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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0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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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体育健身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县(区)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四条鼓励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各级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每年6月10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和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街道、乡镇均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住宅区和村应当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街道、乡镇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可以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保证。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其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受赠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刊登和播放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十二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制订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城镇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具体条件,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组织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

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

第十七条提倡单位的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场馆应当向市民开放。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对外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应当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体育健身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向市民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持有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公共体育场馆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二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体育健身指导活动。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必须配备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二、《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需设备材料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1)。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甲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

  (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分别颁发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二)甲级机构资格申请方式。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资格申请”专栏,按照网上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请程序及资料的申报。同时,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三)《办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将定期集中对甲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甲级资格证书到期的,财政部将继续接受资格申请,按《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的时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四)《办法》实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甲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办法》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见附件3)。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例样)

  2.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3.承诺函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例样).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011/P020101129330230480893.doc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011/P020101129330230935836.doc
承诺函.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011/P0201011293302311313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