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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时间:2024-06-16 11:5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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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的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消防、档案、财政、审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组织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卫生、消防设施和工程质量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已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齐全;
(五)编写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遵循精简、效能、节约、服务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将竣工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二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应当出具初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验报告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三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核定新增固定资产数额,考核实际生产能力,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试生产阶段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试生产阶段为三个月,其中属引进境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为六个月。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排试用时间。
第十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收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并能够正常生产、使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分期、分批进行中间验收后先交付试生产、使用整个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建设的修改、调整文件。
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除按照上款规定执行外,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修改、调整部分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因修改、调整建设项目内容所增加的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生产设施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建成,能满足批量生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并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达到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三)生产工艺、人员培训、各项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与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图纸建成,符合有关法规要求,能够与生产线同时投入使用;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部分建成,能满足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七)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齐全。
第二十一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三)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齐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零星土建设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办理;期满仍不申请办理的,每逾期一个月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正式生产使用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已骗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宣布无效,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杨新京*


关键词:司法解释;罪名;刑法修正案
摘 要:在我国,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补充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言。

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就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施行以来检法两家在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一举得以解决,因而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补充规定》的发布,一举解决了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和部分罪名认定上的分歧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在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条文从192条增加到452条,罪名也从100多个增加到400多个。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表述采用的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因而在确定罪名时需要进行分析。1997年刑法通过后,对于刑法分则中到底有多少个罪名,又应当如何称呼,法学家众说纷纭。在1997年一年之内,坊间就出版了各种各样的刑法教材100多部,但对到底有多少个新罪名,如何称呼,却各执一词。弄的读者一头雾水,不知所云;而司法实际部门又不能按照教科书认定的罪名来起诉和定罪。因此,无论是理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都迫切希望两高制定司法解释来正确认定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
但是两高对1997年刑法的罪名总数和罪名的名称也存在不同意见,并在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采取了各自发布司法解释的办法。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认定刑法分则总共有413个罪名[1];同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认定刑法分则总共有414个罪名。[2]这多出的一个罪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与此同时,高法的《规定》和高检的《意见》对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中第399条、第406条的3个罪名的表述也不一致。高法对刑法第399条第1款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第2款认定为枉法裁判罪,对第406条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而高检对刑法第399条第1款认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第2款认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第406条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司法解释权,但对罪名的认定不是采取联合而是各自发布司法解释,且对刑法分则罪名的总数和部分罪名的认定又不一致,使学术界甚不理解[3]。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上的冲突也给司法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带来了困难。例如,由于受各自部门的领导,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必须以高检规定的罪名起诉;审判机关在判决时又必须以高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因此,就会出现这样的难堪情况。即:检察机关如果以枉法追诉、裁判罪起诉,审判机关即使认为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定罪时一定会以徇私枉法罪定罪量刑。再从实际情况看,自两高各自颁布关于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后,从未发生过一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起诉和定罪的情况。有鉴于此,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这个规定中,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原来的53个罪名减少到52个,其中减少的这个罪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5]高检这个规定的发布,虽然从实际上说取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使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的认识上归于一致,但在其他三个罪名的名称认定上仍不一致,司法解释上的冲突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举解决了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和部分罪名名称认定上的分歧。《补充规定》正式确认:刑法第397条为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9条第1款为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第406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6]。《补充规定》的发布,使刑法实施以来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和部分罪名认定上存在的分歧,在4年多后终于获得完满解决。
二、《补充规定》的发布,解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
1997年10月1日刑法正式实施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刑法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几部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和罪名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些单行刑事法律中,对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做了修改:其中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修改了一些原有条款,取消了个别条款。由于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条文作了修改,必然带来对原有罪名的变更,以及适用法律上的疑难问题。
例如:1997年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7年刑法第168条的罪名认定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其主体仅限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也仅限故意。《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条文将犯罪主体扩大到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也从故意扩大到过失。因此,根据修改后的条文,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构成犯罪。
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1997年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这个罪名,检察机关从现有罪名中找不到合适的罪名起诉,审判机关也无法从现有罪名中选择合适的罪名定罪。任何一个省级以下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都无权自己创造出一个罪名来起诉、定罪。因此,尽管立法机关已对刑法分则第168条进行了修改,但由于两高未能及时对新增加的罪名作出法定解释,司法实际部门对修改后的刑法分则条文仍然不能适用。
再如:2001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肖永灵(男、27岁),上海市金山区东泾镇人,曾在1995年7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1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两封装有虚假炭疽杆菌的邮件,分别投寄到上海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永灵故意制造恐怖气氛,危害社会稳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原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惩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刑法第114条和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肖永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作出后,肖永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6]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修正案(三)》的对刑法分则的修改看,肖永灵的行为显然符合这条规定。由于该判决在上诉期间,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新法颁布之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在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中,如果依据1979年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肖定罪,其最高刑为死刑;如果依据《刑法修正案(三)》对肖定罪,其最高刑为15年。两者相比,显然后者要轻。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分则第291条之一定罪量刑。但问题还是在这里,如果两高不能及时对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新罪名作出司法解释,下级检察院、下级法院仍然无法适用新法律。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亟须两高尽快对立法机关增加、修改和删除的刑法条文所涉及到的罪名作出司法解释。
2002年3月26日,两高发布的《补充规定》,正式对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中对刑法分则增加、修改和删除的条文所涉及到的罪名的认定,作出了统一解释,从而解决了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修改后,由于没有法定解释对新罪名的认定,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适用新罪名的问题。
三、《补充规定》的发布,规范了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名
1、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对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定性。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这款规定,已经明确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仍然是强奸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为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罪名,后面都跟有法定刑。也有学者认为,奸淫幼女罪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了多年,应当继续保留。[7] 1997年12月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都保留了这个罪名。但随后产生的问题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奸淫幼女罪的,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其他犯罪概不负责。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奸淫幼女罪显然要比强奸罪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定论,司法机关只好根据自己对刑法的理解来执行。两高《补充规定》正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对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定性,从而也就解决了这个争议了多年的问题。
2、将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后的罪名使原来的冗长的罪名简化,与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更加贴切。
四、《补充规定》的发布,将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确定为418个
3月26日两高颁布的《补充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以来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和补充而带来的罪名的变动,以及两高对1997年刑法中部分罪名做了修改。
1、经修改后,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总数由1997年刑法中的413个增加到418个
(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1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2)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3个新罪名,即:刑法第162条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8条增加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但同时取消了原有罪名,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3)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3个新罪名,即:刑法第120条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291条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2002年3月26日两高《补充规定》取消了1个原有罪名,即:刑法第236条中的奸淫幼女罪。
2、根据三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中10个罪名进行了变更
(1)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4个罪名进行了变更。它们是:将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变更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将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变更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刑法第181条第2款变更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将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变更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2)根据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根据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5个罪名进行了变更。它们是:将刑法第114条投毒罪变更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刑法第115条过失投毒罪变更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变更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将刑法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变更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将刑法第127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变更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对两高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存在争议的3个罪名进行了修改
它们是:将刑法第399条第1款枉法追诉、裁判罪修改为徇私枉法罪;将刑法第399条第2款枉法裁判罪修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将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对两高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表述不确切的2个罪名进行了修改
它们是:将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五、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建言
1、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检法两家业务的法律,尽可能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惟一具有发布司法解释的机关。其根据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自1981年以来,两高曾多次就涉及检法两家业务的法律,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指导司法实践工作起了极大的作用。反之,如果两家对罪名的认识不能取得一致,势必给司法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带来困难,也与刑诉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原则所不符。
2、在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后,应及时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增加、调整和取消罪名,以适应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如前所述,立法机关在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后,或者是增加了新条款,或者是修改了原有条款,或者是取消了个别条款。这也就势必导致刑法罪名的修改和变动。但是对刑法罪名修改和变动的法定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一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在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后,两高应及时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增加、调整和取消罪名,以适应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的修改。不应再发生像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就对刑法第168条进行了修改,但是直到2002年3月两高才对该条文规定的罪名作出修改的事情,这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宗旨不一致。

