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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2: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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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
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2000年8月24日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继续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现就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通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日益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活动时间

  于2004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为6月13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联合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下设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安全生产月” 的相关活动,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

  2.活动形式

  分为全国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活动两部分。全国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要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完善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要在总结以往“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在活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与健康的人文关怀,着眼于人民大众安全生产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全社会安全生产风气的革故鼎新。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以企业和城市社区为重点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

  3.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进行,所涉及省(区、市)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相对集中地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通过开办专栏、制作专题、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反映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搞好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开展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物价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五条 地级(含地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六条 列入成本调查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果、林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具体品种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
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农产品,必须开展成本调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产品中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宗产品,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进行成本调查。
第七条 成本调查对象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销售、加工等活动的一般农户、农村专业户、国有和集体农(林、养殖)场等以农副产品为生产经营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选取成本调查对象的原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对象。成本调查对象一经确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家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单位(户)”证书。
第八条 成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以定点调查农户(场)逐日逐项登记投入产出情况为基础,以一次性调查和专项调查为补充,由县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原始成本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按工作程序逐级报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
第九条 成本调查的品种目录、调查表式、指标涵义、调查计算方法和计算机汇总编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修订。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成本调查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提高成本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成本数据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审核、汇总上报三个环节。
(一)登记。调查对象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式,对每一调查品种生产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登记的费用,要随时、如实记录,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
(二)审核。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必须根据调查制度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认真审核、逐项检查。未经审核的成本调查资料,不得向上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如发现资料来源或数据计算有误,改正前必须征询调查对象和数据报送单位的意见。
(三)汇总、上报。成本调查资料经审核后,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资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调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
(三)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成本调查品种,制订和修改成本调查报表制度;
(二)组织、部署和监督本部门或本行业范围内的成本调查工作,按要求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价格、财务报表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获取相关品种农产品社会平均生产经营成本资料;
(二)在有可能损害成本调查对象利益的前提下,要求成本调查机构及人员对其生产经营和成本效益情况保密;
(三)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成本调查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设置原始登记台帐,建立健全成本资料的登记、审核、汇总、交接等管理制度;
(二)原始登记台帐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
(三)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管理,按要求如实提供成本、价格、财务报表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工作进度的;
(二)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
(三)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第十八条 成本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成本调查对象的资格,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成本调查资料的;
(二)错报、虚报、瞒报成本调查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