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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时间:2024-07-08 04:3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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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减轻农牧民负担问题,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及时颁发了《青海省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公布取消了涉及
农牧民负担的39个项目,受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但是,我省农村牧区一些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仍较普遍,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加之农用生产资料涨价过猛,农牧民合同外的社会负担过重,挫伤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精神,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牧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把农牧民的过重负担减下来。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减轻农牧民负担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农牧民利益,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同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认识,把保护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认真清理,狠抓落实。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要对照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项目,逐条落实。凡属中办、国办和省政府规定取消、纠正和暂缓执行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州、地(市)、县(区)出台的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中
央、国务院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应尽快按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今后,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收费、集资项目,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省财政、计划、物价和农牧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共
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有关农牧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农牧民可以拒交,可以向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完善制度,管好用好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手段。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定项限额,专款专用,建立收取和使用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平调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对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乡镇人大
和农牧民群众的监督。
四、发展双层经营,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实力。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增加积累。鼓励农牧民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两高一优”农牧业,增加收入。农村牧区兴办公益事业和建设项目要量力而行,既要克服单纯
依赖国家投资,又要考虑农牧民承受能力,防止强求农牧民“配套”投资的现象。涉农(牧)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减少环节,降低成本,认真执行国家对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最高限价,管好用好支农(牧)资金,积极提供农牧科技服务,防止以服务为名向农牧民转嫁负担。
五、进一步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中办、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及《青海省农牧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使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把党中央、国务院让农牧民休养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实到千家
万户,以进一步激发农牧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要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六、加强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调查、检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支持和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和法规。各级人大代表要广泛联系农牧民群众,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要认真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群众的投诉。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件,对因农牧民负担过重造成恶性事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惩处。通过有效监督,尽快实现农牧民减负,促进农村牧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1993年9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以下简称第四十三届世乒赛),将于一九九五年在我国天津举行。为加强对这次锦标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四十三届世乒赛的会徽、吉祥物标志及“一九九五年天津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名称中外文文字(包括缩写字样,下同)的所有权,属第四十三届世乒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四十三届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四十三届世乒赛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第四十三届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员同意,擅自以第四十三届世乒赛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四十三届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组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
1、第四十三届世乒赛徽会、吉祥物标志、名称图及说明(略)
2、《标志使用许可证》样式(略)



1993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的协议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促进两国在文化、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为确保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应泰方邀请,中国法门寺佛指舍利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赴泰国,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返回中国,供奉时间总计八十五天,供奉地点为曼谷和佛统府。
  二、佛指舍利在泰国的适当供奉位置须经双方执行机构协商安排。

  第二条 佛指舍利赴曼谷及返回北京时,由泰方派遣专机迎送。

  第三条
  一、泰方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中国佛指舍利迎奉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中国,与中方共同验查佛指舍利,并与中方共同举行迎送法会。
  二、泰方派遣由十人组成的佛指舍利送归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随专机护送佛指舍利到北京,并在北京顺访五天。

  第四条 中方派遣由二十人组成的中国佛指舍利护送团、四十人组成的护法团(分两批、每批二十人)和十人组成的迎归团赴泰国。护送团和第一批护法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乘坐泰方专机随佛指舍利赴泰。护送团完成护送任务后于十二月六日返回中国。第一批护法团二十人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返回北京。第二批护法团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赴泰国。迎归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赴泰,二月二十一日同第二批护法团一起乘泰国专机迎请佛指舍利返回中国。

  第五条 佛指舍利在泰供奉期间,泰方将提供特级保护,确保佛指舍利的绝对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安排适当的保险。

  第六条 中国佛指舍利入、出两国边境时,双方有关部门对佛指舍利和双方随行团组人员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第七条
  一、泰方负担佛指舍利赴泰国的往返专机费(北京—曼谷—北京)、中方四十人护法团轮换时的国际机票及中方护送团、护法团、迎归团全体人员在泰国期间的接待费用(食、宿、交通费)。
  二、中方负担泰方迎奉团、送归团在华期间的接待费用(食、宿、交通费)、迎请法会费用及护送团返京、迎归团赴泰国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 泰方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禁止复制或仿制佛指舍利。

  第九条 佛指舍利在泰国供奉期间,泰方须确保任何人不得拍摄佛指舍利的照片和录像。如果泰方需要图像资料用于新闻报道,须经双方执行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为执行此协议,中方指定国务院宗教局,泰方指定外交部分别作为各自的执行机构,根据协议负责佛指舍利在泰供奉的有关安排。为此,授权双方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佛指舍利返抵北京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雄威倪·孔诗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