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00:2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关于全国进行县级直接选举试点情况和今年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部署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了做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决定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应继续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所属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和直辖市应当进一步进行试点,下半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争取在今冬明春基本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任务。

关于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证监市场字[1999]2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后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和业务分流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就以下事项向我会报送书面报告。

  (一)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结果和改组后产权关系的意见。

  (二)对清理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和国债期货欠款等事项,说明是否已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处理完毕。

  (三)对原证券交易中心的会员,不能实行法人结算或者我会不予换发机构许可证的,说明是否已清理完毕;对个别股票代理业务较大,投资者开户数量较多的营业部,说明是否已采取由证券交易所会员担保、提供临时席位等措施,并保证业务分流工作平稳过渡。

  (四)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与其会员和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结果的意见,并说明该处理结果是否由当事人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五)在清理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过程中,是否发现其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和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等事项的清理后,可以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对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分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交易通道安全畅通和登记开户业务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业务分流工作,并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通知书:

  (一)联网席位已全部转移或尚未转移但已采取集中报盘方式解决。

  (二)双方认可的有关上市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处理方案。

  (三)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妥善解决或已签订双方认可的处理方案。

  未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合格的证券交易中心,我会将暂缓受理其改组为新机构的申请。

  三、挂牌原有投资基金尚未清理完毕和业务分流工作尚未完成的证券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加强联系,督促辖区内的证券交易中心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完成清理、验收工作。

  五、证券交易中心在取得地方政府的书面报告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验收通知书后,可按照我会证监机构字[1999]13号、14号文件的规定,向我会提出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发〔2008〕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
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市本级新增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按20%以上比例提取的资金。
3.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
4.其他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和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等五种扶持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同时给予扶持。
第八条 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用于为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创造“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条件,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用于为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对经济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技改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70%的五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
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流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本市与物流发达地区之间物流成本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项目属于北海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并列入北海市级(含市级)以上的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完毕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以及节能评审意见等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手续。
3.企业属于市本级纳税业户,生产规模应居于全国或全区前列。
4.投资项目对北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条件,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二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属于园区范围内的,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其他的由市辖区经贸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经委进行审核后,送交市重大项目办统一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初审;第三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重大项目办审核后,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审批结果,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每年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后1个月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