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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时间:2024-07-02 08:5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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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林业部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成本核算是场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反映和监督生产耗费,正确计算产品和作业的成本,分析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增加资金积累。
场圃成本核算分为营林生产、苗木生产、林产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四大类。
场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等各项基础工作,按受益产品和作业,以直接计入为主、分配计入为辅的原则计算产品和作业成本。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管
理提供正确的核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详细的核算办法。

一、成本项目
场圃各种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九个成本项目:
1.种苗及材料费:指直接耗用于生产的种子、苗木、幼畜禽、鱼苗、自产或外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以及肥料、药料、饲料和其它辅助材料等。于生产环节提取的育林费(或林价),也列入本项目。
2.机畜动力费:指生产中使用机械、畜力应分摊的费用以及生产中耗用的燃料和电力费等。委托外单位用机械畜力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应列入委托生产费项目,不在本项目反映。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内部承包费:指按承包合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承包费,其中工资含量应作备查记录。本项目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目进行核算,作为本项目的补充资料。
5.委托生产费:指委托外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所支付的费用。
6.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各项目外直接用于生产作业的费用。如专用工具的摊销费,专用工具及设备的修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生产前的准备作业费等。
7.分场经费:指实行两级核算的所属的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规模较大的分场,可参照“场圃管理费”增设必要的费用项目):
(1)工资:指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技术、检验、保管、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应提交的分场工会经费。由场圃统一提交的单位,不设此项目。
(4)折旧费:指分场生产用(不包括辅助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分场共同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和工具的修理费。不包括列入其他生产费的专用设备及工具的修理费,以及列入辅助生产的设备和工具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管理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分场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专用工具以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9)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费用,以及为劳动安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10)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但应列入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的管理费用。
8.场圃管理费:指场圃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资:指场部管理、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交的工会经费。
(4)折旧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场圃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会议费:指场圃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会议费。
(9)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各项财产物资所支付的保险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场圃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1)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等费用。
(12)警卫消防费:指警卫器械、消防器械、弹药、物资等的购置费及器械的修理费。
(13)科学研究费:指生产性的科学研究费用。
(14)利息支出:指向银行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15)职工教育经费:指对职工技术、业务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16)材料产品盘亏损失:指材料、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定额损耗、盘亏减盘盈后的净额。超定额损失和非常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审批意见处理。
(17)呆帐损失:指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呆帐发生的损失。
(18)削价损失:指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削价损失。
(19)上级管理费。
(20)其他:指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场圃管理费的支出。
9.更新改造费:指木竹产品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二、营林生产成本核算
营林生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实行资金统一使用,成本统一核算,期末将生产费用结转到各有关资金来源科目的办法。
1.核算对象
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用材林按下列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简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费。按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①整地(亩)——包括劈山、炼山、各种类形的整地,如带状整地、块(穴)状整地、全面整地等。按机械、畜力、人力分别核算。
②栽植(亩)——包括飞播、直播和定植。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③补植(折合亩)——包括补苗及必要时的整地费。
④新造林抚育(亩/次)——包括林木郁闭前的松土、割草和施肥等。
(2)抚育:指林木郁闭后的幼林、中龄林、成林和母树林的抚育。按下列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①中幼林抚育(亩):指林木郁闭后进入幼林、中龄林的抚育。
②成林抚育(亩)。
③母树林抚育(亩)。
以上核算对象中,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应单独设帐进行核算。直接生产费用部分,于费用发生时,按以上核算对象记入“营林生产”帐户,同时直接记入“林木资产”所属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分树种)明细帐:年终根据“营林生产”科目,计算已完营林生产(作业)的实
际成本时,已记入的直接费用不再分配,其余费用按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3)次生低产林改造(亩)。
(4)森林管护:按下列项目归集费用:
①护林人员经费。
②病虫害防治费。
③扑火费。
④防火设施维修费。
⑤林道维修费。
⑥通讯线路维修费。
⑦其他管护费。
⑧管理费用——指分配计入营林生产的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
(5)营林设施:按设施项目归集费用,计算工程成本。
①新建防火线(公里)。
②新建了望台(个/平方米)。
③新建林道(公里)。
④其他简易设施。
⑤良种建设。
⑥调查设计费。
2.核算方法和要求
(1)按照上述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综合作业成本,是营林生产核算的最低要求。
(2)为加强成本管理,便于成本分析,并为林木资产的核算提供基础资料,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对用材林的造林和抚育作业,用“定额比例法”(人工工日、牲畜头日、机械台班等定额)计算不同作业方式和不同树种的作业成本。
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作业方式树种的成本=某作业方
式、树种的定额工日(头日、台班)数×分配率
分配率=该作业项目的总成本/Σ[各方式、树种定额
工日(头日、台班)×作业量
在按作业方式和树种分配造林成本时,对造林用苗木和种子成本,应采取直接记入的方法,以提高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对于作业方式相同,耗费水平相差不大的其他作业项目也可以按平均成本计算。

