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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女频遭性侵害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杨梅

时间:2024-07-09 05:4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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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女频遭性侵害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杨梅/吉洪忠

根据中国残联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弱智女性约60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7万人左右的速度增长。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庞大群体!在两性区别上,女性在体能上便输于男性,而弱智女性,除了精神发育迟滞外,还丧失了性自我防卫能力,这一劣势地位,使弱智女频繁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强奸犯罪因其严重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一直视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强奸案件在严厉打击下已逐年减少,但是强奸案件中弱智女遭侵害的比例却呈上升趋势。笔者对某区2003年至2005年审查批捕的强奸弱智女的26件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引起社会对弱智女权利的广泛关注。
一、弱智女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 被侵害的手段简单。弱智女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禁不起诱惑,只要能得到几毛钱或一些水果、糖果之类的物品吃,就“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004年5月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路边吃西瓜,见弱智女宗某路过其家门前,上前搭讪,以给西瓜吃为手段,将弱智女宗某诱至附近草堆旁对其实施了奸淫。
2、 往往遭受多人次侵害。行为人利用弱智女对性行为的认识能力差,被强奸后也不知去寻求救济,因而经常性加害弱智女。犯罪嫌疑人王某见到其家玩的本组弱智女孩李某,便产生强奸之念,遂以给水果吃为手段,将李某诱至屋内,以玩玩的名义在自家床上对李某实施强奸。王某见弱智女被奸淫后无任何反应,事隔一个月,犯罪嫌疑人又以同样手段在自家床上对李某实施强奸。之后的日子里,王某又多次对李某实施奸淫。
3、 侵害人多为老年人。一些老年男子妻子已逝,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再婚,但由于生理上的需要与体能上的缺陷之间的矛盾,往往就把罪恶之手伸向了无性防卫能力的弱智女。2004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姚某(73岁)见邻居的弱智女孩林某,顿生淫念,遂采取给好吃的东西为手段,将林女带至其家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
4、 多发生在农村。在发生26件奸淫弱智女犯罪案件中,25件起发生在农村。
5、 公安机关侦破难。由于弱智女智力低下,认识能力差、记忆模糊,有时候自己被人强奸,也记不起来,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如弱智女王某被人强奸后致其怀孕,公安机关询问其被谁强奸,王某指认了十余人,公安机关门将王某的胎儿绒毛组织与其所指认的人的血液送有关部门检验,其结果是:胎儿与其所指认的人都无血缘关系。这表明造成王晶怀孕的另有其人,但由于王某讲不清楚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了难度。
二、弱智女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1、 缺乏对性知识的了解。弱智女由于智力障碍,接受事物的能力差,对其教育比较困难。在农村,许多人谈性色变,认为是有伤风雅之事,因而闭而不谈性知识。作为弱智女接受这方面的知识就更少了。当自己遭受性侵犯时还不认为是权利受到侵害。
2、 缺乏辨别是非、抵御性侵害的能力。弱智女思考问题十分简单,常凭直觉行事,至青春发育期,他们对异性产生本能的亲近感,对陌生人的抚摸和出轨的行为一般不会反抗。假如遇到心怀不轨的人,弱智女就很容易吃亏。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县城里打工的农民姚某到到公园遛达,忽然发现有一女子老是盯着他看,姚某觉得“有戏”,便主动上前搭讪,聊了没几句,姚某就觉得该女子脑子有问题,但看她对一些轻佻的举动没有反感,就动了歪脑筋,将她带到了一个空建筑工地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3、 监护不到位。在农村,弱智女的监护人多为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疏于对弱智女看管。他们认为只要给弱智女孩吃饱饭就行了,反正是女孩,又不愁嫁不出去。平时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当弱智女遭受侵害后,甚至还不敢相信。某村的刘大婶平时只知劳作,对自己的弱智女儿小花监护不周。2005年正月的一天,刘大婶到邻居家串门,邻居的问话让监护人王某面红耳赤,心惊肉跳。邻居道:“你觉得你闺女的肚子大了,走路的姿势跟以前不一样了,是不是怀上了……”话没说完,刘大婶便生气地打断她的话:“别瞎说,谁不知道我闺女快30(岁)了,还没有婆家! ”后经检查应验了刘大婶的话。此时,王某才意识到平时对女儿监管不到位,给女儿带来了不幸。
4、 行为人极容易达到目的,而不容易受到追究。行为人往往只采取哄骗、恐吓等简单手段就能达到奸淫的目的,而弱智女性却茫然不知所以,虽然有的长时间持续受到侵害,不要说拿起法律武器,就是连告知父母、丈夫保护自己都做不到。特别是精神迟滞重度的女性,竟无法说明是何人侵害了自己,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因而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三、如何保障弱智女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所以在农村应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范围,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让各乡镇基层组织定期组织群众学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农民群众知道、了解强奸弱智女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打消其“讨便宜”的邪念,使其放弃犯意,扼住犯罪源头。
二、深入开展荣辱观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加强明礼诚信、爱国守法的道德教育,做到明辨是非,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对弱智女做到既不歧视、更不侵犯。
三、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力度。重点加强对弱智女家庭人员的警示教育,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地方由政府组织妇联等基层单位警示弱智女性的监护人提高警惕,尽到监护职责。乡(镇)政府和村、居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帮扶活动,帮助有弱智女孩的家庭将女孩送往智障学校,根据弱智女孩的精神迟滞程度分别让弱智女孩学习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生存本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御外来侵害。
四、严惩侵犯弱智女孩罪犯 。弱智女是弱势群体,法律上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对强奸弱智女孩的罪犯更要严惩不怠,以起到威慑作用。虽然弱智女孩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时不反抗,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这是她们智力发育不全,对性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和保护能力所致,对这种罪行,应该参照强奸幼女犯罪量刑。
五、建议计划生育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减少弱智孩子的出生。坚持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以全面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22号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二○○○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实施及其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计划、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提供实施经费,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地图、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中其他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一)基础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测量控制网的信息。
  (二)基本地图,是指列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按照国家统一测图、编图技术标准制作的表示基础地理信息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指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数据进行建库、维护、管理、输出及分发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基础测绘设施,是指为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用于基础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和提供的设备、软件及其他有关设施。
