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0:5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
2003年春运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3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约为16.5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4%;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为2400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约1.6%。为确保春节期间道路、水路运输和“黄金周”旅游运输安全、优质、及时、畅通、有序地进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以及生产和生活物资的运输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2003年春节运输的组织原则是:以客运为重点,兼顾货运,点面结合,保证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水路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署;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署;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工作,仍执行《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暂行规定》(公道路字[1998]118号),由部公路司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和部署,进出广东承担加班和包车任务的春运证由部统一印制发放。相关各省支援广东省的运力安排见附件一。相关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组织进出广东的春运工作时,对支援广东运力的企业和车辆要求做到“三个必须”,一是承担加班车和包车任务的客车,其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车;二是参运的企业,必须在春运开始前与广东省的汽车客运站或用工单位落实并签署加班或包车协议;三是春运期间从广东发出的正班车、加班车和包车,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的运价标准。考虑到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刚刚开始并且春运期间运力需求量大等因素,今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承担加班或包车任务的运力,应优先安排具备一级或二级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来承担,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适当选择部分具备三级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来参运,但要加强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确保畅通、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和“黄金周”旅游运输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部署和督促检查;各级领导要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了解掌握春运工作进展情况,慰问广大干部职工,及时解决运输生产和后勤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春运和“黄金周”旅游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春运期间的客流量、流向的调查,并科学预测,制订合理有效的运输组织方案。春运开始前,要完成对营运车辆、船舶技术状况的检查检验,配备充足的运力,将任务和有关牌证落实到参运车、船。同时要准备机动运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客车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春运,但必须到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含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持有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二)。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春节运输安全尤其是旅客运输安全历来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切实加强道路、水路春运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要求,将制止长途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以及旅游客运超载、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车参运、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等作为春运安全工作的重点;海事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水运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加强“四客一危”船安全监督、严禁无证船舶非法载客、防止客船超载等作为春运安全工作的重点;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国道、省道和其他重要路段、桥梁、隧道的畅通;航道和航标管理机构要确保航道、船闸畅通;同时,要督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进一步加强客运站“三品”查堵工作,切实做好客车和客船的维修保养和运行途中的防雪、防冻、防滑、防雾、战枯水、防雷雨大风等各项日常性或季节性安全预防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春运期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部公路司或海事局。

三、加强运输组织,合理安排运力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加强调度指挥。一是要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班次和班期,合理调配运力,以提高运输效率。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二是运力安排应以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运力不足时,交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运力支援。三是需要增加班次的客运线路,应优先安排已在该客运线路上营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加班。四是要加强和改善运输组织,在旅客或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运输企业要提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的方式来疏运旅客;五是各客运站要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组织车船联运等措施,认真搞好售票工作。六是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在火车站等客源集中的地区设立临时汽车客运站点,以方便旅客中转换乘,及时疏送旅客。七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和调度,组织充足运力,以满足城镇居民出行的需要。
四、加强市场管理,文明规范执法
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是春运工作的核心目标。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并要严格管理,防止“三乱”。三是要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四是要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
五、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是我们水陆运输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部颁有关运输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大力提倡优质服务,推行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场站和客车客船的管理,所有客运站特别是停、发车(船)区内都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旅客随意出入,并要确保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卫生、安全,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客车、客船和客运站等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制品、销售的图书杂志等进行清理整顿,要播放和销售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的健康音像制品和报刊书籍,严禁播放和销售庸俗的、低级的、甚至是黄色的、反动的音像制品和报刊书籍。
六、落实春运值班制度,搞好宣传报道和统计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监督投诉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春运的联络、协调、宣传、统计和信息收集,接收和处理投诉,并要在春运开始前将电话号码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全面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对扰乱市场行为和各种“三乱”行为进行曝光。为配合春运宣传,部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设计制作了《2003年春运安全宣传工艺张贴画》,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输企业在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和张贴。
为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和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春运统计报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春运统计数据和资料(春运和春节“黄金周”旅客运输统计表分别见附件三和附件四;承担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单位仍按原渠道报送)。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春运值班电话号码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典型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003年度春运总结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3月8日前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
附件:一、2003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3年春运证明
三、2003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四、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五、国家经贸委经贸运行[2002]93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春节 运输 通知
──────────────────────────────────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交通报社,长江干线各港口、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内有关司局。
──────────────────────────────────



附件一:
2003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省 份 加 班 包 车 合 计 加班号码 包车号码
广 西 700 1000 1700 0001-0700 00001-01000
湖 南 400 900 1300 0701-1100 01001-01900
安 徽 270 280 550 1101-1370 01901-02180
海 南 60 100 160 1371-1430 02181-02280
江 苏 20 170 190 1431-1450 02281-02450
四 川 300 1600 1900 1451-1750 02451-04050
重 庆 50 750 800 1751-1800 04051-04800
贵 州 350 700 1050 1801-2150 04801-05500
江 西 400 990 1390 2151-2550 05501-06490
福 建 600 500 1100 2551-3150 06491-06990
湖 北 350 500 850 3151-3500 06991-07490
浙 江 40 230 270 3501-3540 07491-07720
河 南 50 250 300 3541-3590 07721-07970
山 东 —— 50 50 —— 07971-08020
河 北 —— 50 50 —— 08021-08070
陕 西 10 30 40 3591-3600 08071-08100
云 南 10 50 60 3601-3610 08101-08150
广 东 4350 5650 10000 3611-7960 08151-13800
部掌握备用运力 140 200 340 7961-8100 13801-14000
总 计 8100 14000 22100