三、林木资产核算
1.林木资产的核算对象
林木资产成本是营林生产的累计实际成本,以及天然林按人工林成本水平计价入帐的成本。林木资产成本分直接成本和管护费用两个部分。其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1)直接成本以林班或小班为核算对象。包括造林阶段的整地、栽植、补植和新造林抚育;抚育阶段的中幼林抚育、成林抚育、母树林抚育和次生低产林改造等。
(2)管护费用以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为核算对象。包括森林管护费(护林人员经费、病虫害防治费、防火设施维修费、扑火费、林道维修费、通讯线路维修费、其它管护费、管理费用)、营林设施费(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他简易设施
)、良种建设和调查设计费。
2.林木资产成本计算期
各林种的林木资产累计成本,用材林(包括薪炭林)计算到林木采伐时为止;经济林计算到经济林成熟正式采收时为止;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计算能发挥效益时的累计成本和以后发生的管护费用。
3.林木资产的核算方法
(1)直接费用计入林班或小班成本时,可以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法。凡是原始记录比较健全,费用可以按其发生地点和用途区分的,如种子及苗木、肥料、专项技术措施等,应直接计入;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可按实际或定额的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畜力头日数
等进行分配(参看营林生产的核算)。
(2)管护费用计入林种成本时,专项管护费用(如专项病虫害防治费、专项调查设计费等),应直接计入各林种成本。一般管护费用,可按各林种的面积(亩)平均分配。经分配后的各林种管护费用,属于各林种林木培育阶段的应计入各林种的林木资产成本;属于林木成熟已发挥森
林效益的防护管护费,仍计入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成本;属于已采收的经济林的管护费,应列入经济林的产品成本。
4.林木资产的计价
天然林及未入帐的人工林可按林场近3年的实际平均成本水平计价。计价标准:以“亩”为计算单位,根据近3年的实际资料计算分树种、林龄、作业项目的每亩成本和每亩年平均管护费用。每亩作业项目成本应计算的内容包括:每亩用工数、工日工资标准、每亩工资和材料费等。林
木郁闭后的每年管护费用,按年平均支出数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计价方法。
5.林木资产的采伐利用回收
(1)用材林
用材林的采伐利用回收数是指提取的育林费和其他收入(如因滥砍盗伐按规定收入的林木赔偿费等)。
当年抚育作业所发生的抚育生产费用,如无抚育伐收入或抚育伐收入不足抵偿抚育费用的,其抚育费的全部(无收入时)或一部分(支大于收的差额),应作为当年抚育费用计入林木资产成本;如抚育伐收入大于抚育费用,当年抚育费用应视同抚育间伐材的采伐费用计入抚育材成本。
抚育材提取的育林费作为采伐利用的回收数。抚育材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育林费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处理。抚育伐的出材量,应记入林班或小班的林木资产明细卡片,随林木成熟采伐的木材一起冲减林木资产成本。
林木成熟开始采伐时,按采伐量冲减林木资产成本的方法如下:
①根据林班或小班的累计成本和蓄积量(包括抚育间伐材数量),计算单位材积的林木直接成本。
②根据用材林的累计管护费用和用材林的亩年数(1亩管护1年为1个亩年)。计算管护费的亩年成本。
③根据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面积的亩年数(∑各林班或小班经营年限×各林班或小班亩数)计算应负担的管护费用,并根据采伐蓄积量(包括抚育间伐材数量),计算应负担的直接成本,据之计算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
④根据采伐林班或小班的采伐量和抚育间伐量以及每立方米采伐利用回收数,通过折算,计算采伐林木的回收数。
⑤根据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冲销“林木资产”,根据计算的回收数转销“采伐利用回收数”,实际成本与回收数的差额,调整“林木基金”。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是为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的林种,一般不进行采伐,其营林生产费用全部记入“林木资产”。培育成熟发挥效益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增列“林木资产”。

