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11 03:1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工作。
第六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应坚持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室。
(二)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三)配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四)配备专职婚检医师3至4人,检验人员2至3人。
第八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医风正派。
(二)婚检医师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7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检验人员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临床检验经验。
(三)经过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以上卫生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婚检医师名单、婚检证明专用章样式抄送同级民政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在申请结婚登记前两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在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务人员实施。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的检查结果保守秘密。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方双方强行销售母婴用品。
第十三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有义务宣传《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和《条例》,回答男女双方就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加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第十六条 婚检医师对患有影响结婚或生育疾病的男女双方应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3日内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以患有不影响婚育其他疾病的,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专科医院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依法受理,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前医学检查及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男女双方自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给予减免。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交或者免交的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和领取生育指标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只收费不检查、增加或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保健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4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4月26日)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国家森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2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机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机械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机械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和设备工程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和设备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熟悉掌握机械设计(或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掌握与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或仪器仪表、或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等)有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和相关机械产品(或新设计理论和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或相关仪器仪表产品等)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工作经历
(1)设计人员
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工作。
②完成过一项以上对本省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研究、设计工作。
③完成过一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④完成过三项以上不同类别的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设计工作。
(2)制造人员
①从事机械加工艺人员,曾完成过30种以上相当于数控车床、坐标镗床等复杂程度的机械产品的主要零件如床身、丝杠等关键件的工艺性审查、工艺规程或工艺文件的编制、工艺方案的实施并解决工艺疑难问题;
②从事铸造的工艺人员,曾完成过8种以上如精密外圆磨床床身或汽车发动机壳体的铸造工艺等关键性复杂铸件工艺、工装设计、工艺方案审定,并解决关键性技术、质量问题;或曾完成过两项以上铸造新工艺的应用开发;
③从事锻造的工艺人员,应完成过8种以上相当于小轿车罩壳或柴油机曲轴等尺寸较大、质量要求较高的零件的锻压工艺方案的制定,或工装(模具)的设计工作;或曾完成过15种以上比较复杂的锻件或冲压件的工艺方案的制定,或工装(模具)设计,并解决工艺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④从事焊接工艺的人员,应完成过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或机械产品的焊接与切割工艺工作。曾完成8种以上相当于化工压力容器、航空发动机耐热合金件等焊接工艺方案的制定;或曾完成过8项以上重要复杂的焊接工艺的设计或实施工作,并解决工艺中疑难技术问题。
   ⑤从事热处理工艺的人员,应完成过8种以上相当于大型精密磨床、加工中心导轨、汽车发动机曲轴等关键零件的热处理工艺审查,工艺方案和工艺文件的编制等。
(3)设备工程人员
①设备管理人员,应完成过精密、大型、稀有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或购置上述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或完成过各种复杂的润滑系统和液压系统的故障分析与排除;或运用过ABC管理法进行备件的库存管理,合理节约备件资金。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设备维修人员,曾完成前条所述复杂设备的修理全过程;或曾完成过复杂专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或曾从事过比较复杂的数控系统的维修与改造工作。并能使用诊断仪器进行故障分析。
③从事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和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的人员,必须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设备管理维修,运行的专业工程师工作经验。具有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2、能力
(1)设计人员要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设计的实践经验,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自主研究、开发、设计技术密集,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的机械产品工作的全过程。
制造人员要完成过工艺的研究、工艺方案的设计,或工艺装备的研究、设计,或工艺方案的实施等项工作的全过程。具有解决制造专业内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设备工作人员要具有比较丰富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的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主要的技术难度较高的或复杂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项目工作的全过程。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机械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和设备工程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机械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与机械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学习与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设计研究项目工作全过程,或相应难度水平的工艺制定,或工装设计工作的全过程;或相应难度水平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工作全过程。
(1)设计人员应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
①参加过一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部分研究、设计工作。
②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中的主要部分的设计工作。
③完成过两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产品的设计工作。
(2)制造人员应掌握常规的工艺方法,具有编制比较复杂的零件的工艺规程或完成比较复杂的工装设计的能力,解决比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如曾编制过8种以上相当于一般精度的中等规格车床或铣床床身等的工艺规程;或曾完成过其它8种以上一般技术难度,比较复杂零(铸、焊)件工艺方案的设计或实施;或8套以上一般难度的工(模)具设计。
(3)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应掌握设备管理业务,曾完成过五项以上不同类型主要设备的规划、造型、购置(自制)、验收、安装和调试;或曾负责编制过80台左右的设备卡片、台帐,及设备技术状态的检查记录、设备维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进行实施和协调;或曾管理过400台左右设备所需要的备件管理工作;或曾完成过15台相当于CA6140普通车床修理复杂程度的设备大修理工作等。
2、能正确运用与机械设计(或制造,或设备管理)有关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在设计(或制造,或维修管理)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4、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的论证,实验研究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然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