  (五)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实施基础测绘过程中形成,通过各种信息载体表示的图形和数据资料。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的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必须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将基础测绘实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需由有关市承担有关经费的,按照有关市财政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全省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图;
  (三)建立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基本地图(1∶500或者1∶1000或者1∶2000比例尺);
  (三)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则定期、及时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须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二)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每5至10年复测改造一次;
  (三)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图,平原、沿海地区不超过5年更新一次,丘陵、低山地区每5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0至15年更新一次;
  (四)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和基本地图的更新周期,由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向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测绘投资的效益。
  第十六条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实行项目公开、择优确定承揽单位的原则。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订立承揽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约定。
  基础测绘项目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持有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等级,并符合其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承揽项目转让、分包。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上交上一年度组织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提供使用。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未经测绘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国防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免收或减收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补充基础测绘经费。
  第二十四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用户的联系,了解用户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及时编制和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专业测绘项目需财政支出(包括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测绘主管部门,由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拨款,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应当保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基础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订立测绘成果使用合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擅自将承揽项目转让、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承揽单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下、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复制或向他人提供、转让基础测绘成果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实施重复测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
  (二)违规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单位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上交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与基础测绘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以及受委托参与基础测绘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4]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与分类指导,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其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及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扩大就业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中,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完善其集散商品、传播信息、形成价格、统一结算等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规范商品交易秩序,引导和促进有序竞争;有利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商务部与重点联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重点联系市场)信息互通渠道。重点联系市场可以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商务部反映其运行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商务部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每年组织1-2次重点联系市场座谈会,沟通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重点市场好的运行模式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利用有关刊物或以简报形式不定期向重点联系市场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引导。

  (二)推进重点联系市场交易升级和管理创新。重点联系市场要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推广代理、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促进重点联系市场改造升级。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重点联系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商务部鼓励重点联系市场在有关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准入制度和健全交易监督机制,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伪劣商品以及建立重点联系市场信用联盟机制和市场自律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重点联系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且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
  
  (二)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导向作用;
  
  (三)年交易额在全国同类商品交易市场中位居前5名;
  
  (四)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近2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重点联系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三)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重点联系市场的程序
  
  (一)地方开办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可以向市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重点联系市场,统一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市场,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三)生产资料批发交易市场,可以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申请,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四)商务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在严格筛选、综合平衡及征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商务部联系的重点联系市场名单。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推荐函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孙 勇、李党会
  电话:010-85226396、85186397
  传 真:65121070

  附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