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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9:4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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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安全保值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等)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本市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昌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须提交两年内的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完税证明;
  
  (五)以共有房屋申请借款的,其借款人须为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并同意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证明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其中,抵押担保的,须出具抵押物清单、有关部门的评估证明、抵押登记手续。用有价凭证质押担保的,须出示质押物清单、有关背书(不记名的除外)、止付等手续。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保证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资证明、其本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等。
  
  第七条 贷款种类:房产抵押担保贷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保证担保贷款。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按以上品种的不同款项、偿还能力等因素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应贷款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且不得超过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第九条 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由贷款限额确定借款人最终还款时间,借款的实际期限应当在借款人的有效工作年限内。
  
  试行装修贷款,装修贷款最高额度8万元,期限5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偿还的建议后,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贷款审查批准工作自受理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先行签定《住房贷款担保合同》,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其中,委托代扣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的,须另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住房贷款主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住房贷款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本人和担保人公积金必须封存。
  
  第十六条 房屋抵押担保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所抵押房产须权属明确且抵押人享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按照评估价确定,由借款人申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并承担费用;
(三)管理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五)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包括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质押担保贷款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贷款可以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代售)。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管理中心应对出质人提交的以上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需要背书的出质人应出具已背书的证明,并提供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就该凭证的冻结协议。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做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冻、挂失,贷款清偿后,可凭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通知办理解冻手续。
  
  (四)管理中心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管理中心。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
  
