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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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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即征即保,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
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原则上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测算。征用土地未涉及耕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测算。
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村(居)委会,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全体村(居)民整体参保。
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年龄认定以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市、县(市)政府批准的整村(居)参保方案施行之日为准。具体参保人员由村(居)委会确定。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
(三)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
(四)户口虽在被征地村(居),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的;
(五)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整村(居)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并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由村(居)民选择缴纳。
未列入整村(居)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从按规定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达不到并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所在地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最低档缴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按并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市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
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是指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国土部门审查之前,应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城市(含建制镇)建设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土地征地成本,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拟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资金存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的,国土资源部门对拟用地单位征地报批材料不予审查;城市(含建制镇)建设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拟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承担部分,市辖六区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从市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从本级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财政部门当年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的养老保险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时,其差额部分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第八条 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对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分账核算,其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计入统筹账户。
第九条 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主要用于:
(一) 接收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养老保险资金;
(二)接收预存款资金,市、县(市) 、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和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
(三)接收收入户暂存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
(四)接收购买国家债券及兑付本息收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户转入利息收入等;
(五)根据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养老保险金;
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不设立财政专户。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收入户主要用于:
(一)暂存农民个人、村集体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账户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
(三)划拨资金到市财政专户。
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一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户主要用于:
(一)暂存财政专户拨入的养老保险支出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
(二)支付资金支出款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支出、其它支出等);
(三)划拨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和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不设立支出户。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应按月互相对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和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市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按规定对专户资金封闭运行,保值增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户资金除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四章 参保手续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拟用地单位符合受理条件并审查同意后,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根据拟征(用)土地基本情况,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注审核意见,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参保手续持以下材料:
(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二)拟用地单位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三)拟用地单位建设项目勘界报告书;
(四)拟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到位凭证;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
(六)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
(七)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
(八)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九)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市及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程序办理:
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金等情况实际,拟定参保方案(包括参保人数、参保条件、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等)。市辖六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三县一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村(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方案,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村(居)委会持下列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到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一)经核准的被征地村(居)委会参保方案;
(二)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
(五)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对参保人员的讨论意见、公示情况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太原市××××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二)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三)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
(四)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 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将前款(一)、(二)项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审核后,按规定对征(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和市县两级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清算,起草《××××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规定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退还拟用地单位,将拟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三县一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三县一市、开发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和申报办理 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缴费时选定的保障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条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初审,三县一市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辖六区和开发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核定保障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前2个月,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到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保险手册》确定参保人养老保险费领取标准,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审核表》、《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明细表》、《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按月向市财政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养老金拨付到市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向领保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持《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保险手册》,报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申报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逾期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冒领金额。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经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可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补)。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则上不得退保,但因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参加了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经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并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申报表》,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核准,为退保人办理退保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按照并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的三类地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交通部


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994年12月13日,交通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和健全我国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高等级收费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
(三)本办法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如果建设和经营实行分离管理,企业则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企业会计报表按期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和篡改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交通部修订,报财政部审定。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1.资 产 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5 预付帐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器材采购
