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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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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2002年3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做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按法定程序制作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有异议的,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明。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对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管理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设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出示其身份证明,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或者代为提起行政赔偿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就下列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应当认真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书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副本、复制品、照片。
  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行政复议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结案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进行行政复议的;
  (三)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
  中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先于本机关依法受理的;
  (三)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终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一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另一部分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以同一事实、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加重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行政复议案件有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应当包括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的陈述和理由等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浅析现代公司的治理

郝连忠


内容提要:公司是经济大发展的产物,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公司的治理成为人们所探讨的话题。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责任、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保护四个方面论述现代公司之治理,既借鉴了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引言
创造是人类的天性,创造使人类最终脱离动物界,人类的文明史,就是浸润着无穷创造精神的历史。公司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显示人们创造天性的表征。公司基于与其他组织形式不同的产权结构,形成了独特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集中体现。但是,仅仅依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远远不能够胜任现代公司发展的,因此,我们还需要引进其他相关制度对公司加以管理。

一、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方面。①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健全、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设立和有效运营至关重要。鉴于公司已经成为现代经济最重要的微观基础,凡确立公司制度、通过公司立法确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的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均是公司立法的重心。
(一)公司治理结构奉行的原则
由于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基本理念趋于一致,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又大体趋同。综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这是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这种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有至上性。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原则上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份额分享权利,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这一原则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框架。权力分立好似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角色的分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成为一种职业性活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平衡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利或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应关系,其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效率居先和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因为合法权利或权力的初始届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影响,适应外在环境的不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又各有特点,其间所有者、经营者及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差异,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
根据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和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我国采取的公司治理模式属大陆型,其特征在于吸收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强调感受发展的稳定性。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外,还在董事会之外设有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或检察人。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又存在两种模式,即双层型和并列型。我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并列型模式,监事会或检察人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理念基础在于把公司的治理活动视为职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合伙行为。其功能有利于公司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减少劳资双方的摩擦与对立,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防止和抵御外来的恶意接管,维护公司管理的稳定延续性,使得公司管理阶层免受证券资本市场的压力和干扰,从长远角度进行决策,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规定相对于丰富多彩的公司实践来说,是极其苍白的,它只能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普遍性问题,它不可能概括出统一的、最佳的治理模式出来。公司要取得成功,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实践中适应公司具体情况的有效治理结构,遵循《公司法》的规定,经过公司组织结构的长期磨合,在公司运营中找到最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模式。不求公司花样,但求公司长足发展。

二、突出公司董事的责任
董事对公司的义务是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大陆法系普遍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委任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的相互信赖,公司委任董事处理公司业务。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董事与公司间存在信托关系,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为公司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在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理解为委托关系。就一般来讲,董事对公司应尽两大义务,即善良管理义务和忠实义务。
但是在我国,按《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善良管理义务仅限于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其标准显然过低,不利于提高董事的整体素质,强化董事的责任心。我们大 可以考虑美国人的做法,规定董事处理公司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而在董事具有特殊识别能力场合,则应承担与其识别能力相应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即指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禁止背信弃义,不得使个人利益优于公司利益。
在此,我们还可以借鉴日本商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日本商法不仅严格规定了董事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责任内容,应承担责任的董事范围的确定以及董事责任的免除等,而且还针对董事、监事间以及董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使公司不能有效的追究董事责任的现状,对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制止董事违法行为的制度。①实际上,日本也是参照了美国的做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自6个月前连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原则上向监事提出)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该条第2款规定,自请求日起30日内如果公司仍未提起诉讼时,该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就可亲自提起诉讼。此外,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30日期间,有发生使公司蒙受无法恢复的损害的危险时,该股东就可不拘于前两款的规定立即提起诉讼。当然,为了防止股东以扰乱公司等为目的的诉讼滥用,同时为了担保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商法明确规定,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况下,被告董事如果能证明原告股东出于恶意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可命令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另外,为了防止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暧昧诉讼带来的弊端,日本商法还规定了股东或公司可请求诉讼参加和再审的制度。
股东制止董事违法行为制度:股东的此项权利即董事违法行为制止权的对象就是董事的各种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违反如商法有关自己股份取得和有关新股份或公司债发行等具体规定的行为,而且包括违反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等一般性规定的行为。只要是违反了法令或章程的行为,不管行为是否有效,都要成为股东行使董事违法行为制止权的对象。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可以合理的借鉴美国、日本等的做法,以完善我公司董事责任制度之不足。