四、育苗生产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育苗核算对象按育苗方式和树种划分,以某一育苗方式下的某一树种为一核算对象。
育苗方式:分大田、温室、大棚、容器等。
树种:原则上按具体树种划分,也可作如下分类:
(1)大粒种子育苗:如山核桃、油茶、板栗等。
(2)中粒种子育苗:如红松、国外松、檫树等。
(3)小粒种子育苗:如落叶松、马尾松、杉木、桉树、雪松等。
(4)扦插埋根育苗:如杨树、泡桐等。
(5)花卉培育。
分类原则以耗用工料接近的归为一类,故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分类方法。
2.核算方法(1)苗木成本
①以树种为对象,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法,将生产费用记入各树种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凡是能够区分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如种子、种子处理等)。凡是能够采取适当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如整地
、作床、播种、起苗等费用按实际或定额的人工工日数、畜力头日数、机械台班数等作为分配标准;覆盖材料、肥料、药料等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灌溉费按新播、苗床、换床的不同受益系数作为分配标准等)。凡是受益程度接近的费用,则可按苗床的面积平均分配。
②按不同树种归集的生产费用,用苗龄系数分配不同苗龄的苗木成本。苗龄系数按不同树种年龄的实际耗费水平测定。假设3年生出圃苗的苗龄系数为“1”,2年生苗木为“0.75”,1年生苗木为“0.5”,则同树种不同苗龄的苗木均可折算为约当出圃苗木,据以计算不同苗
龄的苗木成本。苗木成本以“千株”为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如下:
某树种苗木单位(千株)成本=某树种苗木总
成本/[出圃数量+Σ苗床数量×苗龄系数]
出圃苗木总成本=出圃数量×苗木单位成本
在圃苗木总成本=在圃约当出圃数量×苗木单位成本
(2)花卉成本
花卉作为一个核算对象所汇集的生产费用,不再在各类花卉中进行分配。花卉以销售数量作为产品产量。花卉的销售成本,用“期末盘存定值法”计算,即先确定期末的在产品成本,再计算本期的销售成本。
本期花卉的销售成本=期初花卉的
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
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
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期末花卉
的各品种数量×各品种的单价
期末花卉各品种的单价,一般可按市场参考价格的50%计算。作价标准,可由各苗圃根据“稳健”的原则自行确定。花卉数量很小的单位,也可以不计算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以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作为当年的销售成本。

五、木竹采运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1)木竹采运成本以产品品种为核算对象,一般可不分生产阶段核算。
(2)有条件的单位,如果采运生产和管理可以明确划分生产阶段的,则可按生产阶段,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木竹产品的采运成本。
生产阶段一般可以划分为伐区、运材两个生产阶段,或划分为采伐(含造材)、集材(含归堆)、运材(含装车)、贮木(含卸车、归楞)等四个生产阶段。具体生产阶段的划分,由各林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
2.核算方法
(1)木竹采运成本以产品为核算对象时,用“约当产量法”计算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约当产量=完工产品数量+在产品数量×约当比率
产品单位成本=生产费用总额/约当产量
产成品成本=完工产品数量×产品单位成本
在产品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产品单位成本
(2)木竹采运成本分阶段计算时,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①采运成本是分阶段(如“采伐”、“集材”、“运材”、“贮木”等)计算的。
②上阶段成本不转入下阶段成本。各阶段成本均按完成数量平行结转计入产品成本。
③平行结转产品成本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
④各生产阶段帐户期末在产品成本包括实物已转到下阶段的本阶段成本。如果要了解结存地在产品数量和成本,则本阶段在产品实物结存量应为本阶段帐户结存数量减下阶段帐户结存数量;其在产品单位成本应累计计算,即包括上阶段的成本。
(3)因费用不便划分而以同类产品(如规格材、小材、枝丫)作为一个核算对象的,可以确定适当的系数,将汇集的生产费用在同类产品间进行分配,据以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