  第十九条 公积金联保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行政单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贷款额度在5-15万元,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50%,且至少有一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的40%,且至少有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单位经营状况不得低于贷款额的50%-90%,以用于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二)由单位代扣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三)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工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二十三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必须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本息偿还。借款人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内到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办理收贷业务;借款人委托单位代扣代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将借款人每月应还款数额通知该借款人单位进行代扣,并由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此代扣代还款项送交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委托银行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存折账户代扣代收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代扣代收。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经管理中心同意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质押权利在担保期间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管理中心按要求重新签订相应的抵(质)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依法终止,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借款债务。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因情势变更,可提前终止合同,但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需变更原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借款人账户内存储的公积金或进行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依法用于清偿借款人的所借款项: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毁损、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四)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住房贷款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原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原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原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原糖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原糖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原海关《核销手册》中的原糖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0005--1999
原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甘蔗原糖 17011100
白砂糖 1701991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甘蔗原糖(税号 17011100)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加工工艺制成的精制白砂糖(17019910)。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原糖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白砂糖所消耗的原糖量。
2.2 原糖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原糖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白砂糖质量之差占原糖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糖应符合GB/T15108--94的规定(见附件1)。
3.2 产品要求
白砂糖应符合GB317--1998的规定(见附件2)。
3.3 精炼精制白砂糖工艺流程:原糖→筛选→回溶糖浆→粗过滤→加澄清剂→脱色去杂质→过滤→蒸发浓缩→结晶→分离(结晶体与母液分离)→干燥→筛选→白砂糖(成品)
4 单耗标准
4.1 原糖精炼单耗标准
在符合3.1、3.2和3.3条的情况下,原糖精炼损耗率为不大于8%,单耗为不大于1.087kg/kg。
4.2 原糖精炼单耗计算方法
在符合3.1、3.2和3.3条的情况下,原糖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原糖精炼单耗,kg;
X1——白砂糖质量,kg;
X2——原糖精炼损耗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108--94
原 糖
Raw sugar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甘蔗汁经清净处理制成不作直接食用的原糖。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指标
2.1.1 晶粒均匀、松散。
2.1.2 晶粒表面带有一薄层的原始糖蜜。
2.1.3 糖中不应有明显的沙石等杂质。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必须符合表1规定。
表1
--------------------------------------------
项 目 名 称 | 指 标
------------------------------|------------
糖度,% ≥| 97.0
干燥失重,% ≤| 0.90
电导灰分,% ≤| 0.50
色值,IU ≤| 600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350
--------------------------------------------
3 试验方法
3.1 感官指标的测定:目测定性测定。
3.2 糖度的测定
3.2.1 仪器、设备
3.2.1.1 天平:精确度±0.002g。
3.2.1.2 容量瓶:100.00±0.02mL。
3.2.1.3 过滤设备:玻璃无杆漏斗,烧杯,中速定量滤纸。
3.2.1.4 检糖计,应具有国际糖度标尺,按糖度°Z刻度,自动检糖计精确度为0.05°Z,目测检糖计精确度为0.1°Z。
注:如使用按旧糖度°S刻度的检糖计,读数°S须乘上一个系数0.99971换算成°Z。
3.2.1.5 观测管:长度200.00±0.02mm。
3.2.2 试剂
3.2.2.1 碱式乙酸铅溶液:称取340g碱式乙酸铅粉,溶解于约1000mL刚煮沸过的蒸馏水,并将浓度调整到54.3°Bx(1.24±0.01g/立方厘米)。配好的溶液应防止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接触。
3.2.2.2 蒸馏水。
3.2.3 测定步骤
3.2.3.1 检糖计的校准
检糖计的读数要用标准石英片校准。不能用蔗糖溶液校准。
对于没有石英楔补偿器的检糖计,读取石英片旋光度时应测定温度,并精确到0.2℃,如果这个温度与20℃相差大于±0.5℃,则采用式(1)进行石英片旋光度的温度校正,再用校正值校准检糖计的读数。
at=a20〔1+0.00014(t--20)〕 ……………(1)
式中:t——读取石英片旋光度时的温度,℃;
a20——20℃时,石英片的旋光度,°Z;
at——t℃时,石英片的旋光度,°Z。
3.2.3.2 糖度的测定
称取糖样品26.000±0.002g于干洁的小烧杯中,用蒸馏水40~50mL溶解后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少量蒸馏水分3~5次冲洗烧杯,洗水一并倒入容量瓶。并加入蒸馏水使容积达60~70mL,然后加入1.00±0.05mL碱式乙酸铅溶液,缓慢摇动使溶液混匀,继续摇动并加入蒸馏水至充满容量瓶球体部分为止,至少放置10min使达到室温。然后加蒸馏水至容量瓶标线下约1mm,确保容量瓶颈部已洗净,小心勿使溶液夹带空气泡,如有气泡时,可用一至二滴乙醚消除之。然后垂直拿住容量瓶颈部的上方,使容量瓶的标线与操作者眼睛成水平,对着明亮的背景观察,用长滴管加水,直到弯月液面的下缘与标线相切为止,用干净的滤纸吸干容量瓶标线上的内壁,将塞子塞紧,充分摇匀。
溶液至少静置5min,使沉淀下降,然后用滤纸过滤。将最初10mL滤液弃去,收集以后的滤液约50~60mL。过滤时,漏斗上须加盖表面玻璃。用滤液将观测管冲洗2~3次,并装满观测管,注意不使观测管内夹带空气泡。将观测管置于检糖计中,目测检糖计测定5次,取读数至0.05°Z以下,如用自动检糖计,测定前应有足够的时间使仪器达到稳定。测定读数后,立即测定观测管内溶液的温度,并精确到0.1℃。
3.2.3.3 计算及结果表示
测定糖度的温度应尽可能接近20℃,一般应在15~25℃的范围。如果糖度不是在20.0±0.2℃时测定的,则应校正到20℃。
糖度X1按式(2)和式(3)进行计算,以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三位有效位数。
有石英楔补偿器的检糖计:
X1=Pt〔1+0.00032(t--20)〕 ……………(2)
没有石英楔补偿器的检糖计:
X1=Pt〔1+0.00019(t--20)〕 ……………(3)
式中:Pt——原糖样品的观测糖度,°Z;
t——测定Pt时,糖液的温度,℃。
3.3 干燥失重的测定
3.3.1 仪器、设备
3.3.1.1 电热恒温箱:测定过程中,离干燥皿上面2.5±0.5cm处的温度要保持在105±1℃。
3.3.1.2 装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3.3.1.3 称量瓶:直径为6cm,高度为3cm。
3.3.2 测定步骤
3.3.2.1 干燥
将干燥箱预先加热到105℃。将空的称量瓶连同打开的盖子一并放入干燥箱中,至少干燥30min。然后将称量瓶从干燥箱中取出,加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最多可比室温高出2℃),尽快称量,准确到0.1mg。
尽快地在称量瓶中放入9.5~10.5g样品,加盖,称量准确到0.1mg,称量瓶中糖层的厚度不应超过1cm。
取下盖子,连同称量瓶放入干燥箱中,在105℃下准确地干燥3h。盖上称量瓶,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最多可比室温高出2℃)。尽快称量,准确到0.1mg。
3.3.2.2 计算及结果表示
干燥失重X2按式(4)进行计算,以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两位小数。
W2--W3
X2=--------×100 …………………………………………(4)
W2--W1
式中:W1——称量瓶的质量,g;
W2——称量瓶及干燥前样品的质量,g;
W3——称量瓶及干燥后样品的质量,g。
3.4 电导灰分的测定
3.4.1 仪器、设备
3.4.1.1 电导率仪:测量范围0~500μS/cm,测量准确度不应大于满量程的1.5%。
3.4.1.2 容量瓶:100±0.05mL。
3.4.2 试剂
3.4.2.1 纯水:电导率低于15μS/cm,并应实际测定之。
3.4.2.2 0.01mol/L氯化钾溶液:取氯化钾(分析纯)加热至500℃(呈暗红炽热),脱水30min,准确称取745.5mg,用纯水溶解后移入1000mL容量瓶中,并加水至标线。
3.4.2.3 0.0025mol/L氯化钾溶液:吸取0.01mol/L氯化钾溶液25mL于1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标线。此溶液在20℃时的电导率为328μS/cm。
3.4.3 测定步骤
称取原糖样品5.0g于干洁小烧杯中,加纯水溶解后,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多次冲洗烧杯及玻璃棒,洗水一并移入容量瓶中,加纯水至标线,充分摇匀。用样液分2~3次冲洗测定电导率用的干洁小烧杯,然后倒入样液,用电导率仪测定样液的电导率,并立即测定样液的温度,同时测定溶糖用纯水的电导率。
电导池常数应用0.0025mol/L氯化钾溶液校核计量。
3.4.4 计算及结果表示
电导灰分X3按式(5)计算,以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两位小数。
--4
X3=18×10 (C1--0.9C2) ……………………(5)
式中:C1——5g/100mL糖液在20℃时的电导率,μS/cm;
C2——溶糖用纯水在20℃时的电导率,μS/cm。
3.4.5 温度校正
测定电导率的标准温度为20℃,若不在20℃则按式(6)校正,但测量温度一般不应超过15~25℃的范围。至于溶糖用的纯水电导率的温度校正,因影响甚微可以忽略不计。
C1=C1t〔1+0.023(20--t)〕 …………………(6)
式中:C1t——在t℃时糖液的电导率,μS/cm;
t——测定电导率时糖液的温度,℃。
3.5 色值的测定
3.5.1 仪器、设备
3.5.1.1 分光光度计:在420nm处波长误差不大于±1nm。
3.5.1.2 比色皿:比色皿的厚度应选择使仪器透光度读数在20%~80%之间,一般用1cm比色皿,配套使用的比色皿间同一光径透光度之差不大于0.2%。
3.5.1.3 阿贝折射仪:糖量浓度测量范围0~95%,分划板上糖量浓度(%)最小分度值为0.5。
3.5.1.4 pH计,分度值或最小显示值为0.02pH。
3.5.1.5 滤膜过滤器,使用孔径为0.45μm的微孔膜。
3.5.2 测定步骤
按照较好的过滤速度和比色皿厚度,选用适当的浓度(一般可用10Bx)称取一定量的糖样品,用蒸馏水溶解之。糖液用约0.01mol/L氢氧化钠或0.01mol/L盐酸溶液调整其pH至7.0±0.1。倾入已预先铺好0.45μm微孔膜的过滤器中,在真空下抽滤,将最初的一部分滤液弃去,收集以后的滤液不少于50mL。用阿贝折射仪测定滤液的折光锤度,然后用滤液将比色皿冲洗三次,再盛满之,在分光光度计上用420nm波长测定其吸光度,并用经过滤的蒸馏水调零。
3.5.3 计算及结果表示
色值X4按式(7)进行计算,单位为IU,计算结果取到个数位。

