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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时间:2024-07-24 11: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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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食药监电[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委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1号)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5月3日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对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的质量监管,保证防治非典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和促进合法生产、经营,打击扰乱市场行为,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开展对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以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为重点检查品种,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对产品的质量、流通渠道、价格等方面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将当前疫情比较严重的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天津、河北等省(区、市)和上述产品生产、流通相对集中的省区及当前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重大案件的河南、湖北、山东等省的部分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
(一)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防护服、口罩生产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产品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2)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生产环境能否保证产品的基本要求;
(4)原材料是否有进货检验记录,并符合生产要求;
(5)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作记录;
(6)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产品使用说明书;
(7)是否执行规定的利润率,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

要重点检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口罩和普通脱脂纱布口罩生产企业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GB19084-2003)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确保自4月29日以后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组织生产。
以上标准不涵盖但已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的同类产品,按相关规定一并列入检查范围。

2.对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所和工作衣、帽、鞋,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
(3)对从业人员是否开展了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知识培训;
(4)对从业人员是否实行每日健康状况登记制度;
(5)从业人员是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所使用衣物及口罩是否按规定定期消毒;
(6)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质量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7)企业是否执行规定的利润率,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

(二)对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经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所经营或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备案;
3.消毒剂产品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许可批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按卫生许可的内容标注;
4.所经营或使用的产品与包装标识是否相符,产品是否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霉变、异味、过期变质等问题;
5.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产品;
6.是否严格建立产品进货和验收制度,并作记录;
7.是否执行规定的差价率,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

对向设发烧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防治非典定点医疗机构供货的单位所经营的防护服、口罩必须逐批检查,有条件的要逐批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对产品市场价格和广告的检查
对产品市场价格的检查,主要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产品广告宣传的检查,主要查处以防治非典名义,发布虚假、不实广告,或变相广告、夸大宣传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工作作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这是当前全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前防治非典的严峻形势下,必须充分认识一旦假冒伪劣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用于非典防治,少数生产和经营者趁机哄抬价格、乱收费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要树立危机感,增强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联合执法。
各地区要明确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明确职责。根据7部委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各地区已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由该部门作为此次专项检查的牵头单位;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此次专项检查的牵头单位。

专项检查行动中,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按照统一指挥、统一部署、部门协调的要求,联合检查,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牵头单位与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专项执法。药监、技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防护服和口罩生产环节及产品的检查;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消毒剂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和医疗机构进货渠道与产品质量的检查;工商、药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企业及产品的检查,特别是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同时,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产品广告宣传和市场秩序的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产品价格及其他乱收费的市场检查。

各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互通信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服、口罩、消毒剂,哄抬价格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坚决严惩哄抬价格、乱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决不手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视情及时予以曝光。

(三)加强动态信息沟通,实行工作日报。
各有关部门要与当地政府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信息沟通。药监、卫生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非典防治医院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使用情况。必须安排有关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全面及时了解医疗机构购进防护服、口罩和消毒剂的数量、购进渠道、产品质量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对辖区内上述产品主要生产供货单位要加强监督,生产单位在外省的,要及时同相关省级药监、卫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从5月10日起,实行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每日报告制度。各省(区、市)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必须于每日下午3时前,按附件要求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告前一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必须随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价格问题,重要案件及查办情况要有书面报告。

(报告的联系方式:防护服、口罩的专项检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10-88388530,传真:010-88388532,联系人:卜长生;消毒剂的专项检查情况报卫生部,联系电话:010-68792407,传真:010-68792408,联系人:张旭东)

(四)以专项检查推动日常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当前集中力量抓好对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药监、物价、公安、卫生、工商、技监、中医药等部门对其他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食品,以及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质量和价格的监督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要全力确保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附件:1.防护服、口罩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日报表
2.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日报表


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中医药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三明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劳动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2000]文7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经研究,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三明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减少,个私企业和自谋职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数剧增,存在个人档案没有去处,职工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甚至出现档案个人保管、涂改、丢失等现象,严重地影响到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工龄认定、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解除下岗、失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愿望和要求,保证职工个人档案资料连续性、真实性,市县两级劳动部门要把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列入劳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提供服务等工作,现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一、寄存档案的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职工自动离职的;

4、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

5、用人单位职工申请调出、转移,但尚未落实接收企业单位的;

6、技校、职专毕业生尚未落实接收企业单位的;

7、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因调动、转移到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单位的;

8、属于政策规定应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干部家属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