10 124 材料及结构件
11 125 周转材料
12 126 库存设备
13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4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5 139 待摊费用
16 151 长期投资
17 161 固定资产
18 165 累计折旧
19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0 169 在建工程
21 171 无形资产
22 181 递延资产
23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 债 类
24 201 短期借款
25 202 应付票据
26 203 应付帐款
27 209 其他应付款
28 211 应付工资
29 214 应付福利费
30 221 应交税金
31 223 应付利润
32 229 其他应交款
33 231 预提费用
34 241 长期借款
35 251 应付债券
36 261 长期应付款
37 262 住房周转金
38 270 递延税款
3.所有者权益类
39 301 实收资本
40 311 资本公积
41 313 盈余公积
42 321 本年利润
43 322 利润分配
4.损 益 类
44 401 车辆通行费收入
45 402 通行养护支出
46 411 其他业务收入
47 412 其他业务支出
48 421 管理费用
49 422 财务费用
50 431 投资收益
51 441 营业外收入
52 442 营业外支出
53 450 所得税
54 460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3.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增设“坏帐准备”的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其对应科目为“专项应付款”。
6.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7.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8.低值易耗品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0.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可以增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1.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所属的收费站收到未解交的现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财务费用。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以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以从现汇帐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企业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按支付时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对该帐户的余额进行调整。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的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做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从事各项营业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车辆通行费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货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和预付给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备料款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预付货款;
2.预付工程款;
3.预付备料款。
三、企业预付货款或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器材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建设期间,月末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供应单位名称与工程项目及施工承包企业,设置不同级次的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项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设备采购;
2.材料及结构件采购;
3.周转材料采购。
三、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器材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器材,开出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器材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已经预付货款的器材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
4.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器材运回单位,计算购入器材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器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器材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器材验收入库凭证,按照器材类别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货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货料凭证,应分别器材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六、本科目应按照器材品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七、器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器材品种繁多的企业,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器材,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第124号科目 材料及结构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各种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就能构成桥梁和构造物实体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物、构件、砌块、水泥管等。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分录。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及结构件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计算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借记“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及结构件均按计划成本记帐,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及结构件,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及结构件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及结构件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或材料及结构件卡片)。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公路养护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材料及结构件”科目的核算方法核算。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分期、分次和定额摊销方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尚未摊销完毕提前报废时,摊余价值一次进入当期成本;摊销完毕尚能继续使用的周转材料不再继续摊销,摊销完毕的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6号科目 库存设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内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不符合正式安装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帐。
四、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成本差异,应自“器材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通行养护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的器材,应按加工收回器材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期间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公路附属设施、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营业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信设施:包括数字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施: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
2.非营业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值,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溢。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其折旧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建设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在营业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属建设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属营业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属营业期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间和营业期间进行的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建设安装工程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3.待摊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失、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材料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其他待摊投资;
4.其他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房屋购置等支出,包括房屋购置、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材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5.交付使用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企业还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企业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出包给境内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文本或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结付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预付帐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施工单位决算帐单,应补付或补记工程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养护辅助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应交税金”科目。
五、工程完工,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在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出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如公路经营权,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在建设期间内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在营业期间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移交生产企业或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设期间和经营期内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或当年损溢,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建设期内将递延费用结转发生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营业期内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物资的净收益。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各种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和“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和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器材、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在建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应付器材款;
2.应付工程款;
3.应付货款。
三、企业购入器材、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款),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器材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货款”科目。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工程款)。
企业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各种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房产税”;
2.“应交车船使用税”;
3.“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计算出某项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奉子成婚”与生育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游


一美女结婚了,居然酒席都免了,只寄来了些精致的糖果.事后才得知她结婚登记时已经身怀六甲身不由己了.女友在童年时期便生成的对胜大华丽婚礼的梦想就这样被腹中的小家伙无情地摧毁了.
我致电: “……这以前‘奉诣成婚’都是要诏告天下的啊,你倒好,不但不告还连同我送红包的权利都剥夺了.”
女友颇有些无奈: “一个女人有了孩子,那里还有自我?起初他不同意结婚:说时机不成熟,劝我把孩子做掉,这是我生命中第一个孩子啊——我怎么忍心杀了他(她).这一僵持就是几个月,眼看肚子一天天大起来,要不是我以两条命相逼,他现在还是个快乐的单身汉.”