X4=------×1000 ………………………………………(7)
b×c
式中:A——在420nm波长测得样液的吸光度;
b——比色皿厚度,cm;
c——样液浓度(由修正到20℃的折光锤度查表2求得),g/mL。
表2 蔗糖溶液折光锤度与每毫升含蔗糖克数(在空气中)对照表
--------------------------------------------------------------------------------------------------------------
折光锤度| 浓 度 ||折光锤度| 浓 度 ||折光锤度| 浓 度 ||折光锤度| 浓 度
Bx | g/mL || Bx | g/mL || Bx | g/mL || Bx | g/mL
--------|--------------||--------|--------------||--------|--------------||--------|----------------
5.0|0.05084|| 8.0|0.08231||11.0|0.1145 ||14.0|0.1475
5.1|0.05188|| 8.1|0.08337||11.1|0.1152 ||14.1|0.1487
5.2|0.05291|| 8.2|0.08444||11.2|0.1166 ||14.2|0.1498
5.3|0.05395|| 8.3|0.08550||11.3|0.1178 ||14.3|0.1509
5.4|0.05499|| 8.4|0.08656||11.4|0.1189 ||14.4|0.1520
5.5|0.05603|| 8.5|0.08763||11.5|0.1200 ||14.5|0.1531
5.6|0.05707|| 8.6|0.08869||11.6|0.1211 ||14.6|0.1542
5.7|0.05812|| 8.7|0.08976||11.7|0.1222 ||14.7|0.1554
5.8|0.05916|| 8.8|0.09083||11.8|0.1233 ||14.8|0.1565
5.9|0.06020|| 8.9|0.09190||11.9|0.1244 ||14.9|0.1576
6.0|0.06125|| 9.0|0.09297||12.0|0.1254 ||15.0|0.1587
6.1|0.06229|| 9.1|0.09404||12.1|0.1265 ||15.1|0.1598
6.2|0.06334|| 9.2|0.09511||12.2|0.1276 ||15.2|0.1610
6.3|0.06439|| 9.3|0.09618||12.3|0.1287 ||15.3|0.1621
6.4|0.06543|| 9.4|0.09725||12.4|0.1298 ||15.4|0.1632
6.5|0.06648|| 9.5|0.09833||12.5|0.1309 ||15.5|0.1643
6.6|0.06753|| 9.6|0.09940||12.6|0.1320 ||15.6|0.1655
6.7|0.06858|| 9.7|0.1005 ||12.7|0.1331 ||15.7|0.1666
6.8|0.06963|| 9.8|0.1016 ||12.8|0.1342 ||15.8|0.1677
6.9|0.07068|| 9.9|0.1026 ||12.9|0.1353 ||15.9|0.1689
7.0|0.07174||10.0|0.1037 ||13.0|0.1364 ||16.0|0.1700
7.1|0.07279||10.1|0.1048 ||13.1|0.1376 ||16.1|0.1711
7.2|0.07385||10.2|0.1059 ||13.2|0.1387 ||16.2|0.1722
7.3|0.07490||10.3|0.1069 ||13.3|0.1398 ||16.3|0.1734
7.4|0.07596||10.4|0.1080 ||13.4|0.1409 ||16.4|0.1745
7.5|0.07701||10.5|0.1091 ||13.5|0.1420 ||16.5|0.1757
7.6|0.07807||10.6|0.1102 ||13.6|0.1431 ||16.6|0.1768
7.7|0.07913||10.7|0.1113 ||13.7|0.1442 ||16.7|0.1779
7.8|0.08019||10.8|0.1124 ||13.8|0.1453 ||16.8|0.1791
7.9|0.08125||10.9|0.1134 ||13.9|0.1464 ||16.9|0.1802
--------------------------------------------------------------------------------------------------------------
3.6 不溶于水杂质的测定
3.6.1 仪器、设备
3.6.1.1 坩埚式玻璃滤器:孔径40~80μm。
3.6.1.2 电热恒温箱:125~130℃。
3.6.1.3 干燥器:装有变色硅胶。
3.6.1.4 天平:精确度达到±0.001g。
3.6.2 试剂
3.6.2.1 1%α--萘酚乙醇溶液。
3.6.2.2 浓硫酸。
3.6.3 测定步骤
在玻璃滤器滤板上面铺一层约5mm厚的用稀盐酸溶液洗涤并用蒸馏水冲洗干净的玻璃丝,玻璃滤器再用较大量的蒸馏水减压过滤洗涤,然后将之干燥称量。
称取样品250.0g于1000mL烧杯中(如混有包装物纤维、绒毛等应除去然后称量),加入约700mL蒸馏水,搅拌至完全溶解,倾入上述已准备好的玻璃滤器中进行减压过滤,并用蒸馏水充分洗涤滤渣至洗涤液不含糖分为止。将玻璃滤器连同滤渣于125~130℃下烘干后,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以后每继续烘干约30min,冷却称量一次,直到相继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001g为止。
3.6.4 计算及结果表示
每千克原糖样品所含不溶于水杂质的毫克数X5按式(8)计算,计算结果取到个数位。
X5=(W2--W1)×4000 …………………………………(8)
式中:W1——干燥后玻璃滤器连同过滤介质共重,g;
W2——干燥后玻璃滤器连同过滤介质与滤渣共重,g。
4 检验规则
4.1 每一次交货的原糖为一个交付批,每批糖必须附有产地的质量证书。买方凭质量证书收货,并在交付现场进行抽样检验。
4.2 每个交付批的原糖为一个检验批。
4.3 抽样方法
4.3.1 抽样前应先验明交付批及批量、产地,并确定交付批的份样个数。
4.3.2 份样数见表3。
表3 每批原糖应取份样数
------------------------------------------------
批量Q,t | 份样数n,个
----------------------------|------------------
Q≥20000 | 110
15000≤Q<20000| 100
10000≤Q<15000| 90
5000≤Q<10000 | 70
Q<5000 | 50
------------------------------------------------
4.3.3 份样量
每个份样的量一般为100~150g,所抽的份样量应大致相等。
4.3.4 采样
原糖的采样有系统抽样法、分层抽样法和二级抽样法三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一种方法。
4.3.4.1 系统抽样法
在一批散装原糖装卸、加工或衡重的移动过程中,按一定质量或时间间隔抽取份样,份样间的间隔可根据表3规定的应取份样数和实际批量按式(9)算出。
Q 60×Q
t≤--或t≤-------- …………………………………………(9)
n G×n
式中:t——抽样质量间隔,t;或时间间隔,min;
Q——检验批的批量,t;
n——应取的份样数,个;
G——每小时装卸量,t。
抽第一个份样时,可在第一间隔内随机确定。但不可在第一间隔的起点开始,以后继续抽取的份样按计算好的间隔抽取,抽取间隔不得大于计算所得间隔。如果固定间隔应抽取的份样数已经完成,而原糖的装卸,加工或衡重仍在进行,应按原定间隔继续抽取份样,直至整批原糖移动完毕为止。
如在输送带或输送带落口处抽取份样,需截取原糖流的全截面。如在抓斗、铲车或其他工具装卸或堆垛过程中,抽样应在装卸或堆垛过程中,用抽样铲或抽样扦,在新露出的糖层面上,均匀布点抽样。抽样点应均匀分布在整批原糖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其表层或局部。
4.3.4.2 分层抽样法
一批原糖在装卸、加工、堆垛过程中,例如在船舱中,可分几层抽样(不少于三层),根据每层所载原糖的质量,按比例在新露出的面上,均匀布点,并在该点表面先刮去约3cm厚,抽取份样。
每层应取的份样数,按式(10)算出。
n1=n×Q1/Q ……………………………………………(10)
式中:n1——每层应抽取份样数,个;
n——整批原糖应取的份样数,个;
Q1——每层质量,t;
Q——检验批的批量,t。
4.3.4.3 二级抽样法
在装卸或加工衡重过程中,根据表3规定应抽取份样数,按质量(袋数)间隔抽取样袋,再将样袋平放,拆开袋口一部分缝线,用抽样扦背部向上,成对角线斜插至袋底角,旋转180°,抖动样袋使样品填满抽样扦槽,然后小心抽出,倒入带盖的盛样器中为一个份样。