六、木竹加工产品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分锯材、木制品、竹制品等,也可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根据产品生产规模大小、品种复杂程度和产品生产是否按批进行,分别采用“简单法”、“分批法”和“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个别生产过程复杂、生产按步骤进行的,除必须采用“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以外,一般也可在正确估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前提下,采用“简单法”计算
成本。
(1)生产过程简单的生产,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产品成本:
某产品单位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
副产品及废料收入/产量
生产过程中如有在产品,可采用“期末盘存估价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
(2)产品分批进行生产时,用“分批法”计算成本。一批产品完工,该批产品成本计算单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即为该批完工产品的总成本。
(3)产品品种复杂。可将性质相同的产品归为一类,按“分类法”计算类别产品成本。同类产品中不同规格的产品成本可确定适当的系数进行分配。
计算产品成本时,应将总成本分为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两部分。原料成本应包括原木供应费。原料成本尽量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或采用正确的分配标准。副产品和废料按规定价格(可销售价减税金)从原料成本中扣除。加工费用凡能区分产品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区分产品对象的
,可采取适当的标准,在产品间进行分配。

七、经济林产品成本核算
经济林投产后所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当年收获产品的生产费用。经济林产品成本由林木管护费、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费用所构成。
1.核算对象:分为林木种子、木本粮油和林副产品等。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即为该产品的总成本。有些产品采集后需进行简单加工才能成为产品的,其加工费用应列入产品的总成本。期末已采集但未加工完成的产品(如油茶球果),可按采集成本进行估价计算在产品成本,在生产费用中扣除后,计算产成
品成本。

八、农产品成本核算
场圃的农业生产是指农田作物、林间套种作物等。应核算选种、育苗、耕种、管理、收割、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
1.核算对象:分粮食、棉花、油料、其他作物等,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农产品成本按年度计算。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为当年收获产品的成本。冬播作物应作为在产品转入下年。农作物分播种面积和产量两个指标。应分别计算单位成本。
某农产品单位面积(亩)成本=某农产品生产
费用合计/某农产品播种面积(亩)
某农产品单位产品(公斤)成本=某农产品生产
费合计-副产品收入/某农产品产量(公斤)
林间套种作物,按直接发生的生产费用(种苗、播种、收割、贮藏等)计算产品成本。
多年培育、一次收获的产品,应按累计发生的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
多年培育、多年收获的作物,在未收获产品年度前的累计生产费用,应由有收获产品的各年平均分摊。分摊方法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九、畜禽及其他养殖业产品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场圃专业畜禽及其他养殖的队、组,应以各养殖对象如猪、牛、羊、家禽、蜂、鱼等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按饲养对象汇集生产费用。用“期末盘存定值法”计算产品成本。即期末盘存的存栏畜禽以及蜂箱等,按正常的养殖成本制定估价标准,进行估价,作为期末存栏价值。饲养期间畜禽繁殖、死亡、出售均不增减生产成本。期末按下式计算本期的产品(销售)成本。
本期畜禽的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存
栏价值+本期生产费用-
本期副产品收入-期末存栏价值
本期畜禽产品单位成本=本期畜禽产品成本/
本期畜禽产品产量(公斤)
养鱼一般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即为本期捕捞产品的成本。
家禽饲养如以食用禽为产品对象计算成本时,家禽所生的蛋可按禽和蛋的售价比例,折算为禽的约当产量(公斤),计算蛋的单位成本。
役畜使用应列入“辅助生产”科目核算。如役畜与畜群统一饲养,其饲养费用应单独核算或进行分配,月末转入畜力作业费。畜力作业费(包括为畜力作业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应计算畜力作业单位劳务成本,对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畜力作业头日成本=畜力作业生产费用/畜力
作业的头日数
某作业应分配的畜力作业费=某作业
使用役畜的头日数×畜力作业
头日成本