我的心突然有被丝线拴扯的痛,搜索过全部安慰人的话,最后只吐出一句:“没事了,你的孩子会比你更漂亮的,好好保重身体啊,我还盼着做干妈呢。”
女友的婚姻总算成就了,当前的法律对“奉子成婚”这种行为没有明令禁止,唯一涉及到的法条是《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她的情况一来构不上胁迫,(因为女友并没有以男方及其亲属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相威胁),二来也不属于第三者的干涉(因为胎儿在未出生时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存在)。法律的问题解决了,虽说孩子不比圣旨,可在这种语境下多多少少还是有点强制的味道,我感觉到莫名的悲哀。
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确了男性的生育权,并且随之产生了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获赔的判决。我对此类判决理解是:法院并不否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有不生育自由的权利,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男性的生育权比女性的不生育自由权更应受到保护。笔者不是女权主义者,只是相信来自头顶星空的规则。前述吾友的故事还算不幸中的万幸——双方的关系纳入到了法律的庇护之下。但设想女友的情况更糟一点,男方仍然不答应结婚,那女友的生育权该如何来保障?生育权的主体最终是谁?法律到底保不保护未婚妇女的生育权?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吗?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作出分析回答,意在抛砖。
第一块砖:生育乃性之成本
辅助生育技术自1978年为英格兰蓝爱德伍德医生首创成功后,性就不再是使妇女怀孕的唯一方式了,但怀孕仍然不可避免地要被计算在性的成本之内。波斯纳先生将性所服务的目的(性的收益)分为三组:生育的、享受的和联谊的。杨立新教授将性利益定义为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并进一步阐述他具有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的双重属性,男女双方通过作为的方式实现这种利益,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保持它。从而获得自身的幸福和快乐。笔者非常赞同这两位的观点,但更愿意从悲观的角度来剖析。“生一个不想要的孩子就是为性快感支付的一种沉重的税”,性的利益为双方共享,但因为生孩子的妇女要承受心理上的焦虑、生理上的不适和只有她自己才了解的痛苦,而依目前的医学技术还不能把受精卵移植到男人身体里去孕育,所以这种税最终是由妇女来承担的(男人当然也可以以他们损失了几枚精子作为辩护)。
这跟共同犯罪的构成非常类似(《圣经》里面淫欲罪也是7宗罪的一种):主观方面,男女有两情相悦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偷尝禁果的行为(性交);犯罪主体,是二个16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按照《刑法》此二人应该被科以同等的刑罚。但事实是,如果两人没有结婚,男方一旦认定了不要孩子而女方又没有做“未婚妈妈”的勇气或者不愿意象吾友那样采取极端方式的话,她唯一的出路恐怕就是用中止妊娠来放弃自己的生育孩子的权利。相反,如果女方不愿意要自己身上的这块肉,还必须经男方的同意,否则就在法律上构成侵权。总之,“犯罪”所得利益归男方所有,后果一概由女方来承担。
在立法上如此重视父权夫权以及所有男性的权利,而对妇女的关切不敏感,这很容易让人假定有相当多的法律必定是男性努力的结果,他们成功地把妇女的利益(最广义的)再分配给了自己。
第二块砖:避孕失败怎么办?
按照波斯纳先生的分类,吾友性所服务的目的也许是享受的或者联谊的,反正不是生育的。现实生活中,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多为避孕失败,于是产生了避孕失败由谁负责的问题,是由女方“一人做事一人当”吗?男方的责任仅仅是道义上的吗?可否追究避孕药具销售、生产商的责任?医院要求做流产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的规定可行吗?