4.3.4.4 遇批量大、装卸时间长、气温高等情况,应尽快抽样并保管好,以防止水分蒸发。若雨天卸货,应防止雨淋和吸潮。
4.3.5 制样
4.3.5.1 在制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的成分发生变化和污染。
4.3.5.2 将样品置于混样盘上混合。用分样铲将样品堆成圆锥形,每铲应自圆堆顶尖落下。使均匀地沿堆尖散落,注意勿使圆堆中心错位。如此反复三次转堆混合,使充分混匀,然后将圆锥顶点压平,用十字板自上压下,分成四等份,任取二个对角的等分。重复操作,缩分至所需留样量。
4.3.6 样品缩分成分析样品及留存样品各1000g,装入密封样品瓶中,或用三层厚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分别附以标签。标签上注明下列各项。
a、编号及批号;
b、样品名称、产地;
c、批量;
d、抽样地点(船名);
e、抽样、制样人;
f、抽样、制样日期。
4.4 分析样品分成三份,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用两个最接近的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该检验批的最后测试结果,或如果两个测定值与一个中间值之差相等时,则用这个中间值作为该检验批的最后测试结果。检验结果即作为该批原糖的平均质量。
4.5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指标应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作为该检验批的最终结果,复检结果不合格,即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4.6 分析样品应妥善保管以备查核,保管期可根据有关规定,但不得少于3个月。
5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5.1 每批交付原糖的证书上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净重(t);
c、生产国家;
d、生产批号。
5.2 原糖可以用无污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散装或袋装。
5.3 运输的车厢、船舱或车斗应当干净清洁,没有破漏。
5.4 不许使用曾运载煤炭、灰土或刚装过石灰、盐、咸鱼、油料及其他恶臭、有毒或易污染的货物而未经清理的运载工具装运。
5.5 运载途中,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糖堆上要用防雨布严密遮盖,严防日晒、雨淋或落上尘土。
5.6 原糖尽量不在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时,需用防雨布严密遮盖,严防日晒、雨淋或落上尘土。
5.7 仓库贮存时尽量采用散装贮存。糖堆上需用干净帆布或塑料薄膜盖好。
5.8 贮糖的仓库应保持干燥清洁,温度不超过40℃。
5.9 入仓时应尽量避免骤冷骤热。根据先入仓先出仓的原则,依次调拨运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甘蔗糖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甘蔗糖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长庚、陈骏佳、张玲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17--1998
白 砂 糖 代替GB 317.1--91
White granulated sugar GB/T 317.2--9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甜菜或糖为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1~4789.31--94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微生物学部分
GB/T5009.55--1996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3104--91 白糖卫生标准
3 技术要求
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精制、优级、一级和二级共四个级别。
3.1 感官要求
3.1.1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0.800~2.50mm;
——大粒:0.630~1.60mm;
——中粒:0.450~1.25mm;
——细粒:0.280~0.800mm。
3.1.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3.1.3 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3.2 理化要求
白砂糖的各项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
| | 指 标 |
| 项 目 |--------------------------------------------------|
| | 精 制 | 优 级 | 一 级 | 二 级 |
|------------------------------|----------|----------|------------|------------|
|蔗糖分,% ≥ |99.8 |99.7 | 99.6 | 99.5 |
|还原糖分,% ≤ | 0.03| 0.05| 0.10| 0.17|
|电导灰分,% ≤ | 0.03| 0.05| 0.10| 0.15|
|干燥失重,% ≤ | 0.06| 0.06| 0.07| 0.12|
|色值,IU ≤ |30 |80 |170 |260 |
|混浊度,度 ≤ | 3 | 7 | 9 | 11 |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20 |30 | 50 | 80 |
--------------------------------------------------------------------------------------
3.3 卫生要求
白砂糖的各项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
| | 指 标 |
| 项 目 |----------------------------------------------|
| | 精 制 | 优 级 | 一 级 | 二 级 |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10 | 20 | 40 | 50 |
|砷(以As计),mg/kg ≤| 0.5| 0.5| 0.5| 0.5|
|铅(以Pb计),mg/kg ≤| 1.0| 1.0| 1.0| 1.0|
|铜(以Cu计),mg/kg ≤| 2.0| 2.0| 2.0| 2.0|
|菌落总数,个/g ≤|200 |350 |350 |350 |
|大肠菌群,个/100g ≤| 30 | 30 | 30 | 30 |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螨(在250g白砂糖中)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4 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中的二氧化硫、砷、铅、铜按GB/T5009.5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按GB4789.1~4789.3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余各项目按本章相应方法进行测定。
4.1 粒度的测定
4.1.1 方法提要
用一套试验筛将糖样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筛选,将各个筛中截留的糖颗粒称量,求得留在筛网上糖颗粒的百分数对筛孔的关系。
4.1.2 仪器、设备
4.1.2.1 试验筛:筛孔0.280~2.50mm一套,直径200mm。
4.1.2.2 震筛机:其振动频率,以防止磨损糖晶体为准。
4.1.2.3 天平:精确度为±0.1g。
4.1.3 步骤
4.1.3.1 取样
样品按四分法进行二次分离,使二次分出的样品能满足筛分检验之用。
4.1.3.2 筛分
称取白砂糖样品100g,准确至0.1g。将经过选择并称量的筛子,按筛孔尺寸由小到大自下而上叠装好,然后,将样品放入最上层的筛中,用盖盖好,将套筛装于震筛机上,并开动时钟或计时表,振动10min,待震动完全停止后,将筛取下,称出每一个筛子及截留糖样质量,准确到0.1g。
