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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息保护复利的法律依据/陈深红

时间:2024-07-23 12:1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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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息保护复利的法律依据

陈深红


  有《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又如何落实这个“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发〔1999〕77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此规定是唯一对逾付息应如何计算利息的。这正说明只要逾期付息即可计算复利。
  还有《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借款的逾期付息,就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笔者认为这个其他损失也正是复利与单利之差的损失。
  再有《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就上述规定看来,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如果每届满一年时未付息,都属逾期付息,债权人如果无权主张每届满一年时计复利,债务人就是不按年付息,债权人又有何能耐?这条规定岂不成了空话?所以本条法规的宗旨是每届满一年未付利息,债务人可以请求每年计复利。当事人对借款以外有利息的欠款也可请求每年计复利。
  到期的利息未还,为什么不也等于按贷款期内约定的利率又贷给债务人呢?所以,逾期付息计算复利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经顺利实施完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较为广泛普及,广大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我市法治建设进程,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相关决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紧密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核心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公民崇尚法律的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汕头”的核心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市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要系统学习和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深入开展面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社会责任,增强诚信经营、依法管理和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宣传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和增强村(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能力,帮助村(居)民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要把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形式,切实抓好其他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汕头”的目标,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把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实践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与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基层民主自治、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信访维稳等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结合起来,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

四、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要履行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开辟专门时段和版面进行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文化载体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制文艺创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质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尤其要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各门户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构建法制宣传平台,针对不同群体,通过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扩大和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支持群众性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依照《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在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正确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把依法行使职权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1994年7月20日)


经专家组研究,对《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中第33号物质“吡啶硫酮锌”作如下补充:
作为防腐剂使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仍为0.5%;作为去头屑洗发产品使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本标准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