9、破产倒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10、其他需要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受理职工档案管理的部门

企业单位下岗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授权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管理。

1、市区的中央属、省属、市属的各类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通知第一条1、2、3、4、10条的人员档案寄存事宜到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系办理(办公地点: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务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5、6、7、8、9条的人员档案寄存事宜到市劳动局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联系办理(办公地点:市政府一楼128室)。

2、区属各类企业单位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分别由二个区劳动局授权的服务机构办理。

3、县(市)辖区的各类企业单位(含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人员的档案寄存事宜由县(市)劳动局授权的服务机构办理。

三、办理档案寄存的手续

1、企业单位委托寄存。⑴须持委托单位介绍信、委托寄存档案的职工花名册;⑵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回接单;⑶签订寄存协议或寄存合同书。

2、职工个人寄存。⑴填写寄存档案登记表;⑵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⑶签订寄存档案合同书;⑷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有关手续。

3、做好职工档案交接前审查工作,防止丢漏现象产生。交接时,应查验档案材料有否装袋密封并加盖原单位印鉴,还应按照档案目录分类逐项检查,以确保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寄存职工个人档案的期限和要求

寄存职工个人档案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寄存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协议期满确需继续寄存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未办的,取消档案寄存关系,不享受档案管理期间提供的服务。

寄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享有以下服务:

1、代为保管职工个人档案,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为寄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手续,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办理职工个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职工个人档案寄存至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3、凡按调动手续寄存档案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工资管理,当国家、省、市出台统一调升工资政策时,享有统一调升工资的规定,办理调升个人档案工资。

4、凡按调动手续寄存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的,在落实接收单位后,代其办理职工调动和转移手续;

5、凡未分配的技校毕业寄存档案的,保留技校生跨年度分配的权利,对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介绍信。

6、凡未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干部家属寄存档案的,保留跨年度安置的权利,对于落实接收单位的,予以办理安置手续。

7、对寄存档案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转业转岗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其中失业人员求职意向资料输入信息网,网上推荐就业,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8、提供其他可服务的项目。出具寄存人员原岗位、工种、技术等级、工龄等需要予以证明的材料等。

 

三 明 市 劳 动 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6〕144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负责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国家粮食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管〔2002〕170号)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已经2006年6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
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含设备采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粮食系统事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领导终身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运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关系我局及粮食系统事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条件、信息化建设及设备采购类项目,不含有关生活设施及行政类开支项目,严格控制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以下简称发展司)归口管理项目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审批,投资计划申请和下达,招投标管理、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及项目竣工验收等。



二、项目前期准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发展司备案。

第七条 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结合各单位的规划,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立项审批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立项申报与审批。各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申报文件报国家粮食局。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粮食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为准);限额以下项目建议书由国家粮食局审批。工程类项目(含软件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查批复。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

第九条 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软件编制方案)和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由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如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则该项目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发展司在接到上报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文件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工作。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发展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和各单位申报项目情况,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并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坚持先续建、后新建,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一)立项文件已经批复;

(二)已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含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等);

(三)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它配套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如下:

(一)5月份前,各单位研究提出投资需求;

(二)6月份至7月份,发展司汇总投资需求、协调确定我局投资计划并报局党组审定;

(三)8月份将投资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9月份至1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



五、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软件开发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方式,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确定招投标组织方式,原则上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设备和软件开发招投标工作由发展司统一组织,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工作,其招投标方案要报发展司审查确认,招标结果应于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司备案,发展司应在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异议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及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确定;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经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六)项目监理人员已经到位;

(七)“三通一平”等工作已经完成。

设备采购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开工条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项目进度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执行情况报发展司。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到位及完成情况、形成工作量、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十九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如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发展司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备基建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原则上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由国家粮食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商发展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零余额账户的建设资金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报发展司、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七、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试生产(运行)报告,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工程整改结果等。软件开发、设备购置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子项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限额以上项目经国家粮食局初验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初验后报国家粮食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

(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工程是否已经达到各项设计生产指标(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编制的软件投入使用后是否满足用户需求、运行正常);

(四)建设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五)项目竣工决算是否完成。

第二十八条 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总结,项目单位做建设工作总结及项目竣工决算说明;

(三)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有关文件;

(四)验收委员会评议;

(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六)验收部门正式批准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账目,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国家粮食局,由财务司商发展司进行审批。各单位应依据竣工决算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八、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粮食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管〔2002〕1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发展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