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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5-17 02: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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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五)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七)采取措施,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指导和协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九)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十)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十一)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的主要项目,建立完整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个人缴费记录。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的变化,及时调整或更改个人信息,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等信息,要单独进行统计分析。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氛围。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十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以保证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坚决制止违法违章建设。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及管理措施。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对各项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科学地组织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尚未编制规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需要进行规划修编的,在拟修编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修编。经修编的规划未经批准前,要严格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规划审批制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在近期内要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情况以及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行为以及以各种名言或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行为。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
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199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