* 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药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药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检所,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
品监督员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力度,现将2000年全国药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抽样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指导省、地(市)药检部门落实好2000年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抽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安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落实计划的同时应指导检查各省药品检验所执行计划的工作,准
确统计检验数字,协调解决各省药品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全国统一抽样检验考核品种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各省级药检所在本辖区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抽样需覆盖辖区内全部生产企业,省级药检所可委托地市所代为抽样。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并加强对药品质量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的抽验,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药品制剂生产所用原料药的监督检查与抽验,发现检验条件不完善、产品不做全检即出厂的生产企业和医院制剂室要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批配制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含包装和使用
说明等方面)要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各地在执行抽验计划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验,组织各级药品监督员做好监督检查抽样工作。根据1999年抽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生产和已转正式生产的新药以及地方标准的药品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监督抽样,医院制剂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给予处罚。
六、加强药品监督自身队伍的建设,规范抽验工作中的行为,保证药品监督检验的公正性、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检所应协同一致,避免在同一单位重复抽验,对抽验中受检验条件所限制不能做全检的品种,应转上级药检所检验,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抽验
或以单项检验替代。
对抽验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对2000年指令性抽验计划必须按时按量完成。
七、药品抽样检验经费问题: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2000年抽验计划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340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统一抽验考核品种中划*号的品种监督抽验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补贴,样品费用由被抽样单位承担,各省药检所不收抽验费。2000年初国家局拨付预计被抽样品的1/3费用,其余按计划完成情况拨款。专项费用使用情况按附件2的要求于2000年11月中旬报
我局市场监督司。
(三)国家药品监督员监督抽验所需费用由我局统一安排进行补贴。
(四)药品抽验经费要专款专用,在使用过程中,我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组织审计。