4.1.3.3 计算及结果表示
计算出粒度上下限相对应孔径的两层筛之间所截留的糖样质量百分数,结果以孔径上下限及其质量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整数。
4.2 蔗糖分的测定
4.2.1 术语
国际糖度标尺 international sugar scale
规定量纯蔗糖溶液〔在标准大气压状态下,在空气中用黄铜砝码称取
26.0000g纯蔗糖(在真空中为26.0160g),在20.00℃时溶成
198
体积为100.000mL〕,用λ=546.2271nm波长的光(真空 Hg
的绿色偏振光),在温度为20.00℃时,用200.00mm观测管,所测得的
光学旋光度,规定为糖度标尺的100度点。
100度点被指定为100°Z(国际糖度),并且标尺在0°Z(纯水时)和100°Z之间进行线性分度。
与100°Z相当的旋光值为:
20.00℃
α =40.777°±0.001°……………(1)
546.2271nm
实际旋光测定,也允许在波长540~633nm的范围内,以固定100度点。在黄色钠光波长下,100°Z相当的旋光值为:
20.00℃
α =34.626°±0.001°……………(2)
589.4400nm
在氦/氖(He/Ne)激光波长下,100°Z相当的旋光值为:
20.00℃
α =29.751°±0.001°……………(3)
632.9914nm
4.2.2 方法提要
在规定条件下采用以国际糖度标尺刻制读数为100°Z的检糖计,测定规定量糖样品的水溶液的旋光度。
4.2.3 仪器、设备
4.2.3.1 检糖计
检糖计应是根据国际糖度标尺,按糖度(°Z)刻度的,测量范围能够从--30~+120°Z,或者这个范围的一部分,自动检糖计准确度应为0.05°Z,目测检糖计应精确至0.1°Z,并用标准石英片加以校准,可选三种形式:
——装有可调整分析器即检偏器的检糖计(圆盘式旋光计),采用单色光源(波长在540~590nm之间),通常采用绿色的汞光或黄色的钠光;
——石英楔检糖计;
a)配有单色光源的(波长在540~590nm之间);
b)配有白炽灯作为光源的,而用适当的滤色器分离出有效波长为587nm的光。
——装有法拉第线圈作为补偿器的检糖计,采用单色光源(波长在540~590nm之间)。
注:旧糖度°S刻度的检糖计仍然可以使用,但读数°S须乘上一个系数0.99971转换为°Z。
4.2.3.2 容量瓶
容积:100.00±0.05mL,应分别用20.0±0.1℃的水称量加以校正。容量瓶的容量在100.00±0.01mL范围内,不必更正便可使用;超出此范围,应采用与100.00mL相应的校正数加以更正,才可使用。
4.2.3.3 旋光观测管
长度:200.00±0.02mm,须由法定的计量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或者用具有该项证明的观测管来进行比较检验。
4.2.3.4 分析天平
精确度±0.001g。
4.2.4 试剂
蒸馏水:旋光测定用的蒸馏水应不含旋光物质。
4.2.5 检糖计的校准
检糖计的读数要用经法定的计量机构鉴定或曾与鉴定标准进行检定的标准石英片校准,检糖计不能用蔗糖溶液校准。
4.2.5.1 石英片旋光度的温度校正
使用检糖计(没有石英楔补偿器的)读取石英片读数时的温度应测定,并记录到0.2℃,如果这个温度与20℃相差大于±0.5℃,则采用式(4)进行标准石英片旋光度的温度校正。
--4
αt=α20〔1+1.44×10 (t--20)〕 …………………(4)
式中:t——读取石英片读数时石英片的温度,℃;
αt——t℃时,标准石英片的旋光值,°Z;
α20——20℃时,标准石英片的旋光值,°Z。
4.2.5.2 不同波长下石英片的换算系数
石英片的糖度读数在不同波长下以绿色汞光(波长546nm)为基准,可按表3进行换算。
表3
--------------------------------------------------------
| | 波 长 | |
| 光 源 | | 换算系数 |
| | nm | |
|----------------|------------|--------------------|
| 白炽光经滤光 | 587 | 1.001809 |
| 黄色钠光 | 589 | 1.001898 |
| 氦/氖激光 | 633 | 1.003172 |
--------------------------------------------------------
4.2.6 溶液的配制
称取一规定量糖样品(26.000±0.002g)于干洁的小烧杯中,加蒸馏水40~50mL,使其完全溶解。移入100mL的容量瓶中,用少量蒸馏水分3~5次冲洗烧杯及玻璃棒,每次倒入洗水后,摇匀瓶内溶液,直至加蒸馏水至容量瓶量标线附近。至少放置10min使达到室温,然后加蒸馏水至容量瓶标线下约1mm处,确保容量瓶颈部已洗净。有气泡时,可用乙醚或乙醇消除。用长嘴的滴管加水至标线,用干净的滤纸吸干容量瓶颈的内壁,将塞子塞紧,充分摇匀。
如发现混浊,用滤纸过滤,漏斗上须加表面玻璃,将最初10mL滤液弃去,收集以后的滤液50~60mL。
4.2.7 旋光度的测定
用待测的溶液将旋光观测管至少冲洗2次,然后将溶液装满观测管,注意不使观测管内夹带空气泡。将旋光观测管置于检糖计中,目测的检糖计测定5次,读数至0.05°Z;如用自动检糖计,在测定前,应有足够的时间使仪器达到稳定。
测定旋光读数后,立即测定观测管内溶液的温度,并记录至0.1℃。
4.2.8 计算及结果表示
测定旋光度的温度应尽可能接近20℃,一般应在15~25℃的范围。如果旋光度不是在20.0±0.2℃时测定的,则应校正到20℃。
白砂糖样品的蔗糖分按式(5)、(6)计算,以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到一位小数。
采用石英楔补偿器的检糖计:
蔗糖分=Pt〔1+0.00032(t--20)〕 ……………………(5)
没有石英楔补偿器的检糖计:
蔗糖分=Pt〔1+0.00019(t--20)〕 ……………………(6)
式中:Pt——观测旋光度读数,°Z;
t——观测Pt时糖液温度,℃。
4.2.9 允许误差
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其平均值的0.05%。
4.3 还原糖分的测定
4.3.1 方法提要
本法是基于碱性铜盐溶液中金属盐类的还原作用,用碘滴定法定量奥氏试剂与糖液作用生成的氧化亚铜,从而确定样品中的还原糖分。
本法各项试验条件(包括试液量、奥氏试剂量、煮沸时间、碘液耗用量及碘的反应时间等)都应严格按标准规定。
4.3.2 仪器、设备
4.3.2.1 锥形烧瓶:容量300mL。
4.3.2.2 滴定管:50mL,刻度刻至0.1mL。
4.3.3 试剂
4.3.3.1 奥氏试剂:分别称取硫酸铜(CuSO4·5H2O)5.0g,酒石酸钾钠300g及无水碳酸钠(Na2CO3)10.0g,磷酸氢二钠(Na2HPO4·12H2O)50g(或无水盐19.8g),溶于900mL蒸馏水中,如有必要可将其微微加热。待完全溶解后,放入沸水浴中,加热杀菌2h,然后冷却至室温,稀释至1000mL,加入少量活性炭或硅藻土过滤,贮于棕色试剂瓶中。
4.3.3.2 硫代硫酸钠贮备溶液:取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20g及无水碳酸钠0.1g(或1mol/L氢氧化钠溶液1mL),用经煮沸灭菌蒸馏水溶解,稀释至500mL,保存于棕色试剂瓶中,放置8~14天后过滤备用。
4.3.3.3 0.032mol/L硫代硫酸钠溶液,需用时配制如下:吸取硫代硫酸钠贮备溶液100mL,移入容量瓶中并用经煮沸灭菌的蒸馏水稀释至500mL,该试剂用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标定,并校正其浓度。
4.3.3.4 0.01615mol/L碘液:称取10g左右的碘化钾(无碘),先溶解于数毫升的水中,另称取纯碘2.050g,溶于碘化钾溶液,将溶液全部移入500mL容量瓶中并加水至标线,贮存于具有玻璃塞密封的棕色瓶内。
4.3.3.5 淀粉指示剂:称取可溶性淀粉1.0g,加10mL水,搅拌下注入200mL沸水中,再微沸2min,静置,取上层清液使用,溶液于使用前制备。
4.3.4 步骤
4.3.4.1 测定
称取白砂糖样本10.00g,用50mL蒸馏水溶解于300mL锥形瓶中,糖液含转化糖不超过20mg,然后加入50mL奥氏试剂,充分混合,用小烧杯盖上,在电炉上加热,使在4~5min内沸腾,并继续准确地煮沸5min(煮沸开始的时间,不是从瓶底发生气泡时算起,而是从液面上冒出大量的气泡时算起)。取出,置于冷水中冷却至室温(不要摇动)。取出,加入冰乙酸1mL,在不断摇动下,加入准确计量的碘溶液,视还原的铜量而加入5~30mL,其数量以确保碘过量为准,用量杯沿锥形瓶壁加入1mol/L的盐酸15mL,立即盖上小烧杯,放置约2min,不时地摇动溶液,然后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过量的碘,滴定至溶液呈黄绿色时,加入淀粉指示剂2~3mL,继续滴定至蓝色褪尽为止。
4.3.4.2 计算及结果表示
白砂糖样品的还原糖分按式(7)计算,以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到两位小数。
0.001