十、运输、机耕成本核算
场圃的运货汽车和拖拉机应实行单车核算,运输计算百吨公里成本,机耕计算亩(或小时)成本。对油料消耗、轮胎行走公里、修理费用等实行定额管理。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为本期提供劳务的成本。
运输百吨公里成本=本期运输费用总额/本期
运输百吨公里
机耕亩(或工作小时)成本=本期机耕费用总
额/本期机耕面积(亩)或总工作小时

十一、其他辅助生产核算
其他辅助生产如修理、供应水、电、汽和自制材料及工具等,一般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也可采用“分批法”(如机械修理要求分台次核算时)和“分类法”(如多品种的自制材料和工具生产)计算。不具备计算产品和劳务成本条件的,也可以将辅助生产费用按适
当的标准在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辅助生产对外服务的收入,除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处理,负担场圃管理费外,一般可将收入扣抵支出。辅助生产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一般不交互分配费用。辅助生产对内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只计算本部门的成本,不负担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

十二、服务业成本核算
场圃附设的服务业(如招待所、饮食业、旅游业等),一般可按下列办法进行核算:
1.以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营业收入”;以当月的实际支出作业“营业成本”,差额为实现的盈亏。
2.月末有物料结存的(如饮食业),按“实地盘存制”计算当月的物料消耗,然后计算盈亏。
(1)营业收入:当月的实际收入
(2)营业成本:
①营业费用:当月的实际发生数
②物料消耗:按下式计算:
本月物料消耗额=上月
结存额+本月购入额-月末
盘存额
3.采用以上办法核算时,应同时加强备品的实物管理,健全物资的验收和出入库手续,建立必要的备品帐、材料帐、物料帐,健全实物保管和使用的责任制度。同时,要健全收款手续和付款手续。

十三、经销门市部核算
场圃经销门市部主要是销售本场产品。门市部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营业支出,列入产品销售费用,核算产品销售利润。
门市部代销或经销外单位产品所实现的利润,作为其他销售利润处理。
独立经营的经销门市部,其核算办法,可参照供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四、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的分配
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分配方法:
1.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分配法。
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是指成本项目的2至6项,即机畜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内部承包费、委托生产费和其他生产费之和。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率=分场经费(场圃管理费)总额/分场(场圃)直接费用总额(扣除种苗及材料费)分配额=某产品(作业)直接费]用(扣除种苗及? 牧戏眩练峙渎? 2.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计划分配率法。
计划分配率是指年度计划中分场经费及场圃管理费的计划数占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的计划数的百分比。每月计算成本时,只要在实际直接费的基础上,加上用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的分配额即可。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分配数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可暂列待摊费用或预
提费用,于年终一次调整。这种方法,计算简单,但必须有较好的计划工作基础。计算公式如下:
计划分配率=年度计划分场经费(场圃管理
费)总额/年度计划分场(场圃)直接费用总额(扣除种苗及材料费)
分配额=某产品(作业)直接费用(扣除种苗及
材料费)×计划分配率