笔者认为避孕失败可能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致,应视情况而定。大多数男性都有一种观念:认为避孕是女人单方面的事。原因很简单,人都是利己动物,在行为不会对自身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不会再投入更高的成本或者牺牲自己更多的利益。所以他们在对待计划外怀孕时要求女人“一人做事一人当”就可以理解了,当然也有部分责任感特别强的男人会在女人同意中止妊娠后在经济上和精神上予以支持。1,笔者在第一块砖中已经有所主张,现摆明观点:在双方均对避孕失败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律来强制规定男方的责任。理由如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表明我国立法偏重于保护弱者,对妇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文关怀,所以基于妇女生理的特殊性,未婚妇女在中止妊娠后可向致使其怀孕的男方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2,目前市面上还没有避孕药具能够起到100%的避孕效果,有的在说明书上标示成功率95%、99%等字样,正是由于这5%甚至于1%的免责事由,就给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留下了无尽的余地。就算当事人以他侵害了自己不生育的自由权为由起诉,举证上也相当困难。其次,由于我国避孕药具器械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致使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暴利,投机取巧造成市场混乱, 然而最让人担忧的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质量问题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2002年初在全国11个省市的流通领域中,对147家避孕套经营企业多个批号避孕套进行抽查的结果予以通报,合格率仅为13.3%。)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显得刻不容缓了。.3,为了应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规定,避免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全国各大小医院纷纷作出内部规定,即流产手术必须经丈夫签字方可做。笔者认为此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抵触,侵犯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当然无效。实际上,只要院方在医疗活动中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它就根本不会涉及到侵犯生育权的问题。笔者不反对医院未雨绸缪将双方的签字作为备份材料,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作为一道强制性的程序。
第三块砖:独身女人生育权不应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本条规定看似立法对于非主流群体的人文关怀是对女性权利的尊重,但实质上是从立法上纵容女性的不理智,并且以牺牲伦理道德和孩子的权益作为代价。首先,站在作为绝对弱势群体的孩子们的角度去思考,他们没有能力要求大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他们只能在多年之后恨自己的母亲——把自己当作宠物一样来满足自己认为需要的生活方式,而不考虑能否给予自己健康的成长环境。我想任何一个母亲都不愿意为自己养一个仇人吧。其次,由于此条例规定不构明确,造成操作难度大。“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如果在按此法生育后又想结婚,以此条来限制就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的规定和《立法法》的规定,而同意结婚即意味着这条规定的限定条件落空。再次,笔者认为生育权乃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反对非婚生育(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相反我国《婚姻法》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这是因为无论结婚与否孩子都能寻找到自己的父源,除孩子被合法收养,他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阻断。而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是没有父源的,他(她)生下来就“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并且永远没有父亲,社会伦理遭破坏的同时孩子心灵上的残缺也难以避免。真可谓:解决问题一个,带来问题一堆。
第四块砖:胎儿的权利
胎儿在母亲的子宫里宣言:您可以决定不要我,但当您决定要我的时候就请您对我负责!也许有人会说你这个标题本身就是空穴来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不享有任何权利。笔者承认,但不得不提醒读者大人一个唯一的例外,那就是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这个特别法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推翻了普通法。笔者以为胎儿的权利应得到进一步的延伸,那就是限定一个做父母的最低标准。
有件事总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为什么容许任何人不经训练就担负人类最重要的养育后代的职责,尤其是在存在一些无知的父母可能严重扭曲下一代的人格的状况下。父母拥有摧毁生命、戕害孩子灵魂的无比力量。想想看,医生如果未经教育与训练根本不可能执业;甚至我们得经过考试才能开车上路,以免祸及无辜,在所谓文明的现代社会,公路上还拉起了重重的保护网。可是,即使是多无知的家伙,只要会性交,就可以成为父母。也就是说,为人父母的惟一资格限制就是具备猪的能力,然后就可以合法成为中国人的父母。即使我们找个人来家里修侧所,也要有比这更高的资格。
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但可以选择改变现状,在有生之年不断地提升自己爱的能力,在作父母之前进行基本的训练。可能有人会说这样的举措对于有着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真是太艰难了,却正是因为我们是人口大国才要更加地注重人口素质(包括身体的精神的和心理的)的提高,从限定一个做父母的最低标准做起,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一个民族终将辉煌。
法律尽管浩如烟海,也是有边界的,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来自人内心的约束才是最完美的法则,尤其对天下的父母和即将要做父母的人而言。
方丈说:天下事了又未了,何须以不了了之。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主要参考文献: 理查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性与理性》
盖瑞.史宾塞 (著) 魏丰(译): 《最佳辩护》
杨立新《性骚扰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