还原糖分=(A--B--I)×----------×100 ……………………(7)
10
式中:A——加入碘液体积,mL;
B——滴定耗用硫代硫酸钠溶液体积,mL;
I——10g蔗糖还原作用的校正值(见表4)。
表4 以碘液实耗用量(即A--B)求毫克转化糖的校正值
----------------------------------------------------------------------------------------------------------------------------
|碘液,mL|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 校正值 |1.11|1.16|1.22|1.28|1.33|1.39|1.44|1.50|1.55|1.60|1.65|
|----------|--------|--------|--------|--------|--------|--------|--------|--------|--------|--------|--------|
|----------|--------|--------|--------|--------|--------|--------|--------|--------|--------|--------|--------|
|碘液,mL|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 校正值 |1.69|1.72|1.76|1.79|1.82|1.85|1.88|1.90|1.92|1.94|1.95|
----------------------------------------------------------------------------------------------------------------------------
4.3.4.3 允许误差
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其平均值的15%。
4.4 电导灰分的测定
4.4.1 方法提要
电导率表示离子化水溶性盐类的浓度。测定已知糖液的电导率,然后应用转换系数可算出电导灰分。电导灰分有它本身的特殊意义,不能直接与由灼烧和称量测出的重量法灰分比拟。
本标准使用的浓度为31.3g/100mL。
4.4.2 仪器、设备
电导率仪:应符合以下规格。
频率:低周,约140Hz。测量范围:0~300μS/cm,此范围至少应分为8个量程。测量准确度:不应大于满量程的1.5%,刻度单位:μS/cm。
4.4.3 试剂
4.4.3.1 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精制白砂糖、优级白砂糖必须用电导率低于2μS/cm的重蒸馏水(蒸馏过两次)或去离子水。对于一级或一级以下白砂糖允许用电导率低于15μS/cm的蒸馏水。
4.4.3.2 0.01mol/L氯化钾溶液:取分析纯等级的氯化钾,加热至500℃(呈暗红炽热)脱水30min后,称取745.5mg,溶解于1000mL容量瓶中,并加水至标线。
4.4.3.3 0.0025mol/L氯化钾溶液:吸取0.01mol/L氯化钾溶液250mL于1000mL容量瓶内,加水稀释至标线。此溶液在20℃时的电导率为328μS/cm。
4.4.4 步骤
4.4.4.1 测定
称取白砂糖31.3±0.1g于干洁烧杯中,加蒸馏水溶解并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多次冲洗烧杯及玻璃棒,洗水一并移入容量瓶中,加蒸馏水至标线,摇匀。先用样液冲洗测定电导率用的电导电极及干洁小烧杯2~3次,然后倒入样液,用电导率仪测定样液电导率,记录读数及读数时的样液温度。
电导池常数应用0.0025mol/L氯化钾溶液校核计量。
4.4.4.2 计算及结果表示
白砂糖样品的电导灰分按式(8)计算,以百分数表示,计算结果取到两位小数。
--4
电导灰分=6×10 (C1--0.35C2)…………………………(8)
式中:C1——31.3g/100mL糖液在20℃时的电导率,μS/cm。
C2——溶糖用蒸馏水在20℃时的电导率,μS/cm。
4.4.4.3 温度校正
测定电导率的标准温度为20℃,若不在20℃则按式(9)校正,但测量温度范围一般不要超过20℃±5℃。至于溶糖用蒸馏水电导率的温度校正,因影响甚微可忽略不计。
C1=C1t〔1+0.026(20--t)〕 ……………………………(9)
式中:C1t——在t℃时糖液的电导率,μS/cm;
t——测定糖液电导率时,糖液的温度,℃。
4.4.4.4 允许误差
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其平均值的10%。
4.5 干燥失重的测定
4.5.1 方法提要
采用常压烘箱干燥技术,烘干后,在统一的条件下冷却。本法主要是测定样品的“表面”水分。
4.5.2 仪器、设备
4.5.2.1 干燥箱:测定过程中,离称量瓶上面2.5cm±0.5cm处的温度要保持在105℃±1℃(或130℃±1℃)。
4.5.2.2 带温度计干燥器。
4.5.2.3 扁型称量瓶:直径为6~10cm,深度为2~3cm。
4.5.3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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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采挖和取土活动及与采砂船或机具(以下简称采砂船)一体的岸上分筛砂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在长江干流岳阳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全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许可、统一执法、统一收费、统一票据、统一考核、统一分配”的“九统一”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人大联系水务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水务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水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地方海事、财政、监察、安监、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水务局所属的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人员从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联合执法,负责河道采砂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相关县、市、区参照市级机构的设置,设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采区开发建设和生产现场监督管理,以及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各相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及上级有关规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牵头组织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有偿出让、联合执法和稽查及考核考评工作,负责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执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参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并对有偿出让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地方海事部门负责采砂船、运砂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并对有偿出让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地方海事及航道管理部门负责出让河段采砂通航安全、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审定,参与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砂石运输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部门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湘水干流、洞庭湖岳阳水域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级编制审批。