附件1:2000年全国药品抽验计划
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是药品抽验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的关键一年。为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关于改革药品抽验机制的指示,使药品抽验工作逐步做到快速和有针对性地客观反映药品质量情况,为查处假劣药品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为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促进药品质量提高和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为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所要协调一致,加大抽验力度,共同做好药品抽验工作。
2000年全国重点监督抽验品种:医疗单位配制制剂、使用进口原料药生产的品种、国家药典标准在检验方法上有变动或新收载的品种,一年以上不生产又恢复生产的品种,多次抽验不合格的品种,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品种,以及生产的原料药品种。
二、为评价和掌握临床常用和使用量大的药品的质量水平,确定58个品种为国家指令性抽验品种(见附表一),同时规定了各单位至少抽验的批次(附表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指导并检查各省级药检所在辖区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验。
1、附表一所列1-16个品种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直接检验,其他品种由各省级所进行抽样并检验,省级所可委托地市所代为抽样。
2、根据确定的58个抽验品种,抽验时应考虑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该品种的生产企业,抽样时索取被抽样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在企业抽不到样品的,可追溯到流通环节。属一年以上不生产的,由生产单位提供不生产原因的证明,如再生产时需通知省级所抽验。对经营和使用单位抽
样,应占一定比例,抽样时要索取进货证明和检验报告书。
3、抽样应采取随机的原则,每批抽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在生产企业每个品种抽3批,在经营和使用单位抽样的应视药品批号情况按抽样量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4、58个国家指令性抽验品种,统一按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典、部颁标准),医院制剂规范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方法进行检验。
5、抽验结果分品种按(附表三)报表格式填写,于2000年4月30日、7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分三次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对上海信谊药厂、哈尔滨制药总厂、广东天普生化制药厂、北京同仁堂制药厂、青海制药厂,共5个生产单位的生产品种进行全面质量考核;检查生产批记录、原料来源及质量情况,并对重点品种进行抽样检验。
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继续对全国所有生产微生态制剂、细胞因子类制品、基因工程乙型肝炎疫苗的生产企业抽样检验,并做好质量分析,监督、指导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
五、为加强对进口药品在国内流通领域中的监督管理,各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国内流通领域中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2000年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100个进口药品进行抽样、检验,考查进口药品的质量。
六、药品监督检查
1、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及品种:对过去检验条件不完善的生产企业从非法医药市场购入药品的经营企业和医院药房,以及药品仓储条件不完善的经营企业和医院药房、个体诊所,医疗机构外设门诊部、分院。抽样重点品种为新药品种、试字号品种、中药保护品种、医院制剂室配制品种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样。在2000年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组织对感冒通、盐酸小檗碱、安乃近、人工牛黄在市场上随机抽验。国家药品监督员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国家药品监督员对98年质量
公报以来有两个以上不合格品种被通报的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生产品种进行监督抽样,对被检查单位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3、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组织药品监督员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擅自更改药品名称和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药品外包装、说明书和标签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将组织有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抽样。
附表1:2000年全国统一抽验品种名单
*1.甲硝唑及其制剂(片、注射液)
*2.辅酶Q10、胶囊、片、注射液
*3.凝血酶及其制剂
*4.银杏叶片、胶囊
*5.双黄连口服液、颗粒、注射剂
*6.愈风宁心片
*7.注射用头孢哌酮钠
*8.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9.麦曲霉素及其制剂
*10.硫酸丁胺卡那注射液
*11.三腆甲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癌胚抗原(CEA)、β2-微球蛋白(β2-MG)的放免分析药盒。
*12.咖啡因
*13.鲎试剂
*14.灭菌注射用水(规格为2、5、10、20ml)
*15.狂犬疫苗
*16.人血白蛋白
*17.右旋糖酐20、40、70及其注射液
*18.马来酸氯苯那敏片
*19.维生素C片
*20.卡马西平及其片剂、胶囊
*21.卡托普利片
*22.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23.诺氟沙星及其制剂
*24.布洛芬片、胶囊
*25.盐酸雷尼替丁片、胶囊
*26.尼群地平片
*27.葡萄糖注射液(5%、10%)
*28.吲跺美辛片、胶囊
*29.盐酸小檗碱片
*30.呋喃唑酮片
*31.醋酸泼尼松片、软膏
*32.西咪替丁及其制剂
*33.谷维素片
*34.乙酰螺旋霉素片
*35.氨苄西林钠及其制剂
*36.头孢氨苄胶囊、片
*37.头孢拉定胶囊、粉针剂、干混悬剂
*38.注射用青霉素钾(钠)
*39.盐酸林可霉素原料及其制剂
*40.氯唑西林钠及其制剂
*41.头孢噻肟钠及其制剂
*42.多酶片
*43.尿激酶注射液
*44.硫酸软骨素片
*45.弹性酶片
*46.强力止咳胶囊
*47.牛黄清心丸
*48.清开灵颗粒、口服液、注射液、胶囊
*49.板蓝根冲剂
*50.牛黄解毒片、丸
*51.复方月参片
*52.藿香正气水、口服液、软胶囊
*53.蛇胆川贝液
*54.六味地黄丸、片、颗粒、口服液
*55.刺五加片、注射液
*56.三黄片、丸
*57.妇炎康片
*58.穿心莲片
附表2:全国统一抽验带*号品种的生产厂家汇总和抽验批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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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单位 | 品种厂家数 | 至少抽验批次 |
|--------|----------|---------|---------|
| | 1 | 北京 | 268 | 800 |
| 统一 |---|------|---------|---------|
| | 2 | 天津 | 219 | 800 |
| 抽验品种 |---|------|---------|---------|
| | 3 | 河北 | 927 | 1600 |
| (附表一) |---|------|---------|---------|
| | 4 | 山西 | 655 | 1200 |
| 17-58 |---|------|---------|---------|
| | 5 | 内蒙 | 272 | 800 |
| |---|------|---------|---------|
| | 6 | 辽宁 | 634 | 1200 |
| |---|------|---------|---------|
| | 7 | 黑龙江 | 597 | 1100 |
| |---|------|---------|---------|
| | 8 | 吉林 | 771 | 1300 |
| |---|------|---------|---------|
| | 9 | 上海 | 270 | 800 |
| |---|------|---------|---------|

