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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5:5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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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打造广元旅游目的地,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旅游业的恢复重建和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函〔2008〕6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震灾后恢复旅游市场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办发〔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财政对旅行社实施补贴奖励
(一)补贴奖励范围:本市范围内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包机、旅游专列、组团到我市景区景点旅游的(至少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区景点);外地旅行社通过包机、旅游专列或组团来广元旅游(至少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区景点),在广元委托地接社的。
(二)考核主体: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资金来源:市政府从全市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当年门票收入中统筹10%,集中于市财政,作为旅游促销专项资金,用于对旅行社的奖励和补贴,不足部分在当年市财政安排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解决。
凡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其门票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当地财政监管。县区财政按季集中上缴门票统筹收入,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次年3月底前,由市旅游局将旅行社上年组织包机、旅游专列、组团到广元辖区内景区景点旅游考核结果汇总,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补贴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相关旅行社。
二、相关部门为旅行社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
(一)每年评选1—3家组团优秀旅行社,由广元市旅游协会授予“组团优秀旅行社”称号,并给予表彰。
(二)凡来广元市境内旅游的团队,所有景区景点和酒店应给予最优惠的折扣价。
(三)对组团来广元境内旅游的团队车辆,一律免收地方性的过路、过桥费用(高速公路除外)。各组团社于团队抵广元前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旅游局审定后,向交通部门申领特别通行证,实行一团一证。(旅游团队车辆“特别通行证”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申报表》应附组团合同或地接确认件以及团队运行计划表)。
(四)根据旅游团队游览、购物、食宿、娱乐需要,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旅游、商务、城监等部门在市区内规划旅游车免费临时停靠点。
(五)旅行社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旅游用车合同后,市运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旅游客运线路牌。
(六)旅游车辆凭运管部门颁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可在广元城区机动车道路上行驶。
(七)交警、巡警要主动为旅游车服务,接受咨询、引导路线、实施保障。公路收费站要对旅游车开辟“绿色通道”提前验行。
三、对旅行社开展宣传促销广元旅游予以补贴
旅行社开展宣传前,对宣传的内容及方式,填写《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审批表》(附件2),报景区景点所在地旅游局核定,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行宣传。宣传完后凭宣传促销的原始资料和发票原件按季度提交《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3),报市旅游局审核汇总,年终由市旅游局报市财政局按照广府函〔2008〕6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旅行社组织航空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团队旅游业务予以奖励
(一)旅行社签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包机、旅游专列、10人以上的团队旅游合同后,应填写《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附件4),负责接待的景区景点、酒店应签字盖章。
(二)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应提交《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审核表》(附件5),并附包机、旅游专列、团队旅游合同或地接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经景区景点所在地旅游局确认后报市旅游局审核,实行一团一审。
(三)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团队资料,并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所有团队档案资料报市旅游局审核,市旅游局于3月底前将全市旅行社组团情况汇总并填写《广元市旅行社组团奖励补贴申报表》(附件6),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广元旅游予以奖励
(一)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广元旅游,应于团队抵广元前24小时向市旅游局提交《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广元旅游团队申报表》(附件7),并附旅游合同(或转接团确认书)。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在广元运行时,应填写《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负责接待的景区景点、酒店应签字盖章,实行一团一表。
(三)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应填写《游客来广元旅游团队情况审核表》,并附旅游合同或转接团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游客民航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复印件或旅游车租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报市旅游局审核。
六、对星级饭店接待到广元旅游团队住宿予以补贴
(一)仅对在2008年7月19日—28日接待到广元的旅游团队的星级饭店进行补贴。
(二)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星级饭店应填写《星级饭店接待旅游团队住宿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8),于2008年底前报市旅游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旅游团队车辆“特别通行证”申报表
2、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审批表
3、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补贴申请表
4、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
5、旅行社组织接待来广旅游团队审核表
6、广元市旅行社组团奖励补贴申报表
7、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广旅游团队申报表
8、星级饭店接待旅游团队房价补贴申报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增强教育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授予在本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主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体制。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属相关高校负责人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定拟奖成果,核准成果异议处理建议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成果奖申报、评审和公示,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应当建立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专家人选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初评结果,提出拟奖成果名单,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学科初评结果,承担学科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并须对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保守秘密。

  第十条 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本单位成果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时,列入拟奖名单的申报人委员应回避,但保留其对其他奖项拟奖成果的表决权。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成果奖分设以下奖项:

  (一)优秀著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优秀研究报告奖;

  (四)优秀课程奖;

  (五)教育技术创新奖。

  成果奖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揭示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专著、译著、工具书和论文;

  (二)正式立项并已结题的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报告;针对深圳教育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形成的各类前瞻性或对策性研究报告;

  (三)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四)能直接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工具性成果,包括教育信息技术、教具成果等。

  第十三条 以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成果奖:

  (一)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及其聘用的人员;

  (二)本市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三)本市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以第一次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二)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本市高校及教育学会等独立立项,课题(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本市人员,研究成果通过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

  (三)虽未公开发表,但其研究成果为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纳(以采纳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据和说明);

  (四)中小学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设两年以上,并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或鉴定;

  (五)教育技术成果使用两年以上,有完整的设计说明,有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与外地合作研究的独立项目,主持人属我市的,可作为我市研究成果申报;主持人为外地的,我市人员承担部分可作个人成果申报。

  第十六条 以下成果不在评选之列:

  (一)权属有争议的成果;

  (二)未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的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

  (三)中小学学校课程的教材(含音像材料、图册及教学辅助材料);

  (四)已获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成果奖的基本标准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为教育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方向;

  (二)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关注本市教育教学实践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材料完整翔实,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三)基础研究成果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方面有创见,或对相关理论有重要补充或完善,能够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较好地指导教育实践;

  (四)应用研究成果对解决本市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对解决教育的具体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明显效果;

  (五)学校课程成果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学生身心发展特征,有利于优化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体系,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课程设计合理,特色鲜明,研发资料完整,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性、思想性和规范性相统一;

  (六)教育技术成果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原创性,关键技术或技术性障碍有重要改进;应用效果明显,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便于推广。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成果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奖活动开始前40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第十九条 成果奖由作者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个人成果申报人每类奖项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内所含个人署名的成果(如著作、论文、调查报告等),可作为个人成果另行申报相关奖项。

  第二十一条 多人署名的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申报;课题(项目)研究成果由立项通知书所列主持人申报。

  第二十二条 系列丛书以单本著作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专著,可以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名单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名单,公示期为30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获奖成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不受公示期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成果申报人、成果申报推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查实不符合评奖规定的获奖成果或虚假的获奖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成果奖特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证书由市教育局颁发。

  第二十八条 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每届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奖项等级、数量及其奖金如下:特等奖3项,奖金各3万元。优秀著作一等奖2部,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部,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4部,奖金各1万元。

  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奖金各8千元;二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三等奖15篇,奖金各3千元。

  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4篇,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6篇,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

  优秀课程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项,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

  教育技术创新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项,奖金各5千元。

  根据当届申报成果的质量,各类奖项的评奖等级、数量可以从缺。

  第二十九条 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成果奖励证书不作为研究成果的权属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深府〔1997〕49号)同时废止。

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713号




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6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以上规定已明确指出对医疗废物只能进行处置,不能利用。2004年6月,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因此,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禁止买卖、回收、利用。对于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而不能将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废物的过渡性处置方式。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