  汨罗江及县级交界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地方海事等部门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管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地方海事等部门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章 砂石开采权出让

  第九条 湘水干流、洞庭湖岳阳水域,汨罗江干流及县级交界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其他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须报省水利厅审批。报批时应提交河道采砂规划及批复、出让河段防洪影响及补救方案、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报告及批复、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涉及通航的还应提交出让河段采砂通航安全、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为3年以内。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受让申请人应按不低于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结果的40%缴纳保证金。

  未获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在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3日内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保证金转入出让价款。

  第十三条 在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受让人应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涉及航道的还应与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航道安全责任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向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受让人的采砂船发放《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许可的开采量发放“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性河道砂石开采活动。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牵头组织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在发放前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地方海事部门意见,发证后应及时将发证情况书面告知同级国土资源、地方海事部门。水务、国土资源、地方海事部门不再发放河道内生产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船主在申请采砂许可时,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对采砂船的装机功率等不得进行改造。违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 采砂船实行一船一证,与采砂船一体的砂场实行一场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度登记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开采总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终止该采砂船采砂行为。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船统一进行编号管理。采砂船及分筛砂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章 采、运砂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采、运砂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河道砂石采挖、装载、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采砂船、运砂船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安监、水务、交通运输、地方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部门在采砂许可会签时,应当查验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与安全作业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砂石装载、计量管理、运输签单发航制度,在采砂船上派驻旁站监管员、签单发航员,旁站监管员、签单发航员可由一人兼任。旁站监管员承担签单发航职责。旁站监管员、签单发航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选派、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持证上岗,其工资和工作经费在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中列支。旁站监管员、签单发航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砂作业时段为6:00—20:00。在规定作业时间以外时段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运砂船应当证照齐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体应印刷或悬挂好船籍港、船名牌、船名全称、储备干舷线等标识。湘阴至城陵矶航段禁止运砂船在晚上20:00至次日上午6:00航行。运砂船违反本规定擅自夜航的,由地方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检验合格的改装船、海船不得进入砂石运输市场。违者,由地方海事部门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 防汛期间所有采、运砂船应遵照市、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停止作业,并加强船舶系泊管理。

