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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1 23:0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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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湖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和离退休人员能否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海南省文昌市司法局《关于“辞去原职”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辞去原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这里的“辞去原职”,是指人事关系已脱离原工作单位,不再在原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不再从原单位领取工资。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应要求发起人提交辞去原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书面保证做出准予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决定后,应通知发起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办理开业登记时,必须要求发起人提交人事档案已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单位
的证明。
另外,虽不是发起人,但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也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问题。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领取执业证书的其他条件的人员,申请执业的,应当作为专职律师执业。
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由于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原岗位,作为发起人时,不需办理辞职手续,但应当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三、关于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法院业大的专职教员,属于法院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此复。



1997年2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30元和3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850元和80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250元和842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春耕生产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5月1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509615152898674.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50961516331140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
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以外地区,国有林场禁伐后职工安置
问题,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据了解,你省国有林场尚未纳入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
护工程范围。鉴此,请你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并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安置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