附录:国营林场苗圃产品分类目录

----------------------------------------
名 称 |计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
------------|--|--||--------------|--|--
甲、林产品 | |△ ||三、商品苗木 |千株|△
| | || 1.针叶苗 |千株|
一、木竹产品 | |△ || 2.阔叶苗 |千株|
1.规格木材 |立米|△ ||其中:2年以上大苗 |千株|
2.小材及非规格材 |立米|△ || 3.经济林苗木 |千株|
(1)小规格材 |立米| || 4.常绿树苗 |千株|
(2)等外材 |立米| || 5.花卉 |千株|
(3)小杆 |立米| || 6.其它苗 |千株|
(4) | | || | |
3.竹材 |百根|△ ||四、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 |△
(1)毛(楠)竹|百根| || 1.锯材 |立米|△
(2) |百根| || (1)板方材 |立米|
4.薪材及其它 |吨 |△ || (2)箱板 |立米|
(1)薪材 |吨 | || (3)灰板条瓦角等 |立米|
(2)木棍(柄)|吨 | || 2.木材加工制品 |千件|△
(3)枝条 |吨 | || (1)车木制品 |千件|
(4)人造板原料|吨 | || (2)木制建筑预制件|千件|
(5)木片 |吨 | || (3)家具及日用木器|千件|
(6)竹类 |吨 | || (4)农具 |千件|
(7)竹梢 |吨 | || (5)其他木制品 |千件|
(8) | | || 3.竹木加工制品 |千件|△
| | || (1)竹跳板 |千件|
二、林木商品种子 |吨 |△ || (2)竹制家具 |千件|
1.油松 |吨 | || (3)竹编 |千件|
2.马尾松 |吨 | || 4.人造板及造纸 |吨 |△
3.华山松 |吨 | || (1)纤维板 |吨 |
4.落叶松 |吨 | || (2)刨花板 |吨 |
5.樟子松 |吨 | || (3)胶合板 |吨 |
6.杉木 |吨 | || (4)细木工板 |吨 |
7.湿地松 |吨 | || (5)竹胶板 |吨 |
8.火炬松 |吨 | || (6)异形板 |吨 |
9. | | || (7)纸浆 |吨 |
----------------------------------------
续表
----------------------------------------
名 称 |计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
-------------|--|--||-------------|--|--
(8)造纸 |吨 | || (13)木炭 |吨 |
(9) | | || (14)沙棘果 |吨 |
5.其他 | |△ || (15)杜仲 |吨 |
(1)松香 |吨 |△ || (16)其他中药材|吨 |
(2)松节油 |吨 | || (17) |吨 |
(3)松针粉(膏)|吨 |△ || | |
(4)桉油 |吨 | || 乙、多种经营 | |△
(5) | | || | |
| | ||六、种植业产品 | |△
五、木本粮油及林副产品 | |△ || 1.粮食作物 |吨 |△
1.木本粮油 |吨 |△ || (1)稻谷 |吨 |
(1)核桃 |吨 | || (2)小麦 |吨 |
(2)板栗 |吨 | || (3)玉米 |吨 |
(3)干枣 |吨 | || (4)谷子 |吨 |
(4)柿饼 |吨 | || (5)薯类 |吨 |
(5)油茶籽 |吨 | || 2.油料作物 |吨 |△
(6)油桐籽 |吨 | || (1)大豆 |吨 |
(7)乌柏籽 |吨 | || (2)油菜籽 |吨 |
(8)其它木本籽油|吨 | || (3)芝麻 |吨 |
2.林副产品 | |△ || (4)花生 |吨 |
(1)松脂 |吨 | || (5) | |
(2)棕片 |吨 | || 3.蔬菜 |吨 |△
(3)栓皮 |吨 | || 4.其它作物 |吨 |△
(4)生漆 |吨 | || (1)棉花 |吨 |
(5)紫胶 |吨 | || (2)麻类 |吨 |
(6)木耳 |吨 | || (3)烟草 |吨 |
(7)香菇 |吨 | || (4)人参 |吨 |
(8)其他食用菌 |吨 | || (5)啤酒花 |吨 |
(9)鲜笋 |吨 | || (6)黄花菜 |吨 |
(10)笋干 |吨 | || (7) | |
(11)银杏 |吨 | || | |
(12)八角 |吨 | ||七、畜禽及养殖水产品 | |△
----------------------------------------
续表
-----------------------------------------
名 称 |计 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 位|项目|| |单位|项目
-------------|----|--||--------------|--|--
1.家畜及畜产品 | |△ || 2.建筑材料类 | |△
(1)牛 | 头 | || (包括砖、瓦、石灰、 | |
(2)羊 | 只 | || 沙、采石、预制件、 | |
(3)猪 | 头 | || 陶瓷等) | |
(4)皮张 | 张 | || 3.金属加工(包括修理)| |△
(5)其它 | | || 4.纺织业(包括缝纫) | |△
2.家禽及禽蛋 | |△ || 5.化工产品(包括医药)|吨 |△
(1)鸡 |只/公斤| || 6.食品业 |吨 |△
(2)鸭、鹅等 |只/公斤| || (1)粮食加工 |吨 |
(3)蛋类 |吨 | || (2)食品糕点 |吨 |
3.蜜蜂及蜂蜜 | |△ || (3)饮料 |吨 |
4.鹿茸 |公斤 | || (4)酒类 |吨 |
5.水产品(包括捕捞)| 吨 |△ || (5)糖类 |吨 |
(1)鱼类 | 吨 |△ || (6) | |
(2)虾、蟹 | 吨 | || 7.其它工副业 | |△
(3)贝类 | 吨 | || (1)外售水电 |千度|
(4)其他 | 吨 | || (2)工艺品 |件 |
6.其他养殖 | 吨 |△ || (3)盆景 |件 |
| | || (4) | |
八、水果 | 吨 |△ || | |
1.苹果 | 吨 | || 丙、其它销售 | |△
2.桃 | 吨 | || | |
3.梨 | 吨 | ||十一、运输业 | |△
4.柑桔 | 吨 | || | |
5.其它水果 | 吨 | ||十二、商业 | |△
| | || | |
九、茶叶 | 吨 |△ ||十三、服务业 | |△
1.绿茶 | 吨 | || | |
2.红茶 | 吨 | || 1.招待所、旅馆 | |
3.乌龙茶 | 吨 | || 2.饮食业 | |
4.花茶 | 吨 | || 3.照像业 | |
| | || 4.其它服务业 | |
十、工副业生产 | |△ || (包括公园收入) | |
1.矿产品(各种金属、| 吨 |△ || | |
非金属矿) | | ||十四、其它劳务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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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4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2001年4月27日 国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全国开展了打击走私、偷税、骗税、骗汇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仍然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日益严重,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突出,文化市场混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触目惊心,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五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

