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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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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己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
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
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
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
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教”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
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
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正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
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主动配
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
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予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己经获得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己设置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快制定
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分对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对己取得期货经纪业务证可证的主营或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
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参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对这类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出期货市场。证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 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会要通报各交易所经纪机构,不得再接?
善浯悠诨踅灰住?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钊机构和期货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维 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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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
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从今年开始,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募集八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帮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制。证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
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
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委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总结境外上市经验,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
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到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批准后方可上市,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
“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上,使证券市场在规模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
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1996年9月2日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10号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部分地区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工作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夏季已至,高温、潮湿、多雷雨等天气因素往往易导致一些事故发生。为做好暑期、雨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暑期、雨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出现监管漏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把关,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整改,避免安全评价走过场、流于形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数量以及药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防止各类工房超人员、超药量生产,杜绝改变工房用途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三、在高温、多雨季节,烟花爆竹生产的危险工序、重点部位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在干燥药物时,严禁使用明火直接烘烤,烘房温度不得超过60℃,被烘干的药物厚度不得大于1.5cm;干燥过程中,不得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室温时才能入库收藏,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采用日光干燥产品时,晒架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cm,日晒场应与车间、仓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管。药物及带药半成品、成品储存过程中,要作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遇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以及雷雨等不适宜生产的天气时,应停止生产活动。

  四、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安、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原材料各种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原材料必须向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超载、违规运输。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悬挂显示"爆炸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机动车辆进出仓库区时必须配备防火花装置。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半成品及原材料等不得混装。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及其半成品、原材料时,要使用箱式货车或用蓬布盖严捆牢,并有经过培训的专人押运。

  五、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储存的厂点、作坊等,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同时,要妥善处置和转移已取缔、关闭厂点、作坊的药物、成品、半成品,确保处置和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近期特别要对生产企业的原料混合、压药、造粒、装药、筑药等危险工序以及晾晒场、库房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工作没有完成,以及整改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确保安全。

  

  二○○五年六月十日


珠海市发展对内经济联合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政府


珠海市发展对内经济联合的规定
珠海市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对内经济联合(以下简称内联)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联企业,是指国内各地的国营、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与我市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生产经营,以及内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独资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发展对内经济联合必须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以及联合各方的关系和利益。
第四条 内联项目主要围绕以下目标进行:
一、高科技项目;
二、外向型、技术密集型的工业项目;
三、出口创汇的农牧渔业项目;
四、旅游业项目;
五、内地的名优产品向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移植,内地的原材料、半成品到特区进行精加工增值出口的项目;
六、内地企事业单位用国内先进技术设备或工艺到特区开发新产品的项目;
七、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内联企业的审批、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各县(区)的内联企业的审批、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联企业的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内联企业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具体形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七条 申报设立内联企业的程序:
一、备齐申报企业的所有文件;
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核准;
三、上报待业管理部门审查;
四、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
经协办审批内联企业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七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设立内联企业须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
一、内地与珠海联营的企业(含内地多家企业联营的企业):
(一)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及联合各方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联合各方共同编写的可行性报告、合同书、章程;
(三)联合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加盖发照工商部门的印章);
(四)联合各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内联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名单;
(六)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登记表。
二、内地在珠海设立独资企业:
(一)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设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章程;
(三)申办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名单;
(六)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登记表。
凡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须提交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九条 批准成立的内联企业,内地一方须将协议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款项汇进我市,并凭汇入银行开具的汇入证明,于批准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内联企业增设分支机构、转让或合并,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县(区)经协办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内联企业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满不再经续约或合作期间终止合同,由双方达成协议,并依约清理剩余资产,明确债权债务,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经协办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内联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内联企业,与本市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区内设立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特区内的内联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对外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实行保税管理,有关料件和制成品因故需转为内销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向海关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经特区主管部
门批准,海关核准后免税验收。
第十四条 特区内的内联企业,一律按百分之十五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联合各方协商的比例分配。
产品出口的内联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内联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下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一)新办工交生产性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至二年;
(二)新办的商业、服务性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
上述内联企业免税期满,仍有困难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十七条 内联企业的技术改造措施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的贷款,归还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对其新增利润实行税前还贷。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内联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确属省规定条件的新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在生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产品(增值)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出口创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我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缴额度,上缴后剩余部分由联合各方按协议分配。内地一方分得的外汇,可以直接汇回内地,也可以参加特区外汇调剂,或者从特区、港澳或国外购买自用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内地企事业单位用科研成果、技术专利到我市开发出口创汇优产品的,其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可以作为参股投资,享受股东的权利;也可以转让给我市一方,收取转让费,或者按该项技术实施后销售额或利润的增额度按比例提取分成。
第二十三条 内联企业产品的出口额占企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第一年出口总额达五十万美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出口经营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并报海关核准后可享有自产产品的报关权。
第二十四条 内联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住宅,享受我市市属企业同等待遇。内联企业建设厂房、职工宿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有偿取得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内联企业合作期满又不再延期合作的,自建或购买的厂房、住宅,按合作合同,及我市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联企业从获得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第二年到第四年减半交纳土地使用费。上述可减免土地使用费的企业,过去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从1991年起抵减已缴纳数额。

第四章 内联企业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联企业(除内地独资经营企业外)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内联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一般由投资比例最大的一方委派,副董事长由其他各方委派。经联合各方协商也可以用其他各方委派。经联合各方协商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产生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内联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由董事会公开聘任,量才委用,不能按股份多少委派厂长(经理)或副厂长(副经理)。
第二十八条 内关企业可以由董事会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但承包经营合同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章 内联企业的人事、劳动、户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联企业应根据精简机构原则,按需要设立机构、配备干部、并报市、县(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内联企业的干部可以由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派进,也可以由董事会公开招聘,实行任期责任制。干部可以从市内聘任,也可以从市外聘任,从市外招聘的干部原则上不迁户口,任期两年后,确属优秀者,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调进,户口随迁。内地企业调
进的干部、职工的人事关系,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如因工作需要,需调进珠海市内单位,必须重新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内联企业所需的工人,除部分技术骨干可由内地一方派进外,其余应在珠海市内招用,市内无法提供和满足时,可通过市劳务市场引进。
第三十二条 内联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聘用或辞退企业管理干部、职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珠海市有关劳动管理规定,给予不同处分。内联企业辞退、开除职工,应报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的派进人员及内联企业从内地定向招收的工人,在进入企业工作的五天内,企业必须到管辖的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并持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边境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每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入户指标给内联企业,由市经协办按以下条件审查并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产,经济效益好;属企业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珠海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原单位同意;符合珠海市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
第三十五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派进的人员,在企业中担任实职,且工作关系已转入我市的,其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审批手续,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内联企业的工资、奖金及财务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6日发布的《珠海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3日发布的《珠海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199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