  第五章 砂石采运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活动的,应持有“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票”和“运砂船准许发航证”。

  第二十七条 “河道砂石采运票”为一式三联的采、运砂量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联合监制。

  “河道砂石采运票”第一联为存根联,作为采砂凭证;第二联为运输联,作为运砂凭证;第三联为验票联,由旁站监管员或签单发航员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河道砂石采运票”。

  第二十九条 “河道砂石采运票”额度按年度许可开采量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条 采砂业主向运砂业主出具的“河道砂石采运票”应与实际配载量相一致,不得超量配载,不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配载。

  第三十一条 “河道砂石采运票”由采砂业主负责填写,现场旁站监管员签字核认。

  运砂船取得“河道砂石采运票”和由现场签单发航员签具的“运砂船准许发航证”后方可发航。

  第三十二条 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机构根据砂石运输管理工作需要,应在砂石运输的重要地段加强砂石运输的稽查。

  凡无“河道砂石采运票”或提交的采运票数量少于实际运载量的运砂船,应当补足“河道砂石采运票”后方可放行。

  第六章 采砂方式及清障

  第三十三条 河道采砂作业及分筛方式、生产功率、离岸作业距离等按湖南省水利厅批准的“出让方案”执行。

  禁止在运砂船上安装吸、挖砂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因采砂作业留下的河道砂石尾堆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障碍物,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进行一年一清障。采砂业主按照砂石采运票的数量以0.1元/吨缴纳尾堆清障保证金。

  采砂业主主动及时清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海事、航道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份组织验收。出让期满经验收合格的,退还清障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障;其费用从设障者清障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设障者补足。

  第七章 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价款。有偿出让价款包括开采权出让收入、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价款的管理按照“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的原则实行。

  第三十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在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受让人一次性全额征收。

  第三十七条 省、市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由市水务局负责执收,统一进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按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额的5%安排征管业务费。征管业务费全额用于本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在剔除5%的征管业务费并扣除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成本后,省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按省、市、县2:2:6比例分配;市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按市、县3:7比例分配;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县、市、区财政。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成本包括: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补救方案、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砂石资源储量报告、资源权益价款评估、采砂通航、安全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审定,以及用于河道砂石勘测和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或挂牌出让费等。

  第四十条 市本级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分成收入由市水务局商市国土资源、地方海事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以奖励或安排项目的形式返还相关县、市、区,用于砂石资源所在县、市、区的河道修复、堤防建设及采砂管理。

  第四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方面的支出;

  (二)河道采砂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三)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计量管理、旁站管理和签单发航)、执法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以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管等方面的支出。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河道采砂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