附件二:
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3年春运证明
(正面)
存根联 2003年春运证明

单位: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601号文件,现有(单
位名称、车牌号码) 客
车型: 车执行2003年春运任务,自(起点)
车号: 至(终点)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驾驶员姓名: 至 年 月 日。请沿途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准予通行。
特此证明。
有效期:
签发人:
签发部门(章)
签发日期:
二○○三年 月 日
附件:车辆及驾驶员资料
车型 车号
车辆技术等级
驾驶员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类别 驾龄 年
(背面)

说 明

1、此证明只发给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春运任务的非营运车辆。
2、此证明有效期与加班或包车标志牌有效期相同。
3、核发此证明的单位必须为市(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交通 主管部门。
4、签发单位应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和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5、执行春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6、执行春运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

附件三:
2003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省份: 统计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
运输方 式 指 标项 目 数 量
期内日均投放运力 客车数:班次:
道 期内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路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 伤: 人亡: 人
投入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水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路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 人亡: 人
注:1、此表每10天报一次,具体报送时间分别为1月27日、2月6日、2月16日。
2、2月26日报春运40天情况。
3、部公路司值班电话:010--65292722、65292723,传真:010-65292742。
部水运司联系电话:010-65292673,值班电话:13601315422,传真:010-65292638。

附件四:

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表号:旅假日综4表
制表机关: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文号:旅发[2000]044号
运 输方 式 指标项目 数量
道路 投放运力(班次)
其中:加班运力(包括包车)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完成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
客运收入(万元)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亡:
水路 投入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其中:加班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完成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
客运收入(万元)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亡:

注:此表分两个统计期报送,2003年2月4日报送第一个统计期即2月1日至3日
客运完成情况,2月8日报送整个“黄金周”即2月1日至7日客运完成情况。
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附件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93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做好2003年的春节运输工作,使广大群众在喜庆祥和的氛围中欢度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限及指导思想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2003年春节运输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18.1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其中:铁路13亿人次,增长1%;道路16.56亿人次,增长 4%;水运2400万人次,下降1.6%;民航870万人次,增长 3.8%。 ·
春运期间,由于“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和“旅游流”等客流量聚集增加,形成客运高峰,给日常运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铁路运输将出现客运与货运互相争能力的现象。为了保证旅客运输需要,同时做到兼顾货物运输,春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第一,快捷有序”,努力实现旅客购票方便,车船航班正点,出行快捷安全,满意程度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运力,满足旅客需要。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春运期间的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群体流动的特点,提前做好运量预测,安排充足的运输能力,并留有一定的备用运力。要制定多种运输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应对气候突变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与长途运输部门的联系,掌握旅客集散信息,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疏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减少盲目外出形成的压力。
在优先保证旅客运输的同时,也要统筹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特别是处于客货运输紧张的地区,运输部门要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以减少春运期间客运对货运的影响。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春运之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铁路和道路的行车条件是否有保障;运输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投入春运。春运期间,还要加强例行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乘务员遵守安全驾驶规则,防止超时超限,疲劳驾驶。要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事故预防工作,制定突发情况下的车辆通行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继续把制止长途客车严重超载作为确保春运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共同制定反超载方案,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公路客车超载、农用车载客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减少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由于三峡工程临时船闸能力有限,通过长江水运进出四川的旅客需要在湖北宜昌茅坪港中转,春运期间中转旅客将会大量增加。请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部门对宜昌至茅坪港段的道路条件进行整治,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维护通行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三)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确保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要重点抓好国道和省际公路的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辆、船舶、飞机旅行,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制止利用春运之机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满意程度。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职工要克服旅客多、流量大、服务工作难做好的思想,把春运作为检查行业服务水平和展示自身精神风貌的良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开展各项服务竞赛,在售票服务、站容车貌、通行秩序、运输信息等方面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的出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开放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五)发挥媒体作用,形成宣传声势。春运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提供春运动态,发布车船航班安排、旅游景点状况、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力市场需求等信息,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要加强对春运情况的正面宣传报道,弘扬好人好事,也要揭露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春运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经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春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预案和对策,掌握日常动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各运输部门应根据行业(系统)工作需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行业(系统)的春节运输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既各负其责,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深入春运第一线,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关心一线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春运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春运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在春运工作实践中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2003年春运工作总结,请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和
其他相关部门。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生存环境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三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和开发区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挂号室、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场所;
(四)会堂、会议室(厅);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歌舞厅、宾馆的大厅、电子游艺厅,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文化宫、少年宫等的公共活动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及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
(七)商业、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五)、(七)项及第(六)项中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应当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设立检查监督员,负责制止和处理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第七条 进入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烟的职责;
(三)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而吸烟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

营口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12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多市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未能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进派、查办、巡视、协调和反馈。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本级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六)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需要我市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第五条 政务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政务督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宜,均须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督查事项,并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登记后,要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电话,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承办部门的领导要依据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须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市府办督查室。对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督查部门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或通过《政务督查》予以通报;

(五)立卷归档。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压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三)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顶着不办、互相扯皮、各取所需等不良作风存在。凡是应办而不能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属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查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指导督查网络的业务活动,编印《政务督查》。

(二)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督查上级和市政府传真(机要)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下级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的处理情况;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市政府的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由一名副市长和一名副秘书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有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办公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具体工作。政务督查工作要选配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承担。要保持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使其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施考评制度。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承办情况通过《政务督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工作完成及时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评比中予以表彰;对承办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