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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4:5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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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伴随我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技术装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质量一致性差、产品可靠性低等已成为严重制约能源高效、安全发展的问题,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试验、检测等环节的工作亟需完善。同时,能源技术革新带来的能源新技术、新装备快速涌现,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能源技术装备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清洁、高效、安全能源保障体系,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日益紧迫。为贯彻落实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提高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制造工艺水平,保证材料质量。

二、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做到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切实抓好生产源头治理,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四、加快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依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快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整合和完善,适时制定新的行业标准,形成统一、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技术装备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质量评定工作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组织建立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加强国家能源装备质量管理。

六、建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发布机制,适时发布指导目录,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能源技术装备,国家核准的能源重大工程建设优先选用。

联 系 人:张彦文 王书强

联系电话:010-68505550 68502539

附件: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质量水平,保障国家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评定中心”应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行业权威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检验及试验、研究机构,并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负责本专业领域评定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的评定工作,不代替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常规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所涉及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传输配送等的技术装备。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定中心”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国家、行业质检中心或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具备法人地位单位出具对其评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试验和评定工作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检测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申请单位的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属地化管理方式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八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评定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评定任务,并定期上报通过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2)。
(二)承担能源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任务,以及受指派开展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三)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
(五)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生产能力及一致性审查评定等。必要时,可采取组成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开展专项评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制造行业、使用行业的代表。评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由“评定中心”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定中心”对其出具的评定意见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所属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评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评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定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一)接受可能对评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赠予、资助;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三)参与与评定工作关联的经营活动,或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五)超范围开展评定工作;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窃取被评定单位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3年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3年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触犯法律的撤消其资质认定。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中心”评定过程、内容、结论等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评定中心”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有疑义的,可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诉;发现“评定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申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及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局印制

基本情况表
“评定中心”名称
所在地区 省 市(区)
服务行业领域 □煤炭装备 □石油天然气装备 □常规电力装备 □核电装备
□新能源装备 □其他装备(请注明 )
组织机构代码
设施设备情况 试验场地(平方米) 恒温面积(平方米)
仪器设备(台套) 设备资产原值
(万元)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人)
资质情况 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服务名称 服务收入(万元) 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个) 技术水平


















评定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情况表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附件
附件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复印件)
附件3 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认定表

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填表说明

  1、“评定中心”名称的填写格式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所在地区”填写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名称,注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上年度的数据。
  3、“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中的“技术水平”栏按照“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际同等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同等水平”六个等级填写。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质量改进支持、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平台。若未建有,需标明“无”。
  5、“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实验室。
  6、“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指在质量检测、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7、“仪器设备设施情况”指检测环境条件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工具和软件等。
  8、“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在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机制情况。
  9、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附表2:
能源技术装备目录推荐表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承担单位:
检测(试验)机构名称:
项目评审组织(主持)单位:
专家组技术水平评价意见(下栏单选项并打√)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其它

评定中心的技术水平评价认定:
自主知识产权(括号中打√): 具备( ) 不具备( )
发明专利数 量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评定中心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免税设备管理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免税设备管理的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分别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均交由财政部承担。至此,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均统一归口由我部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这是理顺我国政府外
债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
去年以来,在经办上述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业务时,我部发现,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涉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进口设备政策,在实际操作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根据
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具体操作程序是由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到项目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依据《确认书》便可免税放行。但是由于项目审批单位(计委或经贸委
)与主管贷款业务不是同一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项目虽经审批单位的批准,而却未得到贷款方认可,最终未能取得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或是项目被取消,或是转为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商业贷款项目。但是,项目单位由于在批准立项时,已经取得项目审批单位开具的
《免税项目确认书》,仍可持此据在海关登记备案,享受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待遇,不仅形成新的税收漏洞,也不利于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部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直接监控利用贷款的全过程,并掌握有关贷款的各种情况和信息,可以确认项目单位最终能否使用国外贷款,为了更好地将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我部建议: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程序上稍作修改:在项目单位办理免税手续时,除了凭项目审批单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出具的《免税项目确认书》外,还应同时出具由我部开具的《贷款证明
书》(见附件一、附件二),方可作为这类项目进口免税登记备案和设备进口时的免税凭据,以加强管理,同时减少税收漏洞。海关依据项目单位同时出具的两个证明方予登记备案和免税放行。
此项规定于1999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此前已经办理了免税登记的项目,进口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请予支持,并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附件一: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债证明第 号
----------------------
贷 款 性 质 |
--------------|-------
国 内 项 目 单 位 |
--------------|-------
贷 款 金 额 |
--------------|-------
转 贷 协 议 号 |
--------------|-------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
--------------|-------
合 同 号 |
--------------|-------
所在地/主管海关 |
--------------|-------
经 办 人 |
--------------|-------
签 发 人 |
--------------|-------
日 期 |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债证明第 号
贷款性质:
国内项目单位名称:
利用贷款金额:
转贷协议号:
外贸代理公司:
合同号:
本次进口货物金额:
剩余贷款金额:
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盖章)
证明单位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际证明第 号
----------------------
贷 款 性 质 |
--------------|-------
国 内 项 目 单 位 |
--------------|-------
贷 款 金 额 |
--------------|-------
转 贷 协 议 号 |
--------------|-------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
--------------|-------
合 同 号 |
--------------|-------
所在地/主管海关 |
--------------|-------
经 办 人 |
--------------|-------
签 发 人 |
--------------|-------
日 期 |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际证明第 号
贷款性质:
国内项目单位名称:
利用贷款金额:
转贷协议号:
外贸代理公司:
合同号:
本次进口货物金额:
剩余贷款金额:
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
财政部国际司(盖章)
证明单位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1999年5月18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
2、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
3、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事项;
4、负责市政府聘请的勤政巡视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执行《规定》,依法、高效、文明行政事迹突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三、投诉中心设立“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电话”及“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信箱”。
四、投诉中心在接受群众信访(电话)投诉后,要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几种处理方式;
1、属受理范围,反映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
2、属受理范围,反映县区、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依照管辖规定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3、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要予以告诫的,涉及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的,由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其他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区(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告诫批准事宜,依照上述办法进行。
告诫由两名行政监察人员执行。告诫过程行政监察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当场发给被告诫人《告诫书》。
告诫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违规条款,违规后果及必要的组织纪律教育。
告诫时,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及本人今后如何改进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告诫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告诫书》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告诫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投诉中心对决定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处理。
转交相应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于接到转发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投诉中心。
八、投诉中心在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和手段;需要行政处分的,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办理。
九、投诉中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同时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十、本规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