效途径,提高科技成果入户率和到位率。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可以促进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建立稳定而长期的联系,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焕发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机制由单纯依赖政府推广机构向多方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转变,形成政府扶持、市场引导、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员包户的新机制,增强农业部门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能力。

  二、明确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技物结合的服务措施,构建不断提升农户科技能力的示范体系;以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突出主攻方向,强化薄弱环节,构建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为关键,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构建以农业科技示范户为主要对象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平台;以整合资源和创新机制为突破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金和项目,构建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的新机制。

  (五)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任务目标是:组织各级各类科技单位和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技术,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培训,实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培育和造就一大批思想观念新、生产技能好、既懂经营又善管理、辐射能力强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发挥科技示范户的带动作用,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构建政府组织推动,市场机制牵动,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带动,农业企业和技术服务组织拉动,专家、技术人员、示范户和农户互动的新型农业科技网络,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优粮工程”实施等重大农业建设项目提供科技支撑与保障。力争到2010年,科技示范户的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进一步壮大,培育100万个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2000万农户,发展1万个新型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重点示范区内主要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农业综合生产成本降低15%以上,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提高10%以上。

  三、加强农业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

  (六)合理选择农业科技示范户。以优势农产品产区为重点,选择一批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种养水平较高、群众公认、乐于助人的农户,作为科技示范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户、种养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科技示范户要在农户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确定。

  (七)重点扶持农业科技示范户。采取政策倾斜、直接补贴、科技培训、专家指导和小额信贷等多种方式,对科技示范户进行扶持,实现良种、技术、农机、信息“四到户”。通过各级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技术指导员及农村基层组织,把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优良品种推介到科技示范户;把先进实用、配套集成、简单易学的种养技术、防灾减灾和标准化生产技术传授到科技示范户;把省工省力、节本增效、操作简便的新型农机具推广到科技示范户;把农业科技、农产品供求和生产资料等有关信息发送到科技示范户。

  (八)不断增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能力。着力提高科技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使科技示范户能够自觉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率先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科技示范户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发挥自身优势,自主创业致富;提高科技示范户的辐射带动能力,能够将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普及和传授给周围农户,以户带户,以户带村,以村带乡,形成农业技术示范新模式。

  四、加强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

  (九)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制度。农业部重点推介发布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跨省区推广的良种,以及高效简捷、节本增效、防灾减灾等先进实用技术。省级农业部门重点推介发布地方优良品种和配套种养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农机化技术和标准化技术。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优先列入国家和省级推广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进行广泛宣传,并以科普书籍、挂图、光盘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加以推介发布。

  (十)示范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农业企业、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示范推广工作。省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跨区域重大技术示范推广的组织工作。县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方案。根据示范推广方案,按照科技示范户建设内容和发展需求,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村包户,为科技示范户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十一)充实完善示范推广服务方式。创造条件,跟踪服务,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示范推广服务方式,使农民对新品种、新技术能够看得见,听得到,学得会,用得好。开辟农业科技电视专栏,充分利用村屯“大喇叭”,举办广播讲座,设立“农技110”咨询热线,建设农民科技书屋、计算机网络,为农户提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在关键农时组织科技下乡、科技大集,开动科技大篷车,根据生产中的技术难点和薄弱环节,编写通俗易懂的技术要领和科普读本,及时免费提供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资料。

  五、强化以农业科技示范户为重点的主体培训

  (十二)确定农业科技培训重点内容。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主体培训。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培训高科技、高附加值和出口创汇农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中部地区重点培训优质专用粮食和集约化养殖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西部地区重点培训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生产技术。

  (十三)形成多元化的农业科技培训体系。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培训体系。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科技入户培训任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要结合自身特点,与科技示范户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参与对农户的科技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协调与联合有关部门及妇联、共青团组织,争取多方面支持,广泛开展农业科技培训。

  (十四)创新农业科技培训方式方法。依托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工程的作用。坚持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按照“一本技术手册、一张明白纸、一张培训卡、一张教学光盘”的“四个一”培训模式,做好课堂教学和现场培训。把现代手段与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快捷高效地开展培训工作。科技培训项目要按照“定培训单位、定培训对象、定培训内容、定资金使用”的要求,责任到人,培训到户,提高培训效益。

  六、启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

  (十五)制定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规划。农业部组织制定《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规划(2005-2010年)》,规划期内在全国1000个县的1万个乡镇实施科技示范户工程。规划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思路,优化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突出入户示范工程的重点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形成以点带面的全国农业科技示范户布局。农业部将安排专项资金确定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建设。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十六)启动农业科技入户试点工作。2005年,农业部将以项目形式启动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试点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的原则,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生猪和奶牛为重点,在全国100个县1000个乡镇,选择和培育10万个科技示范户,大力推广50个主导品种和20项主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提高科技示范户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模式,扩大规模,分步推开。