三、突出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就拿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来说,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0条第3款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专门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经济市场化的今天,对于很多企业,拥有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旗帜。而竞业禁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职工现职或离职后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因而,此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所利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是我们任何人都不能够回避的问题,竞业禁止制度亦始然,因此我们对待竞业禁止制度要用“一分为二”的态度对待。我们在看到此种制度“优”的一面并加以充分利用的同时,也应该主义你消极的一面,也即:首先竞业禁止只能是对员工的择业权有所限制,而不能剥夺其就业权;其次,公司、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再者,是竞业禁止最高年限应为3年,公司、企业不能以其他借口任意加长禁止年限。

四、显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高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创造在社会进步中居于源泉与核心的地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①我们言及的知识产权指的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谈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案例: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两家分公司(华为美国公司、FutureWei技术公司),称华为在美国销售的Quidway路由器和转换器侵犯其专利,要求华为停止上述行为。思科提交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共77页,主要指控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它多项专利。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看似普通的一起侵权纠纷案,由于涉案双方的特殊身份和地位,触发了某些关注IT行业发展的热心人士的敏感神经,也在媒体上掀起了讨论热潮。
上面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我们先不管谁对谁错,重点看一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上面这个案例至少说明了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利或者是知识产权产品受到了侵犯,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原因不外乎公司对知识产权知识的缺乏,而作为知识产权助手的知识产权文化的作用在于宣传和教育,但是在文化领域或者更进一步的说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知识产权文化这一概念,所以知识产权得不到广泛的宣传,除去法律界人士外,很少有人对知识产权有个大致的了解,甚至没有听过“知识产权”这个名字。
这个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中国华为公司败诉,但是败诉并不是什么坏事,华为公司并没有白交学费,至少在公司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他会对知识产权领域有个深刻的了解。就像游泳初学者一样,刚下水时可能会被水呛到,这可以说是学游泳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是喝几口水并不代表什么,问题的关键在于你喝了水之后使你懂得了什么。跌倒了并不可怕,可贵之处在于你跌倒了能够再爬起来,去思考跌倒的原因。
我们中国的名牌几乎无一例外都有被仿冒的经历。不管是哪行哪业,只要你一出名就必定有人防冒。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是企业的主体创新保护意识不强,二是使用保护意识不强。因此,企业要想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乱用,产品不被防冒。我国很多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己的品牌被盗用,从而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甚至面临破产的境地。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一个重要原因,我认为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中国已经加入WTO,更应该学会去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最直接的就是运用知识产权来维护自己的品牌和产品。
因此,公司、企业应该学会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的侵害,以为自己在竞争中站稳脚跟,迎接市场经济化所带来的任何挑战。

结束语
本文重在公司治理之探讨,以上所言及的都是公司在发展治理中所必须尽最大注意的,同时也是为公司更好的发展形成一种无形的保护墙。而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也是社会保障强有力的工具,公司要得到长足、健康、顺利之发展,必须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一切不法侵害。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权做引玉之砖,希望能够引起众学者和企业、公司届人士的共鸣。

参考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9-1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海关已陆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等国的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进口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难以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区分的货物时,须向海关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明”。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的被诉倾销产品时,还须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二、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三、对于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且能够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如不能提交原厂商发票且商业发票上没有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四、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海关按本公告第二、三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五、对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根据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可予退还的部分,有关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公告规定的期限(一般为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于在规定期限后向海关申请的,海关一律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实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可参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