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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0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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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业务的十八大要点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一)审“主体”,审彼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专业资质和专门许可,还可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等;
(二)审“方式”,审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建设工程发包、市政特许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签订方式。
(三)审“意思”,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防止信息传递发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能否满足当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四)审“标的”,审交易标的是否合法,交易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对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对标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
(五)审“支付”,审核支付方式如货币、易货等细节,总价、单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
(六)审“财税”,合同与税法直接挂钩,税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对合同税收的影响;
(七)审“时空”,审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给付等时间上的要求(起止、阶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确,时间衔接是否无冲突,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路线、空间界限或范围是否明确;
(八)审“权利”,审权利是否合理对等无遗漏,尤其是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适当,是否遗漏重要关键的权利等;
(九)审“义务”,审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或无遗漏,尤其是关注义务是否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和责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遗漏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等;
(十)审“框架”,审合同框架是否对交易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可能现象的预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致命的结构遗漏,合同之间或条款之间、章节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十一)审“特殊”,审核其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严谨,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严谨,保密、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
(十二)审“风险”,审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能否奏效;
(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的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
(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审“文字”,需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
作者:内大法律系毕业,执业律师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 建设部 等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
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 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 嘤芾硪咽圃诒匦小U舛杂谕贫母锟殴ぷ骱妥黄笠稻疲呦蛏缁嶂饕迨谐【茫俳窬玫姆⒄褂凶攀种匾囊庖濉>咛灞硐衷谝韵录父龇矫妫阂皇怯欣诓榍甯髌笠怠⒌ノ皇褂猛恋氐氖亢图壑盗浚约叭芰浚欢怯欣诩忧客恋毓芾恚浦雇恋刈什牧魇В蝗
怯览诙酝恋亟泻侠砝煤陀呕渲茫锏浇谠际褂猛恋氐哪康模凰氖怯欣诶硭巢ü叵担魅饭型恋厮姓哂胧褂谜叩木美婧头稍鹑危晃迨怯欣谡菲兰燮笠档木眯б妗?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
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划》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 凡在清产核资产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
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1. 土地清查登记的工程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划》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
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 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
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
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19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