  (十七)建立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工作责任制。实行技术工作首席专家责任制。农业部、省、市、县分别设立入户示范工程专家组,由首席专家负责,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部、省级专家组负责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对下一级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开展技术环节的指导、监督、检查。市、县级专家组负责制定本市、县具体实施方案,协助筛选科技示范户,论证和评审技术指导单位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实行科技入户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技术指导单位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从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协会、学会等单位中招标产生。技术指导单位根据任务,负责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员,并将入户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技术指导员与科技示范户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责任关系,技术指导员要采取上门指导、集中培训、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科技示范户提供技术服务,及时有效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实行示范户技术服务档案和信息采集公布制度。技术指导员要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和示范户生产情况,建立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指导员的情况和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使用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七、强化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八)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把科技入户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农业部建立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研究,综合协调,资金落实和督导检查。省市农业、畜牧、兽医、农垦、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行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分解任务目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指导村级组织带领农户实施入户工程,把科技入户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加大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类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引导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科技入户工作。主动争取各级财政对科技入户工作的支持。充分用好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和各类项目资金,良种和农机补贴以及科技推广培训、重大农业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要向科技入户工作倾斜,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扶持科技示范户。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和个人对科技入户工程进行投入。

  (二十)强化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权,层层落实,部、省、市、县、乡、村逐级抓户,强化科技入户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最后一公里”,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最后一道坎”的问题。开展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和科技入户工程组织管理的绩效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绩效突出的省、市、县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明显的,减少项目支持或停止项目实施;对绩效显著的示范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示范作用差、周边农户不满意的示范户,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对表现突出的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绩效不明显的实行末位淘汰,并及时增补。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为科技入户创造良好环境,形成广大农民竞相学科技、用科技的氛围,推动科技入户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

第3号


(1990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杭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街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需招用外来临时工的,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临时工,是指从杭州市市区城镇以外地区进杭务工者,其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四条 用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应尽可能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招用;确需使用外来临时工的,应在杭州市所辖县(市)范围内招用。招用的临时工,一律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 杭州市劳动局是外来临时工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对招用外来临时工事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财税、银行、城建、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外来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招用



  第七条 外来临时工在本市务工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二)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外出务工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城镇户籍的,还须持有本人待业卡;
  (三)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有户籍所有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发的《计划生育情况证》;
  (四)需从事特殊工种的,应持有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八条 用工单位需要使用外来临时工,必须提出临时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中央部属、省属、部队属单位,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二)市属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三)区属、街道属单位,经区劳动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四)招用从事交通运输(包括各类物资搬运、装卸、起重、叉、吊、铲作业,人力车、三轮货车短驳运输,清仓、理货等杂项作业)的外来临时工,不论其隶属关系,均由用工单位提出临时用工计划,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五)招用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来临时工,以及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杭施工的,不论其隶属关系,均由用工单位提出临时用工计划,经市建筑业管理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第九条 临时用工计划经批准后,用工单位可委托市或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组织输送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费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也可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招用。
  第十条 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临时用工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招用的外来临时工,都必须由用工单位统一报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并发给《务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务工。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务工许可证》的外来临时工。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凭《务工许可证》(已婚育龄妇女还须附带《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统一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经审核后发给《暂住证》。
  第十二条 《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的有效期与核准的务工期限相同,期满后,由用工单位统一上缴原发证部门。
  《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有效期限未满,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原发证部门上缴《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
  《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期满后,用工单位需要延长外来临时工务工期的,应重新按规定报批临时用工计划和核发《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招用外来临时工,应当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工种范围和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要求,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纪律及奖惩;
  (五)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
  (八)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同意,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双方因实施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来临时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加强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必须做好外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外来临时工,由银行凭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监督支付。
  第十九条 外来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 外来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与外来临时工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三级工工资水平。各种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按有关规定发给,但不享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 外来临时工在合同期限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和病伤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病伤假期间,由用工单位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病伤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医疗补助费的标准可视其病伤程度酌情确定。
  外来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费由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标准发给。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由用工单位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其生活补助费的标准,视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情况,按本人六至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
  第二十二条 外来临时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外来临时工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应当对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并由用工单位根据其伤残程度和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不得低于本人十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二十三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杭承担施工任务期间,职工患病、负伤、致残、死亡所需的医疗费、伤亡生活补助费和抚恤费等,均由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自理。
  第二十四条 外来临时工的劳动保护,按照《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维护外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不得歧视和刁难,不得克扣劳动报酬、勒索其财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外来临时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工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从事生产劳动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按每招收一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用工单位安排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生产使用铅、苯、汞和接触矽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按每安排一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招用外来临时工的单位,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或予以清退,不予改正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用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准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者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被罚款的单位缴付所罚款项,应从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九条 罚款一律使用本市财税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城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