| |10 | 江苏 | 773 | 1300 |
| |---|------|---------|---------|
| |11 | 安徽 | 781 | 1300 |
| |---|------|---------|---------|
| |12 | 浙江 | 461 | 1000 |
| |---|------|---------|---------|
| |13 | 江西 | 408 | 1000 |
| |---|------|---------|---------|
| |14 | 福建 | 182 | 800 |
| |---|------|---------|---------|
| |15 | 山东 | 608 | 1000 |
| |---|------|---------|---------|
| |16 | 河南 | 1221 | 2100 |
| |---|------|---------|---------|
| |17 | 湖南 | 319 | 800 |
| |---|------|---------|---------|
| |18 | 湖北 | 496 | 1000 |
| |---|------|---------|---------|
| |19 | 广西 | 408 | 1050 |
| |---|------|---------|---------|

| |20 | 广东 | 948 | 1600 |
| |---|------|---------|---------|
| |21 | 海南 | 208 | 600 |
| |---|------|---------|---------|
| |22 | 陕西 | 568 | 1100 |
| |---|------|---------|---------|
| |23 | 甘肃 | 53 | 600 |
| |---|------|---------|---------|
| |24 | 宁夏 | 59 | 600 |
| |---|------|---------|---------|
| |25 | 青海 | 45 | 600 |
| |---|------|---------|---------|
| |26 | 新疆 | 86 | 600 |
| |---|------|---------|---------|
| |27 | 四川 | 605 | 1100 |
| |---|------|---------|---------|
| |28 | 云南 | 246 | 800 |
| |---|------|---------|---------|
| |29 | 贵州 | 163 | 600 |
| |---|------|---------|---------|
| |30 | 重庆 | 309 | 800 |
| |---|------|---------|---------|
| |31 | 西藏 | - | 200 |
| |---|------|---------|---------|
| |32 | 总后 | | 200 |
|--------|---|------|---------|---------|

| | | |中药室 | 46 | 138 |
| 统一 | | |----|---------|---------|
| | | |抗生素 | 431 | 1293 |
| 抽验品种 | | |----|---------|---------|
| | | |化学 | 922 | 2766 |
| (附表一) | | |----|---------|---------|
| | |中|生化 | 118 | 354 |
| 1-16 | | |----|---------|---------|
| |33 |检|同位素 | 366 | 1100 |
| | | |----|---------|---------|
| | |所|激素 | 53 | 160 |
| | | |----|---------|---------|
| | | |生检处 | 14 | 437 |
| | | |----|---------|---------|
| | | |总计 | | 6248 |
|--------|------------------------------|
| 合计 | 36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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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2000年全国统一抽样检验结果报表

品名: 标准: 药检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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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厂家 | 批号 | 规格 | 数量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检验结果 | 不合格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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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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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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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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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抽验经费专款使用情况上报表(2000年11月中旬报)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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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验批次(按品种列) | | | |
|--------------| 代中检所 | 委托地市 | 经费使用情况 |
| | 应完 | 已完 | | | |
| 品名 | | | 抽样数 | 所抽样数 | 及说明 |
| | 成数 | 成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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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