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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2:1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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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盐办〔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盐业违法行为,保障食盐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盐产品等盐业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查处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盐产品的总量,每吨给予举报人100元现金奖励。盐产品的数量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当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密码)、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录入《举报受理表》。

  第五条 案件经办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当在《举报受理表》里填写"调查情况反馈",提出奖励的建议,报办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码领取奖金,并按要求填写《举报费领取记录》。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市目标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市就业局局长为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的总负责人,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其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科室的目标责任人。
  第三条 市就业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制定系统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全省就业服务管理工作部署及省就业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第六条 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局各有关科室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年度目标的初步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当年目标任务分解表,经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办公会综合平衡,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后,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股)室、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并在1个月内将目标分解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各目标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全面完成。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一般不对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调整。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对原定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10月10日前专题报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上级目标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调整,还需报相应目标管理单位同意。凡10月10日前未提出调整意见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三)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四)本系统当年的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
  (五)阶段性、临时性、突击性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 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劳动保障局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任务,以及省、市就业局新增下达的重大特殊任务。新增目标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 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不定期督导、通报、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定期督导。市局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完成目标任务的进度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
  季度通报。市局建立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在次季10日前,将上季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报市就业局,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市就业局在季度通报时,将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差、上报数据无分析说明或不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
  半年自查。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于7月10日前向市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送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年终考评。主要采取自查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12月底前由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照各项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办法进行自查、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局季度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量化指标的计分办法: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80%-120%(含)的指标,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工作实绩的比例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120%以上的指标,不增加计分。若目标任务的实际完成值在80%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二)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对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任务者可得满分;未完成任务者,参照前两项规定计分;完成任务出色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列入考核的某项工作目标得到国家、省、市三级党委、政府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108%、105%计分;得到部、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8%、105%、103%计分;得到省、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4%、102%计分;得到市级相关部门表彰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2%计分。
  (四)政务督办、政务信息、基础管理工作、政务调研、就业服务统计等工作按以下办法考核计分:
  1、目标管理和政务督办工作。目标任务未分解落实的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目标管理材料的一次扣0.3分;目标管理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扣0.3分;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一次扣1分,催办3次以上仍未办理的扣3分。
  2、政务信息工作。重大信息漏报、误报或迟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0.2分,报送失实信息1条扣0.5分。  
  3、基础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市政府《德阳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六到位”进行考核;计分办法是设立机构不完整的扣0.5分,未配备专职人员的扣0.4分,未按规定落实经费渠道的扣0.3分,场地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服务要求不达标的扣0.2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参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第28号令)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考核;计分办法是未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的扣0.2分,未提供免费服务的扣0.3分,未提供职业指导的扣0.1分,未对特定就业群体实施专项计划的扣0.1分,综合性服务场所不达标的扣0.2分,信息服务系统不健全的扣0.2分,无规范的服务流程的扣0.2分。
  4、政务调研工作。未完成年度调研任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5、统计工作。就业服务管理统计工作由业务部门按照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平时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报表质量、统计分析等情况综合评分,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和没有统计分析的,分别扣0.3、0.4、0.5分。
  (五)调整目标,按原定目标的基本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分。若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又未另增加项目的,则按该项目原定分值80%计分。
  (六)新增目标,圆满完成任务者,按新增目标时确定的分值加计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
  (七)市局下达的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取得改革创新试点成果者,按试点项目确定的分值加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对未安排而主动完成改革创新试点任务的,可酌情加分。
  (八)其它奖励加分办法
  1、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市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分别加计5、3、1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2、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奖励的,按部、省、市获奖分别加3、1、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3、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可加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1分。
  4、工作受到部、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3至0.5分;受到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1分。
  5、报送的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每条可加0.5分;被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采用,每条可加0.4分;被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加0.2分;被市局或县(市、区)党委、政府采用的,加0.1分。
  6、凡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要有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自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表述,否则不予认可。其中颁奖机关以所盖印章为准。若考评时未能收到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的,可参与下一年度奖励加分。同一任务受到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高级别机关的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奖励加分总和最高不超过3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单位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上并名列前3名的单位,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但未进入前3名的, 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凡评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市局均给予通报表彰并斟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不予评奖,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下或在自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违法违纪的不予评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就业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17日,化工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对外贸易的方针,积极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强宏观指导,统筹规划,促进化工产品扩大出口,多创外汇,逐步缩小贸易逆差,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供货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1、所有出口化工产品均应纳入各级年度生产计划和单独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贷计划,并要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主要化工产品出口规划。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均要指定一个综合部门管理这方面工作,负责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计划和编制中长期出口规划(包括主要产品出口基地规划)。
3、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并与各级计划、物资部门管理品种口径基本一致,对化工产品出口计划的制订和管理,决定采取以下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均要同时与有关外贸部门衔接安排年度化工产品出口计划草案,并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计划工作的部署和排产会议的要求,正式报部计划司(化学工业部下达出口计划产品目录与现行部管计划产品目录相同)。
(2)国家统配化工产品的出口,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年度外贸计划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上与国家物资局和化学工业部衔接商定,最后由国家计委审定下达出口供货计划。
(3)化学工业部管分配产品的出口,由部供销局在化工排产会议上会同部计划司和有关外贸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或物资部门进行平衡衔接,最后在订货会议上确定年度出口供货计划。
(4)化学工业部管协调产品(命国家统配、化学工业部管分配以外的所有部管计划产品均为协调产品,包括商业部门归口经营衔接的染料、涂料、农药、胶鞋、无机盐等产品)的出口,由部计划司、供销局在化工排产会议上,会同部内各有关司局和商业部门、外贸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进行平衡衔接,最后提出年度出口供货计划。
(5)凡是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协调产品的出口,均纳人化学工业部年度化工产品生产计划,并由部计划司综合汇总,统一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正式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抄送各有关物资部门和外贸部门。
(6)地方三类化工产品的出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企业或地、市、县主管部门与有关外贸公司衔接商定,并将最后制订的年度出口供货计划报部计划司、供销局各一份备案。
二、 出口供货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1、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季度末应向部计划司、供销局报送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2、建立化工产品出口供货统计报表,对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协调产品出口供货计划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半年要填报一次(下半年填报年报);对地方三类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完成情况,通过统计年报进行填报。
3、凡纳入各级出口供货计划的品种、数量,在执行过程中产需(或工贸)发生矛盾时,对国家统配和部管分配产品,由国家物资局和化学工业部与有关外贸部门协商解决,对部管协调产品和地方三类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与有关外贸部门协商解决。
4、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执行情况,分别由各级下达出口供货计划的单位进行考核,企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落实企业应得的留成外汇额度。
三、出口产品的生产管理
1、各级主管生产部门,在抓好化工产品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按期完成出口供货任务。
2、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检验制度,凡是出口产品均要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出口要求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3、加强包装管理,凡是出口产品均要按有关规定或出口要求进行包装,并不断地提高包装质量和装璜水平,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4、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燃料、动力、原材料消耗和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争取扩大产品出口。
四、出口产品的货源和原材料供应
1、凡出口计划所列化工产品的品种、数量与内销发生矛盾时,各级物资部门及企业应本着“内销服从外销”的原则,优先保证出口供货计划的完成,以稳定出口货源,为国家多创外汇。
2、为保证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的完成,其所用原材料、燃料、动力,各企业要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申请,各级物资分配部门应优先供应。
五、本办法由此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