(四)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针对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

2.整顿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帐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5.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

6.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

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五)当前的工作重点。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以及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

经过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七)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九)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明确分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都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十)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五、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十二)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按照立法的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的建议,制定、修订行政法规。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和公民必须守法经营的观念。

(十三)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执法机构装备,加强执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同时,要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办案经费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从严惩治并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六、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十五)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 “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信息网络监管手段建设进展迟缓的部门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的,要撤销其领导职务。

(十六)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

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十七)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十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要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八、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1.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2.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由省(区、市)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地区也要确定本地的整顿工作重点,进行具体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整顿工作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没有列入全国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各部门要尽快提出同本决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协助搞好对各级政府公务员的培训,并指导地方政府抓好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严肃执法,边整边改,转变职能,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

4.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地区、部门之间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各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提出时间和进度要求,严格依法进行整顿,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执行中涉及的一些具体业务界线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号)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原则,免予征?
沼邓昂推笠邓盟啊6宰芑棺杂唐访骋椎慕缍ㄓρ细癜凑铡恫普克拔褡芫止赜诙猿Wご砘勾邮伦杂唐访骋缀痛砩唐访骋浊治侍獾耐ㄖ罚╗86]财税外字第053号)规定的限定条件执行。依据该项规定的限定条例,自营商品贸易应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
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
二、关于代表机构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仍应根据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
骋凰啊⑵笠邓盟暗脑菪泄娑?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85]财税字第12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免予征税。
三、关于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征税问题
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提供信贷业务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确定征免预提所得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凡不再另行收取服
务费的,不属于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因此,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所说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是指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上述为其总机构信贷项目从事的各种准备性、辅种助性服务以外,所从事的各类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
窕疃?




19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